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閱讀

大漢之帝國再起

作者:白軍皇
大漢之帝國再起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0%
作品相關

作品相關

②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澤本第33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
⑥《史記》卷二十《建元以來侯者年表》褚先生補。
7 田頃五十畝,直卅萬,何廣周田八十畝,質……
另一方面,奴婢亦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顯的。日本學者堀敏一認為漢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當人看待,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賤』。」但是在漢代,「奴婢不被當做人而被作為『物』這種觀念也還沒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後漢書》卷五五《劉寬傳》中的故事:客人罵奴婢為「畜產」,而劉寬卻稱「此人也,罵言畜產,辱孰甚焉,故吾懼其死也」。認為劉寬仍把奴當人對待,「如果奴婢即畜產這一觀念已經固定了的話,那麼,這一段插話就失去了意義。」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漢政府的詔令中,光武帝明確宣布「殺奴婢不得減罪」,奴婢是被視為人的。一些開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張將奴婢當做「物」來對待。這一點與中古社會大不相同,中古時期如《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明文規定:
當然,在一般情況下,漢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還是要低下的。同罪並不同罰。如:「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③
所以歷史上基本上可以排除發生過大規模民族融合的可能!
①《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第二,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奴婢性質的異同。
五胡時期,真正和漢族進行融合的只有鮮卑人,但是鮮卑人所謂的融合,也只限於貴族和漢人世家之間,這種融合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除了鮮卑以外,以後的異族入侵,都嚴格地保持著和漢族的民族隔離政策,而漢族的保守也保證了血統的純凈,所以所謂的民族大融合除了鮮卑人主動融入漢族那一次以外,其他的不過是現在為了團結而搞出來的說法。
其次再說R1a1,這個是中亞突厥語民族特有基因,在烏茲別克人中為20.1%,在維吾爾族人為16%,在Hkoton人中為80%以上,而在漢族人中,沒有發現R1a1,漢族人中有將近1%的R1和P7,但不是R1a1,而是他們在1.5萬年前的遠親,中亞突厥人的R1a1出現在1600?00年,對漢族的Y染色體類型多樣性的貢獻為0!
③《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8頁。
《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78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漢代政府對官私奴婢之間的界限並不十分重視。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沒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將其私奴婢人為官奴婢,用以贖罪買爵;同樣,官奴婢也可以通過賞賜或出賣的方式,變為私奴婢。不過無論私變官、官變私,漢政府更重視的似乎是奴婢作為財產關係的轉變。而不是身份的轉變。甚至貴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錢購買。如《漢書》卷七七《毋將隆傳》載:「傅太后使謁者買諸官婢,賤取之,復取執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賈賤,請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過購買的手續,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須用錢來向政府請購奴婢,更是不用說了。這與中古時期權貴奴婢大量來自賞賜,情況不同。像唐代,宗室權貴使用官奴婢大多從司農寺直接領取。
也反映他擁有佔有奴婢的權力。大奴孫成有正式姓名,擁有財產,顯然與那些毫無權力、任由主人擺布的奴隸身份是有區別的。另外人所周知的漢代《王褒僮約》,①雖系遊戲文字,但畢竟反映了奴婢與主人可以有某種契約關係。說明奴婢並非完全無責任能力。
第一,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的奴婢都在生產中廣泛使用。
①《漢書》卷六《武帝紀》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在中古時期,奴婢被視同家畜、財物這一觀念已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學者認為魏晉以後。「奴婢是『物』的觀念才固定下來」,②《宋書》卷四二《王弘傳》記載了南朝士人的話說:「奴不押符,是無名也。民之資材,是私賤也。」這說明奴婢與被編附於國家直接統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沒有獨立的名籍,沒有被編成符伍,被當做民之資材、私賤來看待。
但我們研究R1a1、C3c、O2b三個染色體類型,卻發現,漢族人中找不到這三種類型的Y染色體。
※※※
