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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明1158

作者: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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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 第1595章 給彼此以枷鎖

第六卷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

第1595章 給彼此以枷鎖

第三,那就是民眾普遍不識字,更沒有學習途徑,法律條文擺在面前都看不懂,無力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於是發展到最後出現了法學傳承世家,知識分子將律法家傳,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潁川郭氏。
朝廷官員的權力來源不再是皇帝,而是憲法規定的民眾代表大會,民眾代表大會的權力又是來自於全體民眾。
你一介草民還能翻了天不成?
第二,帝國官僚依靠皇帝的權力生存,對皇帝負責,而不對民眾負責,所以本質上也是蔑視法律的,統治階級利用法律壓迫鉗制民眾,法律成為壓迫民眾的刑具,而非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
但是看起來,蘇詠霖貫徹落實自己理想的決心已經下定了,對此,有人不理解,有人擔憂,有人交頭接耳。
子產鑄刑書毫無疑問是具備正面進步意義的,他的行為為後續諸侯國公布成文法律開創了先例。
那臉上的笑容怎麼看怎麼有點勉強。
對於強勢方的身份來說,律法對他們的限制遠大於方便的意義,他們名為執法者,也隨時可能成為和-圖-書被執法者。
包括蘇詠霖在內的人在法律邏輯上,都是向憲法規定的代表全體民眾意志的民眾代表大會負責,而不是對皇帝負責。
這真的是好事?
而第三個和第四個挑戰就不是他一個人能夠應付得了的。
他們的權力也不再超脫一切,沒有了神聖不可侵犯的屬性,相反,必須要在規定好的框架內行使。
「所有人,不管是誰,包括我在內,都在法律的框架內辦事,這是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條件,而為了實現這個前提條件,全民學法、懂法也就是更加重要的前置條件了。
在議事廳內辦了流水席,邀請全體民眾代表和中央代表一起吃了一頓大餐。
律法規定的事情,他們才可以做,有人觸犯律法,不遵守規則,他們才能出手以暴力維護律法的尊嚴。
但是當時的明律有著自相矛盾的一面,他的行動無法起到實質性的改變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對他自己產生效果,屬於有限改良,而非改革。
對於民眾來說,這當然是絕對的利大於弊。
蘇詠霖給包括自己在內的和圖書每個人的身上都戴上了枷鎖,所有人的身上都有了枷鎖,使得掌握權力的人再也沒有超脫於法律的地位。
但是這無所謂,蘇詠霖毫不擔憂的宣布召開民眾代表大會勝利閉幕慶祝大會。
他們不能隨意解釋法律,而要根據法律精神,成為法律的嘴巴,而不是操控法律。
在他的努力下,他完成了第一個和第二個挑戰,找到了解決的方法。
正是因為這種普遍性的對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認,社會運行成本和社會內耗才會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決的事情,卻成為了正反兩方拉鋸的戰場。
所以蘇詠霖決定對自己開刀,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把至高無上超脫一切的皇帝給廢掉,然後把自己置於法律的管束之下。
官府也是,民眾也是,全社會都要形成這樣的習慣,形成一個全新的社會規則,拋棄掉原先的無限接近於叢林法則的社會生存法則。
他們的行事風格將不能再看權力大小,而要看律法規定。
蘇詠霖為此做出了重要宣言,並且決定要推動司法部和學部的合作,在全國範圍www.hetubook•com.com內廣泛開辦律法推廣學習班。
並且在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積極努力的修繕法律條文,使得法律條文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實用,能夠照顧到絕大部分人的利益。
官府在其中大受好處,左右逢源,吃得滿嘴流油。
晚宴上,有人開懷大笑,就有人強作開心。
於是第一重挑戰在蘇詠霖的努力下,在目前的大明國至少是不存在了。
這四重挑戰其實很有代表性意義。
而與此同時,順應時代的發展和新事物的誕生,法律也要與時俱進,不能拘泥於一時,不能沉迷於權威,每五年一次的民眾代表大會中,都需要根據最新的情況,對諸多法律展開調整,確保法律的與時俱進。」
於是一些官員在私底下對此多有意見,覺得蘇詠霖是要一條道走到黑了,他自己都承認民眾素質不夠,寧願搞一個訓政時期都要強行去推動這個政策,無視需要為此支出的巨大成本。
而對於朝廷來說,這就不是那麼順應他們的心意了。
他們需要維護的將不再是自己的威嚴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而是維護律法的威嚴https://www.hetubook•com.com和不可侵犯的地位,大家尊重的也不再是他們,而是律法。
在掃盲的同時,推動民眾對律法的了解,讓民眾知道律法的存在,讓民眾學會用律法來保護自己,並且在律法的框架內辦事。
第一,是皇權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個凌駕于所有人之上的傢伙存在於這個世界上,等於王朝法律就是個空架子,本質上不具備真正法律的價值。
第二條,也就是蘇詠霖一直都在努力的一條,他過去發動三次大清洗,也有維護律法尊嚴的一面在其中。
大明民主共和國的權力運行底層邏輯從此刻開始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大家打心眼兒里認為律法就是廢紙一張,官字兩張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說什麼就是什麼,顛倒黑白又怎麼了?
蘇詠霖自己認為,這是自子產鑄刑書以來,中華法制歷史的第二次躍進。
蘇詠霖認為,王朝統治下的民間亂象,主要由這四個問題產生,大明國建國初期的一些民間亂象和腐敗案件,也源於此。
但是眼下,卻不同了。
這種情況是罪惡的,是不和圖書正常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蘇詠霖自降身份毀滅神格,把法律抬到了至高無上的地位上,讓自己居於法律之下,則整個大明國在理論上都不存在高於法律的人。
這是蘇詠霖為大明的訓政時期定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
第四,法律條文受限於時代和人們的認知,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諸多漏洞,就算髮展到了法治社會,也會有訟棍一類的人物專門抓住法律的漏洞,從漏洞中獲取利益,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與意義。
他需要官員和民眾一起努力,一起學習掌握法律條文,尊重法律條文,全社會形成一個在法律條文規定的框架內做事的風尚與習慣。
如果包括官方在內的所有人都規規矩矩的,弱勢方自然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並且保障自己的利益,生存難度會急劇降低。
他公開的明確表示自己也不能違背自己牽頭制定的各項法律,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如果他本人真的觸犯了法律的話。
然而在子產鑄刑書往後的歲月里,雖然法律條文可以明確的對外公布了,卻依然面臨著四重嚴峻的挑戰,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此而成為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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