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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的危機

作者:湯姆.克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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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的危機」典故

「迫切的危機」典故

……一切有關言論自由的訟案,其癥結在於言論當時所處的環境及性質,是否具有造成實際禍害(Substantive evils)的明顯而即刻之危險。如果具有這種危險,那麼國會便有權予以制止。而這乃是一個是否迫切和程度上的問題。當國家處於戰爭期間,許多平時可以容忍的https://www.hetubook.com.com言論,則因其妨害作戰,不能不予以限制,即法院亦不能以其為憲法上的權利而予以保障。
就本案判決之於言論自由而言,它顯示了三項意義:第一,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出版自由條款,並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國會可因具國家的實際和-圖-書需要予以限制。第二,一九一七年的「偵察法」並不構成違憲,這可以說是對一七九一年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實施以來,國會究竟可否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作了一個明確的解釋。第三,本案例之判決創始了一項新的衡斷言論自由的原則——「明顯而即刻之危險」的原則,而此項和圖書原則的精義,是指依言論之性質及當時的環境,凡具有造成實際禍害的明顯而即刻之危險者,應負法律責任,否則即不得予以處罰。
一九一九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史甘克控美國」(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次提出「明顯而即刻之危險」(clear a和_圖_書nd present danger)的原則,其背景需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社會黨秘書長史甘克向應|召役男寄發反對徵兵傳單,其內容不但抨擊徵兵為違憲虐政,而且煽動役男應維護自己的權利,抵制徵召。這種言論被當局認為意圖於軍中引起抗爭,阻撓徵募,顯然嚴重地妨害了國會募集軍隊的m.hetubook.com•com權力,因而以違反「偵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對其提出控訴。雖然史甘克辯稱「偵察法」在本案中抵觸了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出版自由條款,係屬違憲不當,然而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一致確認其有罪。荷姆茲大法官在本案中,首次提出「明顯而即刻之危險」的原則,宣布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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