「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可見,奴婢也是作為馬牛羊一樣的財產登記在戶籍中的。
※※※
漢代人們對奴婢是否為財物的看法並不是十分一致。漢政府明確宣布,奴婢亦為「人」,但在漢代社會實際生活中,奴婢無疑是被人們視為財產的。在漢代居延漢簡中,有奴婢作為家資計算的明確記載。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七,三五(乙叄貳版)載:「候長鰊得廣昌里公乘禮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萬。用馬五匹,直二萬。宅一區,萬。大婢一人,二萬。牛車二兩,直四千。田五頃,五萬。軺車兩乘,直萬。服牛二。六千。凡資直十五萬。」在這個財產登記簿里,「貲直」共十五萬。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為財產的五萬。顯然,這裏奴婢是被視作財產的。這和-圖-書點還可以從四川郫縣出土的東漢殘碑文得到進一步證明。其碑中有這樣的記載:②
在該事件中,趙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殺害侍婢事脅迫魏丞相,達到其報復魏丞相的目的。看來魏丞相夫人致死該侍婢是實,但問題關鍵之處在於魏夫人是故殺一一即賊殺,還是懲罰過當一一即過失殺婢。趙君企圖以故意殺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經核實在場其他奴婢,侍婢「實不以兵刃殺也」。以兵刃殺,即故意殺害。而此言背後則是:若因笞、杖決罰致死,並不為罪。
經過這次原始的部落戰爭,漢語族的各部族控制了整個黃河流域,他們建立了數量眾多的方國,這種狀態持續了大約近2000年。大概在距今3100年前,一支小部落從甘肅天水遷徙到了陝西周原,就是周族人。他們在周武王的帶領下,周族人消滅了商朝。滅商后,周武王率領300輛戰車和5000虎賁,用了三年時間,消滅了99個方國,征服了652個方國,俘虜了410萬戰俘《逸周書·世俘解第四十》。在此後的一百多年間,西周分封了大量諸侯國,周族也隨著分封擴散到了全國。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萬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並五人……
12 張王田三十口畝,質三萬,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營、奴調、奴利,井……
從史料反映看,漢唐時期法律上對奴婢的規定,既有一定的淵源關係,但又有所不同。這裏試舉幾例:《史記》卷九六《張丞相列傳》載:「其時京兆尹趙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執魏丞相,欲求脫罪而不聽。復使人脅恐魏丞相,以夫人賊殺侍婢事而私獨奏請驗之,發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擊問之,實不以兵刃殺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趙君迫脅丞相,誣以夫人賊殺婢,發吏卒圍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騎士事,趙京兆坐腰斬。」
②《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第4期。
據東漢出土的《建寧四年孫成買地鉛券》載:「建寧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馭廄官大奴孫成從雒陽男子張伯始賣(買)所名有廣德亭部羅佰田一町,賈(價)錢萬五千,錢即日畢。田東比張少卿,南比許仲異,西盡大道,北比張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屬孫成,田中若有死屍,男即當為奴,女即當為婢,皆當為孫成趨走給使。田東、西、南、北以大石為界。時旁人樊永、張義、孫龍、異姓樊元祖、皆知券約,沽酒各半。……」①
④《漢書》卷六八《霍光傳》。
先秦的發展,使得漢語族各支系語言全部統一到周族的「雅語」下,經過長期的融合,不斷的人口遷徙,到今天,長江以北的漢族人,各地之間差異已經非常小了,從山東到甘肅,都沒什麼差異。
又據《漢書》卷一《高帝紀》載,五年詔:「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20世紀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簡中,有不少奴婢的資料,我曾以之與唐代律文中有關奴婢身份的規定進行比較,藉以說明秦朝與唐朝奴婢制度的淵源關係及其異同。近年,在湖南龍山裡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簡,據說其中亦有不少關於秦朝奴婢身份的資料。惜乎這些資料的全部公開出版與發表,尚待時日。2001年,引入矚目的《張家山漢墓竹簡》
※※※
東亞黃種人開始可能分為四個大集團:北亞人群、黃河上遊人群、黃河下遊人群、中南半島人群。
②《漢書》卷九九《王莽傳》。
不要說O2b、O2a,就是其總括類型O2(M95)北方漢族都沒有,不可能來自滿語、朝鮮語、泰語、馬來語民族。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亦載:「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舍……廣漢即上書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廣漢知事迫切,遂自將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餘人去,責以殺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實丞相自以過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廣漢言。」再如《漢書》卷五三《景十三王傳趙敬肅王彭祖傳》載:繆王劉元「前以刃賊殺奴婢,子男殺謁者,為刺史所舉奏,罪名明白。」
簡單說,漢族有R1沒有其子類型R1a1(M15),不可能來自突厥語民族!!
