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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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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針鋒相對 一 修憲還是制憲

第三章 針鋒相對

一 修憲還是制憲

六月十五日,一份由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和特拉華代表團(馬里蘭的路德.馬丁可能也參加了)協商制定的新方案(史稱《新澤西方案》),由佩特森提交制憲會議。大會決定,將「佩特森方案」(新澤西方案)提交全委員會。同時,為了公平起見,另一方案即「倫道夫方案」(弗吉尼亞方案)也重新提交全體委員會。這個決定,對佩特森他們是不小的勝利。因為這等於是廢掉了麥迪遜他們好不容易才弄出來的那個《全體委員會報告》。會議又重新回到了起點,而且變成了兩個方案的正面交鋒。
這種說法,佩特森、蘭欣他們還會同意嗎?恐怕不會。
佩特森當然無言以對。只有蘭欣在六月二十日重提會議無權制憲的舊話。於是梅森(弗吉尼亞)毫不客氣地說,沒想到時至今日,居然還有人拿這種觀點來胡攪蠻纏!老實說,本次會議到底是否有權制憲,認可之權,不在這裡,而在人民。事實上,在國家出現危機的時候,只有突破授權才有出路。想當年,我們和英國談判時,正是因為談判代表大膽突破了邦聯議會目光短淺的桎梏,才為國家贏得了體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為比銅像還要經久的紀念碑。這意思也很清楚:制憲和獨立一樣,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能那麼婆婆媽媽。甚麼授權不授權,在革命時期和緊要關頭,授權也是可以突破的!
於是,六月十六日,另一位劍客蘭欣便出手了。蘭欣是紐約代表團代表,而紐約則是羅德島之外最反對這次和_圖_書會議的一個邦。如果說新澤西是「第三世界」(小邦)的「領袖」,那麼,紐約便可以說是「第二世界」(中等邦)的野心家(人口第六,土地面積第四)。此刻,她正雄心勃勃地要當「春秋五霸」,因此對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全國最高政府」不感興趣。一七八七年二月二十一日,邦聯議會做出召開費城會議的決議,紐約遲至五月才勉強同意派代表參加。討論是否建立全國最高政府時,紐約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漢密爾頓贊成,羅伯特.雅茨反對),等於棄權。那還是因為蘭欣沒來,蘭欣如果到會,紐約代表團投的可就是反對票了。
麥迪遜的發言則更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六月十九日的發言中麥迪遜說,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聯是經過一致同意建立起來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這個說法在法理上有甚麼依據。因此他很想請教這位先生,你是把《邦聯條例》看作契約呢,還是看作條約?如果看作契約(即國內全體公民的全民公約),那麼,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內法原則,多數完全可以廢除舊的契約,簽訂新的契約,甚至為社會全體成員制定一部新的憲法。那樣一來,新澤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會不幸落入最後被承認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條約(即國與國之間的結盟),那麼,根據自由結盟的國際法原則,任何一方如果違背任何一項條款,結盟便可視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們選擇使用非常手段迫使違約和_圖_書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聯條例》中沒有可以動用武力迫使違規之邦就範的條款,而違背《邦聯條例》的例子則不勝枚舉,且行徑惡劣。其中最聲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澤西的一項立法。根據這項立法,新澤西代表在邦聯議會中的作用,似乎就是專門唱對台戲(請參看本書第二章第二節)。麥迪遜的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口口聲聲要維護邦聯嗎?你們不是說《邦聯條例》神聖不可侵犯,動都動不得嗎?然而帶頭違背和破壞條例的恰恰就是你們!
其實,這是一場沒有結論的辯論。大會和委員會都沒有對會議的性質問題進行表決。做結論的是會議的實踐。隨著會議朝既定目標前進,一個新的條例便逐漸浮出水面。當它最後終於成形時,誰都明白,這就是一部憲法。
六月九日,佩特森第一次發言。
