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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廚

作者:二子從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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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王安石認為,阿雲殺人的動機,是因為居母喪期間許聘給韋姓,是被被逼的,這和偷盜被發現后蓄意謀殺是兩個概念,符合「得免所因之罪」的條令。
至於阿雲是否存在自首情節,討論到現在,大家基本認為許遵的說法是正確的。
之所以是天字第一號,是因為其影響,直到千年之後都還討論得沸沸揚揚。
這裏邊還涉及到阿雲的另一條罪過,也就是其殺人的動因罪——「違律為婚」。
這裏邊的差別非常巨大,因為如果他們之間有夫妻關係的話,「謀殺已傷」的情節就構成了「十惡」罪名中的「不睦」,由於「十惡」罪名為常赦所不原,從而不適用自首情節,會被處以死刑。
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馬光的意見。
第一件事情,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號大案——阿雲殺夫案。
朝中諸人都對小蘇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體投地,蘇明潤啊蘇明潤,滿朝三品以上,你直娘賊是真的皮!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罪將阿雲定罪死刑,並上報知州。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雲應該從輕發落。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和_圖_書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分析本案目前爭論的焦點,主要在阿雲的謀殺是否能適用自首減罪。
夏使只好哭喪著臉:「夏國小臣,泣謝天朝還賜之恩。」
阿雲的殺傷行為,按照許遵和王安石的說法,所因之罪乃是「違律為婚」,不管這條罪是否有瑕疵,明顯並不具有上述情節。
其實案情是非常簡單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貧如洗。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如今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雙方爭論不休,趙頊不信邪,那就擴大參與人員範圍,再議!
意思是說,免所因之罪的情形,只適用於偷盜時殺傷財物主人之後自首的情況,這時候盜竊罪可以免除,但是故殺傷罪仍要予以追究。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於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阿雲在居母喪期間許聘給韋姓,這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這一婚姻應當無效,即阿雲與韋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此,應以「凡人」論處。
於是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伺其寢」,「懷刀斫之」,「十余創,不能殺」,只是「斷和圖書其一指」。
這也就是許遵,王安石與司馬光等人的分歧所在。
這次徵求意見,蘇油因為是三品以上官員,所以也跑不掉,必須表個態。
趙頊完全沒有想到這案子會變得這麼讓人頭痛,於是「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外交上的小小勝利,並不能掩蓋朝堂當中爭執漸起,司馬光和王安石,開始展現出分歧。
……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對於「所因之罪」,該條的定義是:「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後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
蘇油出列:「陛下,歲幣乃久遠之議,不當復增與今日。」
而司馬光認為,阿雲預謀殺人就是預謀殺人,案件中「謀」和「殺」是緊密相關的因果關係,是犯罪策劃之後的犯罪實施,因此就是實實在在的謀殺。
如果可以,那許遵的堅持就和圖書是正確的,阿雲就不該死;如果不可以,那刑部大理寺的堅持就是正確的,阿雲當判處絞刑,由皇帝赦免。
因為阿雲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複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自己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趙頊面無表情:「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滿意?」
「臣想起來一件事情,當年西夏毅宗來渭州會獵,還是為臣予以接待。毅宗來去匆匆,將寶劍,令箭,狼纛,印信,以及群臣往來奏章遺留于宋境,一直未予取回。」
《宋刑統·名例律》「犯罪已發未發自首」條規定「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了解了案件經過後,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無法達成共識,於是「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王安石支持許遵的觀和-圖-書點,司馬光支持刑部的觀點。
剩下一條,就是阿雲的自首情節是否適用減罪,以及「所因之罪」是否得免。
而皇帝也是在承認這一情節的基礎之上,認為阿雲的確是犯了故殺傷罪,然後再予以的赦免。
客觀地說,王安石在這裡有曲解「所因之罪」這條律令解釋,迎合趙頊旨意的嫌疑,而司馬光的觀點,蘇油認為是從《宋刑統》條例來判斷,是正確的,不過有些不近人情了。
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見。
宋代關於自首的認定如下:「犯罪之徒,知人慾告及案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並叛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皇宋乃禮義之邦,如今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許遵判定阿雲是「被問即承,應為按問。」符合上邊所說的「案問欲舉而自首陳」,這點是沒用問題的。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結果意見還是分為兩派。
御史台的諫官知道后,立刻彈劾許遵妄法。「遵不伏,請下兩制議」,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和-圖-書
《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
一時間「廷論紛然」,「反覆論難,久之不決」。
趙頊開心得在靴子里暗暗翹大腳趾,這主意簡直絕了!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議。
因為找不到兇手,官府很快便懷疑到阿雲身上,「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於是全部如實招供。
因此,刑部,大理寺,司馬光主張仍從「故殺傷法」處理,認為阿雲案不存在自首減刑的法律依據,其實是沒有什麼毛病的。
司馬光的依據來自《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雲不能自首。
夏使都傻了,先帝遺物和歲幣,那樣重要?明面上講,當然是先帝遺物重要!
韋大相貌醜陋,阿雲「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王安石的斷案依據與許遵相同,當作「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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