當然漢代亦有賜奴。如漢武帝賜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②又賜方士欒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後受賜奴婢百七十人;④東漢明帝賜弟東平王劉蒼宮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賜清河王劉慶奴婢三百人;⑥這些作為賞賜或出賣的官奴婢,出賣或被當做賞賜品以後,其身份也就轉化為私奴婢。
②參見吳榮曾:《試論秦漢奴隸勞動與農業生產的關係》,載《鄭天挺紀念論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
(二七四號)出版發表,這為我們研究漢代奴婢的情況,特別是進行漢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對比,提供了大量彌足珍貴的資料。以下本文從這一角度,結合漢唐傳世文獻資料,從五個方面簡要分析漢代奴婢與中古特別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異同。以便進一步了解中古良賤制度在漢代的源頭。
11 田頃卅畝,口口口萬,中亭后樓,賈四萬,蘇伯翔謁舍,賈十七萬
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載:「奴有罪,毋收其妻子為奴婢者,有和圖書告劾未還死,收之。匿收與盜同法。」②「民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為奴婢。」③這反映漢代仍有奴婢與正常人通婚,良賤界限並不十分嚴格。
漢族,炎黃貴胄,五千年不變!
所以網上一些挑撥南北漢族不同的都是別有用心之徒,南北漢族有著一支的父系基因。
⑤《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38頁。
最後做個總結,漢民族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由華夏先民各部落形成一個鬆散的漢語言集團,直到周王朝建立,歷經春秋戰國,其間諸子百家初步奠定了我華夏文明的道統,然後經過秦始皇統一和漢王朝的統治,正式確定了漢民族的血統和文化傳承,此後兩千年內,我漢民族遭受過的大規模外族入侵可以分為四個時期,第一為五胡亂華,第二為遼金時期,第三是蒙古統治,第四就是滿清。
②《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8頁。
10 奴立、奴口、口鼠,並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田二頃六十……
※※※
簡單的說,南方漢族基本可以表示為父系(北方漢族Y染色體)母系(北方漢族線粒體mtDNA溶入的南方很多的民族的線粒體mtDNA),南方漢族不但和北方漢族在mtDNA上有差異,其實他們之間也不同,湖南的漢族和福建的漢族mtDNA就不同,甚至同是廣東人,廣府人和客家人在mtDNA上也不同。
②《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6頁。
※※※
再如《漢書》卷五九《張湯傳附子安世傳》載:「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憤怒,誣汗衣冠,』(自)[告]署謫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此史料反映,姦汙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於申告。張安世為隱「郎」之惡事而顛倒黑白,指責婢兄誣告。可見在一般情況下,若奴婢所告屬實,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時期,奴婢幾乎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告主非謀反叛逆罪要處死刑,地位實際比漢代進一步下降了。
※※※
③《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另外,我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方面論證,漢族、藏族、羌族、白族、彝族、土家族等民族,有一種特別奇特的標誌性Y染色體類型O3e,也就是M134,各地都超過了30%,出現時間95%的置信區間為2000~16000年,概率峰值4900±400年,這個必然是漢藏語系5000~6000年前共有的基因,而不可能來自任何一個其他民族。從另一個角度論證了漢族的基因在5000~6000年前漢藏語分化時就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的變化,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北方地區的大規模融合。
