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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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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匪變:對於血酬定律的推想 變法改制——第五推想

一、匪變:對於血酬定律的推想

變法改制——第五推想

山東軍閥韓復的做法更令人大開眼界。何思源在〈我與韓復共事八年的經歷和見聞〉中說,韓復野心不大,他想要保存山東地盤,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蔣介石釜底抽薪,拉攏韓的部下從內部瓦解他,又怕蔣介石布下圈套,使韓落入陷阱。
於是,「帝悟,命除其禁。」
「血戰所得」之類的措辭表明,當事人確實有以奴婢為血酬的觀念。正如前邊提到的那樣,滿族統治集團最初就像土匪一樣掠人為奴。稍後,他們又像強盜一樣,以圈地的方式掠奪了十五萬至二十二萬頃土地,分給八旗將士,讓奴僕為他們耕種。主子對奴僕可以任意拷打虐待。這種制度安排對主子來說很痛快,操作起來既簡單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辦理。
在滿清厲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類似的法律。一二三二年,蒙古大軍攻占河南,「俘獲甚眾。軍還,逃者十七八。」於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資給者,滅其家,鄉社亦連坐。」這種處罰窩主的方式似乎比滿清還和-圖-書凶狠,達到了「滅其家」的程度。這時,耶律楚材(一一九○~一二四四,官至元朝宰相)為皇帝另外算了一筆帳,他說,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裡去?何必因為一個俘囚,牽連處死幾十人上百人呢?
問題在於,奴僕可以偷懶,可以裝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還可能逃亡。順治三年(一六四六年),「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一六四九年,奴僕「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一六五四年,「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從血酬的角度說,大規模逃亡意味著「無以慰其主而勸有功」 ,制度設計的酬報和激勵功能喪失了。不僅如此,圈來的土地大量拋荒,「歷年並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紛紛當了土匪,這種結果未免讓人生出雞飛蛋打的感覺。
滿清統治者的初步反應是雙重的,有退讓,也有進攻。
第五推想是對第一推想的延伸。hetubook.com•com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既然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那麼,當某種秩序帶來的收益超過舊秩序時,立法者和執法者也應該願意變法,提高或降低對掠奪對象的保護程度。
幾經周折之後,滿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窩主免死,處罰減輕。同時又從根本上修改奴婢或農奴制度,規定不得虐待奴婢,毆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後來,租佃制漸漸取代了農奴制,逃人的問題自然也隨之消失。
再說進攻。順治三年(一六四六年),「逃人法」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
殺人和害人本身畢竟不是目的,要獲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創造條件讓牛羊長大,調動它們長肉和繁殖的積極性。根據血酬定律,同樣是劫掠,物件價值一萬元,或者價值一億元,血酬的價值可以相差一萬倍。那麼,創造條件讓對象發財,讓他們擁有幾十億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強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降低保護程度的變法就不多說了,歷朝歷代推出惡法橫徵暴斂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級官和圖書僚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潛規則替換正式規則,也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我們這裡著重考慮更加重大的制度變遷,看看變法改制的終點能推至多遠。
何思源說,韓復怕自己軍政內部日趨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說要改革,不然就會垮台。韓復請梁漱溟到山東辦鄉村建設,他說:「我不會改革,請梁來替我們改革吧!」韓復邀青年黨來山東,最後又想和共產黨合作,都是從需要改革的心出發的
由此看來,為了收入的長期最大化,暴力集團的首領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敗。如此繼續走下去,暴力集團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從人民的主人變成人民的僕人呢?
對奴隸主來說,這確實是精明的計算。對天子皇帝來說,這卻是狹隘近視的計算。
這些法規初看很奇怪。奴僕逃亡,換來的不過是一百鞭子並歸還本主,而隱匿者卻要被處死,還要沒收家產。被株連的鄰居和村幹部們也要挨一百鞭子,還要流徙邊疆。對逃亡者的懲罰,https://www•hetubook.com.com遠不如對被牽連者嚴厲。這種法規背後的計算是:奴僕像牛馬一樣是貴族立法者的財產,牛馬好不容易找回來了,總不能殺掉,那等於處罰財產的主人。而隱匿者卻是外人,無論處罰多麼凶狠,立法者也不會疼。
我猜,兩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稅畝」替代,大量服勞役的農奴成了納稅的自耕農,這種制度變遷,便可以解釋為統治集團對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樣,這種解釋也適用於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業,放鬆官家對工商業的壟斷,容許民間工業發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據《清世祖實錄》(清世祖即順治皇帝,一六四四~一六六一年在位)卷九十記載:「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同書卷二十說,入關以後,「俘獲人口,照例賞給登城被傷之人。」
當時,耶律楚材剛剛在中原建立賦稅體系,多一個百姓便可以多收相當於幾十元新台幣的稅,蒙元大https://m•hetubook.com•com軍的軍需就要依靠這些賦稅。為了那些二三流貴族的一點利益,破壞皇上的一片稅基,這種法律究竟對誰有利?
我不清楚台灣的經驗應該如何歸類。在歐洲歷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購買自治權的故事,統治集團向市民出售「自治特許證」,不妨理解為血酬或法酬的一次性徵收;出售主人權力,則可以看作變法改制的有償轉讓,這本身就是根本性變法。中國的歷史經驗中缺少這類東西。雖然不流血的主僕互換雖然並不罕見,但是,變成主人的卻從來也不是「人民」。「人民」是什麼?中國人民主要是農民,農民是一盤散沙,一粒一粒,互無關聯。那時候既無議會,又無農會,數千萬互無關聯的沙粒如何變成主人呢?變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農民——人民呢?
先說退讓。順治四年(一六四七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後,民間田屋不得復行圈撥,著永行禁止。」順治八年(一六五一年)再次下令:「將前圈土地,盡數退還原主。」康熙八年(一六六九年),皇帝再次反擊復辟的圈地行徑:「比年以來,復將民間田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自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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