三十三歲的蘭欣是紐約州首府奧本尼市的市長,也是堅持反對制憲的「四大金剛」之一(其餘三個是紐約的雅茨、馬里蘭的路德.馬丁和弗朗西斯.默塞)。但他不像雅茨那樣不發言,只投反對票。他可是得理不饒人。在全體委員會討論弗吉尼亞和新澤西兩個方案時,他第一個發言,旗幟鮮明地支持佩特森。蘭欣的理由很簡單:本次會議根本就無權提出和討論倫道夫那樣的方案,而且這個方案也沒有甚麼被採納的可能。因為邦聯議會的決議,各邦的授權,還有各邦議會派遣代表時的總體意向,都是修訂《邦聯條例》,而不是制定《聯邦憲法》。越過這個界限,就和圖書是越權。這既無必要,也不合適。如果紐約事先知道事情會弄成這樣,就絕不會如此合作,派甚麼代表團來開會!
至於授權問題,麥迪遜們採取了一個高明的(也可以說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義」。《聯邦憲法》的序言這樣寫道:
沒有人正面回應佩特森的這一指責。他們只回答了他提出的其他問題。顯然,麥迪遜們都不願意在這個問題上和佩特森過招,而寧願用實際的制憲行動來反擊和抗衡。在那些主流派的控制和推進之下,會議甚至在六月十三日提出了一個「全體委員會報告」。這份報告共十九條,內容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諸方面,許多未來憲法的要點都得到了確立。尤其重要的是,這份報告提出,全國議會參眾兩院的席位分配,都將不再遵循《邦聯條例》制定的原則(即每邦一票制)。一部基本符合麥迪遜、倫道夫他們願望的新憲法,眼看就要出籠。
佩特森不愧是律師出身,思路清晰,做事老到。他的發言,並不糾纏雞毛蒜皮的細節,而是直擊麥迪遜他們的要害——擅自制憲是否合法?佩特森指出,召開本次會議,是根據邦聯議會的一項決議和各邦議會的授權,而邦聯議會的決議和各邦的授權態度都很明確,就是修補和完善邦聯。因此,《邦聯條例》是本次會議全部議程的適當基礎。我們應該恪守這種限度,否則我們的選民就會指責我們篡權。最後,佩特森義正言辭地指出:美利堅人民正拭目以待,不容欺騙!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www.hetubook.com.com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真正有說服力的,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和梅森所做的辯護。漢密爾頓雖然也是紐約的代表,卻和蘭欣、雅茨完全對立。他為制憲會議辯護的理論依據,可謂「目的高於手段論」。六月十八日,漢密爾頓在發言中說,各邦派我們到這裡來,是指望我們能把合眾國帶出困境。如果僅僅因為弄不清楚我們的權限,就死抱著不能挽救危機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絕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為手段犧牲目的了。也就是說,各邦的授權固然重要,授權的目的卻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這當然十分在理。
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之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佩特森只好再次出手。六月十四日,會議剛剛開始,佩特森便提出,有幾個代表團,尤其是新澤西代表團,希望能多給一點時間,讓他們認真考慮全體委員會的報告,以便整理出一份與此報告「恰成對照」的方案。於是倫道夫提議會議休會,這項提議得到佩特森的復議。佩特森也提出動議,把對全體委員會報告的討論推遲到明天。這項動議同樣得到倫道夫的附議。看來,交戰雙方都希望暫時休戰,以便厲兵秣馬,決一雌雄。
佩特森和蘭欣的發言當然還有其他內和-圖-書容,但僅此一拳,便已擊中麥迪遜們的命門。實際上麥迪遜最心虛的,就是制憲非法。於是賓夕法尼亞代表威爾遜便只好出來打圓場。他的說法是:本次會議確實沒有被授權作出任何結論,但可以自由提出任何建議。這是聰明的辯護,也是軟弱的辯護。因此蘭欣輕而易舉地把他頂回去了。在六月二十日的發言中,蘭欣說:威爾遜先生說制憲會議只是推薦方案,高興怎麼推薦就怎麼推薦,我不這麼認為,這次會議如此受人敬重,不論採取任何行動,都會產生巨大影響。如果不成功,就會導致崩潰。這意思是說,制憲會議又不是學術研討會,哪能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在同一發言中,蘭欣還駁斥了倫道夫的說法。倫道夫說,對當年危局的憂慮,壓倒了對制憲會議是否得到足夠授權的懷疑。對此,蘭欣不以為然。他認為這種憂慮和這種懷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這當然無可辯駁。因為誰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救亡」,無異於飲鴆止渴,澆油救火。看來,無論威爾遜的「推薦無權授權論」,還是倫道夫的「救亡壓倒授權論」,都缺乏說服力。
而《邦聯條例》的序言則是:
這就很清楚了:《邦聯條例》是各邦授權,《聯邦憲法》卻是人民授權。或者說,制定《邦聯條例》的十三個邦,制定《聯邦憲法》的是「美利堅人民」。這就從根本上顛覆了邦聯和《邦聯條例》的基礎,用人民(people)這個既現實又抽象的政治群體作為新國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權人,並以他們的名義實現了國家性質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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