但在法律實踐中,漢代奴婢的地位已處於變化之中,如前引漢光武帝詔令,多次規定不許殺虐奴婢,「殺奴婢不得減罪」。在漢代這樣的大背景下,有些奴婢開始有了一些權利主體的能力。《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載:「齊俗賤奴虜,而刁間獨愛貴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間收取,使之逐魚鹽商賈之利,……終得其力,起數千萬。」時人評價刁間「能使豪奴自饒,而盡其力也。」該史料中的豪奴,主人使其經營魚鹽商業,看來其行動是比較自由的。正由於其有一定的經營權利,方能盡其力而自饒。
這條法律規定,唐代顯然繼承下來,這當是《唐律疏議》卷二二《斗訟律》中「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這一律文在漢代的源頭。不過,唐代的處罰比之漢代的規定更輕了,主人處罰死奴婢,不要交贖金,基本不要負有多少責任。
②《漢書》卷九七《孝景王皇後傳》。
⑧《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
北亞人群代表了阿爾泰語系的民族,由於生活在氣候寒冷地區,無法種植農作物,其他人群都無法涉足,所以很難取代他們。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同書卷十四《戶婚律》規定:
在這四個時期里,可以說漢族遭到了大規模的屠殺和壓迫,但是漢族的血統並沒有亂,五胡亂華時期,五胡屠我漢人,並以之為食,其中婦女生育鬍子微乎其微,大家可以想象那個時代,一個婦女生下胡人的子女會受到怎樣的歧視,摔頭胎的習俗也就源於此時,在現在的我們看來這個習俗很殘忍,畢竟孩子是無辜的,但是在古代,對於講究血統的古人來說,卻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接下來科普一下,人有46條染色體,其中44條為常染色體,X、Y兩條為性染色體。XY組合的為男性,XX組合的為女性,所以,Y染色體只能父子相傳,而血統的傳承一直都是以父系基因為準。
這在漢族南遷的歷史也是類似的,遷往南方的漢族主要是由於服兵役、逃避戰亂、因罪流放等因素,這些人基本都是男性,帶家屬的情況不多,所以他們肯定是娶了當地的女性,就造成了南方漢族有著和北方漢族相同的父系祖先,卻有不同的母系祖先。
黃河上游集團代表了古代漢藏語系民族(先羌,標誌性基因O3—M122),黃河下游集團也是一個古老人群,他們特有的是O1—M119。大約在6~5千年前,古代漢藏語系先民開始分化,一支向西、向南發展,成為了藏緬https://www.hetubook•com.com語族、另一支向東發展,就是漢語族。漢語族部落並擊敗了黃河下游的古老居民,這些具有M119的民族失敗后開始分化為兩支,北支M119進入了遼河流域,並深深影響了西伯利亞和北亞居民的基因構成,成為阿爾泰語系民族中普遍存在的基因,南支M119向南發展,成為後來的「百越」。從此,M119基因從黃河流域消失,取代他的是帶有M122的先羌人(漢語族部落)。
周族人稱自己國家是「有夏」,此後各諸侯國都自稱「有夏」,對外統稱自己「諸夏」,夏者,本意是區域廣大。周族自稱自己的本民族為「華」,稱外族為「夷」(異),此後凡是與周族有同源關係的血親部族都開始自稱「華胄」,稱外族為「非類」「夷(異)人」,意思是非華族類,華者,本意就是高貴壯麗。從此,「華夏」也就成了這些諸侯國的統稱,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中華」兩字的來歷。周族人的語言叫「雅語」(夏語),在全國通行,孔子講學,學生來自不同的諸侯國,但孔子的話他們都聽得懂,因為孔子說的是當時的普通話——「雅語」,這在《論語》里有:「子所雅言」的話,不說「雅語」就是被稱為「野言」「非文」,由於有著交流需要和文學推進,「雅語」最終成為了全國通用的語言,也就是後來我們說的漢語。到了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最終將這些互相強烈認同的割據國家統一起來,後來又經過漢朝的統一和強盛,華夏族終於發展成為漢族。
漢代奴婢一般仍是訴訟關係中的權利客體,如「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其子有罪當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聽。」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為被告,是因為他不是法律訴訟關係中的主體。不能負有刑事訴訟的能力。
至於像中古時期那樣對奴婢身份地位、良賤關係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詳密、繁複、森嚴的法律規定,在漢代大多還沒有出現,這是因為,中古良賤制度得以形成的歷史條件,在漢代尚未完全具備。
漢光武帝十一年詔明確規定:「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⑧在法律上將奴婢與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詔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冬十月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為庶人的記載。
⑤《後漢書》卷四二《東平憲王蒼列傳》。
最後說O2,O2在560個北方漢族人出現的頻率為零,一個也沒有找到,而在滿族人中,為23%,在中國朝鮮族中為44%,在韓國朝鮮族中為32%,在日本人中為30%。完全可以排除北方漢族和滿語民族、朝鮮語民族的融合可能。在南方漢族人1200個樣本中,有非常少的O2,但不是O2b,雖然可以檢測到,但是也應該看到,在泰國O2(不是O2b)為63%,在壯族中,O2為36%,南方漢族的O2必然是來自這些民族,而不能隔著北方漢族來自東北亞地區。(也許這也可以證明滿清和日本是多麼類似的兇殘,韓國人日本人和滿清又是多麼的無恥,至少基因上看,三者的血統有親緣關係)
⑥《後漢書》卷五五《清河王孝慶列傳》。
與漢代相比,中古時期殺奴婢是可以減罪的。唐律明確規定,主人殺奴婢可以減罪四等,故意殺奴婢僅處徒刑一年,過失殺奴婢無罪。而奴婢毆傷主人,即使是過失傷主,也要被處以絞刑,①很顯然,就法律規定而言,中古時期奴婢的地位顯然比漢光武帝時要低。
我們先做一個假設,如果中國北方真的發生了大規模的民族融合,那麼突厥語民族(匈奴、突厥)、蒙古語民族(鮮卑、契丹、蒙古)、滿語民族(女真、滿州),應該和漢族有相同的共有Y染色體類型分佈。
①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譯本第33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資料。如《二年律令》規定:「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①這裏,田地與奴婢聯繫在一起。
第三,關於漢唐奴婢法律地位規定的異同。
※※※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並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
通過以上事例可見,在漢代,殺奴婢是十分嚴重的事情,即使貴為丞相夫人,故殺奴婢也難免被追究責任。這與中古時期特別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頗多殺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鮮明對照。同時也可以看出:如果屬於過失或懲罰過當殺害奴婢,在漢代並不是嚴重犯法。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中規定:「父母毆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毆笞辜死,令贖死。」①可見,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錢贖罪即可。
該地券中左馭廄官大奴孫成,似是官府中管理馬匹官員的奴隸,其人能以一萬五千錢買張伯始田一町,可見其擁有個人財產,契中所謂田中若有死屍男女即為其奴婢,系表示其擁有該土地一切所有權之用語。反映其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是真實的。
據張家山出土漢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況下,漢代奴婢甚至有財產繼承權:「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和*圖*書余財。奴婢多,代戶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見主人死而無後者,奴婢可轉變為庶人繼承財產,並規定了確定繼承人的具體方法。在唐代,奴婢顯然沒有這樣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無此種規定。
③《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8頁。
C3c(M48)是某某某汗的類型,已經經過對遼寧阜新、內蒙通遼等地「包」「寶」等姓氏給歷史人物後裔的檢測,此基因在漢族出現的頻率為0,某朝1279年我華夏亡國,至1350年時,該朝代基本喪失了80%以上的漢族地區,著70年間由於民族隔閡,基本不存在融合!
首先說C3c,復旦大學生命科學院金力院長的資料庫里有560多個北方漢族樣本、1200多個南方漢族樣本(2004年時),裏面居然沒有一個C3c,而在外蒙地區的蒙古人中,這個比例為17%,在哈薩克族人中為12%,在圖瓦人中24%,也就是在突厥語和蒙古語民族人口中出現頻率都特別高!而560多個漢族和1200多個南方漢族人群樣本中,竟然沒有一個是C3c,基本排除了歷史上突厥語、蒙古語民族和漢語人群的大規模融合,至少在父繫上的Y染色體中找不到證據。
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真正的民族融合也就是新中國建立以後才開始有的,至於現在的滿族同胞,恐怕極少數是滿州人的後裔,絕大多數都是留著純凈的漢人的血統,因為他們的祖上是漢八旗,只有哪一天,這些實為漢人的滿族同胞認祖歸宗,才是我大漢復興之時,最後再一次對胡亂邦的五十六個民族五十六朵花的民族政策豎起中指,取消民族優待,一視同仁才是正道。
④《東觀漢記》卷二一《段普傳》。
這段部族遷徙史,也許就是我們民間口口相傳的著名的黃帝戰勝蚩尤的歷史傳說!雖然我們找不到當年的戰爭遺迹,但我們完全可以找到吻合的考古和基因的證據:考古上,山東的大汶口文化從此消失了,取代它的正是從陝西河南來的龍山文化,此後山東存在的文化就是山東龍山文化!在基因上,證據更加明顯,山東、河北兩省的漢族人中M122和M119的比例接近50:1,超過95%人以上都是隨黃帝東來者(先羌部落,M122類型)的後代。
在七科謫諸身份中,漢代貴賤等級界限也不嚴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確的。與奴婢相近的贅婿也是與普通民女成婚,並不實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漢代同秦朝一樣,庶民亦可用奴婢贖罪,用奴婢換爵位,用奴婢免賦役。這都說明漢代奴婢與自由民之間,身份並不嚴格,如晁錯就曾說文帝「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我國歷史上,民間曾有著摔頭胎的可悲傳統,我想智商正常的人都應該明白這意味著什麼。
怎麼解釋11億南北漢族人在父繫上全部同源而母繫上差異明顯呢?其實也很簡單,看看50年代時內地人遷往拉薩的情況,當時的規定,進藏只有部隊團級以上幹部、地方處級以上幹部才可以帶家屬,那些年青戰士和青年工人由於無法帶家屬,他們娶的都是當地的藏族女青年,今天拉薩、日喀則等地有大量漢藏混血兒,他們青一色都是父漢母藏,就是由於這個原因。
秦代奴婢與自由人界限並不嚴格。漢代亦大體如此。據張家山出土漢初法律規定:「奴婢為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為庶人,刑者以為隱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②可見,漢代奴婢與庶人之間身份的轉換,比較靈活。
③《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1頁。
漢代奴婢地位
從法律規定來看,漢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實際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漢哀帝時,王莽「中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②祝良為雒陽令,「常侍樊豐妻殺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殺之」。③首鄉侯段普曾孫勝坐殺婢,國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順和梁王立以殺奴而被奪爵;⑤將陵侯史子回妻因殺侍婢而論棄市;⑥繆王元因殺奴婢、脅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處罰等,⑦都說明漢代對殺奴事處罰頗嚴。
9元始田八口口,質八萬,故王汶田,頃九十畝,賈卅一萬,故楊漢口口口
相反,東北某族和西北突厥語民族中,倒是有不少C3c的出現。
①《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竹簡試釋》,《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鳳凰山167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6年第10期。
「奴婢毆庶人以上。黥顴,畀主。」①
《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載:建武七年,「詔吏人遭飢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十二年,「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十三年,「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十四年,「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所在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值」。同書卷《明帝紀》載:中元二年,詔「邊人和-圖-書遭亂為內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還邊,恣其所樂」。
①《唐律疏議》卷二二《斗訟》。
⑤《漢書》卷十五《王子侯表》。
④《唐律疏議》卷二四《斗訟》。
②《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8頁。
②《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55頁。
①《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有C3(M217)但沒有其子類型C3c(M48,這個是成吉思汗的基因,已經通過測定其後代而確定),不可能來自蒙古語民族!!
這些詔令,反映漢代債務奴婢身份並不穩定,中央政權有權加以干涉並令其主人無條件放免。這與中古時期政府相對重視主人權利,一般情況下只允許贖免的情況有所不同。
⑦《漢書》卷五三《景十三王傳》。
秦漢以後,中原王朝開始了對長江以南地區的軍事和政治控制,大量的漢族移民開始遷往南方,今天,南北漢族在Y染色體上差異很小,90%的相似性,也就是南北方漢族父系都是同源的。南北漢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mtDNA上,也就是母系來源上。
這裏,奴婢同田地、牛並列在一起,並標明價格,顯然是作為資產來計算的。漢代徵收的財產稅亦包括了奴婢,例漢武帝「伐四夷、國用不足,故稅民田宅、船乘、畜產、奴婢等。」①可見,漢代奴婢確屬財產無疑。新出土張家山漢簡《戶律》規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
第四,關於官奴婢的管理。
中古時期,奴婢使用於農業生產亦是極普遍的,從三國「奴執耕稼,婢典飲爨」、南北朝「耕當問奴,織當訪婢」、「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等民諺,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說明了這一點。唐代的奴婢雖不受田,但仍然在農業及手工業中使用,顯然,從秦漢到中古時期,奴婢一直都是廣泛用於生產的。
①《唐律疏議》卷十五《廄庫》。
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註釋》,第138頁。
關於漢代奴婢的役使範圍特別是是否使用於農業生產的問題,學術界已爭論多年。現在來看,這一問題已基本解決。從漢代的情況來看,與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個領域的使用都相當普遍。如果說傳世文獻中這方面的資料尚屬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所出竹簡則提供了這方面的有說服力的資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號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簡,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冊。有的註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簡上還標明奴婢所從事的各種具體職務,有侍、養、謁者、御、牛仆、馬仆,田等。「田」字,據吳榮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種田奴婢,②即《季布傳》中所說的從事「田事」的奴婢。從江陵漢簡可見,從事於農田勞動的奴婢有細緻的分工,例如九號墓所出的竹簡:「大婢意,田,操鋤」:「大婢思,田,操鋤」;「大婢女己,田,操鋤」;「大婢信,田,操鋤」;「大奴載,田,操插」。簡文中的這些田事奴婢顯然是一批專門種田的奴隸。從江陵漢簡還可以發現,女奴也和男|奴一樣用於耕作,但男女之間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鋤,這反映女奴在勞動強度上略輕於男|奴。名冊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於農業生產,這反映出漢代生產勞動中對奴隸勞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兩漢時期,奴婢從事工商業的數量亦不少。這是學術界都承認的。
再談一下漢民族的形成
中古時期,特別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嚴格。官私奴婢區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將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先秦時代,奴婢是不可能擁有訴訟權的,從當時奴婢大多與罪隸身份一致、而受過宮、劓、刖、臏諸刑者一般被摒棄于正常社會秩序以外的情況來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權利。秦漢時代,一般情況下奴婢仍不能訴主。前文舉秦簡《法律問答》即規定了「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②新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亦有「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③的規定。
尤其要說明的一點是,對於某某汗特有的類型C3c,我漢族是沒有,不論南方還是北方!該類型出現在1100?00的時間內。
※※※
第五,漢代奴婢與庶民界限不十分嚴格。
①載羅振玉:《蒿里遺珍》,轉引自朱紹侯《秦漢土地制度與階級關係》第40頁,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另外,東漢《諸葛敬買地鉛券》等一些地券與此券在形式、內客上亦基本相同。可證此券並非贗品。
從奴婢訴訟權利來看,《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規定:「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倫。疏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叛以上,並不坐。」《唐律疏議》卷二載:「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除「十惡」罪外,奴婢不許告主。否則處以絞刑。
※※※
③《東觀漢記》卷二十《祝良傳》。
※※※
唐律中「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當源於秦漢律。④
※※※
  • 字號
    A+
    A-
  • 間距
     
     
     
  • 模式
    白天
    夜間
    護眼
  • 背景
     
     
     
     
     
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