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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劍翹復仇記

作者:陳孝華 陳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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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庭三審 二

第四章 法庭三審

好狠毒的連環套!自首不能成立,再加上不可憫恕,豈不置施劍翹於死地!

其二
施劍翹聽罷宣判,在當天寫下的日記中發出無限感慨:「……高等法院竟認自首不能成立,公理何存?司法威信安在?」
河北高等法院於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庭復審。
施劍翹被告知:

自投法院甘受刑,猶想萱堂老壽星。
自首終成鏡裡影,從今誰敢不逃刑。

劍翹本未脫天真,一點愚忱幸已伸。
果不出所料,法庭辯論一開始,檢察官聲稱被告施劍翹雖有自首之意,但無自首的事實,理由有三:其一、號房劉恕修報警,係出於自動,並非受人委託;其和圖書二、警察王化南到電話室時已知悉犯人,施劍翹一番話是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其三、施所叫電話係其表嫂家,並非公安局,不能認為是自首。檢察官斷然地說,第一審認定施劍翹自首是不合法的。
「你們有權開除兩個證人,但你們不能一手遮天,你們更不能改變事實。你們沒有辦法說孫傳芳不是施劍翹替父報仇打死的。你們想推翻我自首,也無非想不給我減刑。替父報仇,死都不怕,還怕坐監獄?」
河北高等法院接受了雙方的上訴。
有趣的是,高等法院判刑的理由與地方法院竟是相反的。
但乞天憐隨妾願,來生不做女兒身。
孫傳芳之子孫家震不滿天津地方法院的初審判決,四出活動,並提出上訴,力圖推翻初審判決,要求對施劍翹重新處以嚴刑。
傳單散滿佛門庭,報警呼聲四座聽;
孫家沒料到復審判決,施劍翹反而比初審減和-圖-書刑三年,更為不滿。他們不肯罷休,特加聘律師撰寫訴狀,要求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接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施劍翹寫下感懷二首以明志:
施劍翹強壓怒火,冷眼橫視法庭。她幾次想申辯,都未得允許。法庭辯論結束時,她再按捺不住,大聲申訴:「我自首如此明顯尚不能成立,恐法律所定自首之條,等於虛設,我劍翹之自首成立與否不過減刑之多寡,本人抱必死之決心為父報仇,死且不懼,何況徒刑!」
孫家請來的律師鼓動三寸不爛之舌,進一步宣稱:「孫傳芳與施從濱毫無仇字可言。」他們甚至不惜捏造事實,說「施從濱之死實死於法」,當時是經過軍事法庭裁判的。他們企圖以此證明施劍翹枉殺孫傳芳,不可憫恕。

「你父施從濱非死於法,你殺孫傳芳乃為父報仇,是情可憫恕的,故減至最低之刑。」
施劍翹的辯護律師在答辯中列舉事實,說明施於殺孫傳芳前即決心自首,《告國人書》和傳單可為見證。刺孫後,施劍翹立即呼人代為報警,因警察未即hetubook•com•com至,又打電話自首,待警察到來,不待其開口,即聲稱自首。如此至再至三,證明被告自首決心如何堅定,而且見之於行為。辯護律師尖銳地指出,檢察官不察,謬謂被告雖有自首之意思而無明顯之行為,這樣牽強曲解,顯然是為了故意剝奪被告法律上應得減刑之利益。
當時報紙也報導說:「施(劍翹)對此頗多牢騷,謂凡有力的證人俱離津不知下落,孫家有錢有勢,其情可疑。」
按照當時訴訟程序,最高法院只是調集案卷審核,並不開庭審理。
詞嚴情切,鏗鏘有力,旁聽席上向她投以束束讚許的目光。法官見狀,趕忙晃動鋼鈴,宣布退庭,等候宣判。
曲直是非何足辯,不經磨煉不驚天。
不期判決一如前,壯志難為世俗牽;
看來孫、施雙方非鬭出高低不可,不是魚死,就是網破。
其一https://www.hetubook•com.com
在等候復審期間,施劍翹讓家裡人送來《古文觀止》、《唐詩三百首》等文學、歷史地理書籍,用讀書、寫字來打發沉悶無聊的看守所生活。回顧以往的崢嶸歲月,她總是思緒萬千,詩興大作。下面幾首詩就是她這期間寫成的:
血濺佛堂經染腥,親仇已報無遺憾,
施劍翹見此情形,就像往自己胸中的怒火加油,實在難以抑制了。她當庭痛斥這種卑劣行徑:
初審判決書對施劍翹為父報仇,不表示「情有憫恕」,劍翹已是很憤慨。聽說孫家還要上訴,她更是怒不可遏。她下定決心,豁出去,和孫家在法庭上再爭鬭一番。
精明的記者弄到這些詩句,各報競相刊載。社會上許多人都以為施劍翹是一位文武雙全的女中之豪傑。因而,刺孫案和她的命運更為全國各界人士所注目。
直到一九三六年八月,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上訴駁回,維持河北高等法院的原判。這是終審判決。這樣,施劍翹終被判和-圖-書處七年徒刑。


捨身誅賊報親恩,三響砰然客斷魂。
復審推翻自首一節,施劍翹表示不服,於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五天以後,即二月二十一日,河北高等法院開庭宣判,宣布原判撤銷,處施劍翹有期徒刑七年。
在這關鍵時刻,人們發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重要證人劉恕修被孫傳芳出資的居士林解僱,返回察哈爾老家;警察王化南被革職,不知去向。顯而易見,這些人在法庭作證時說了真話,所以丟了飯碗。孫家事先如此造作,險惡的用心在於,這些有力的證人不能到庭,將使施劍翹處於不利的地位。
閨閣玩槍君莫笑,劍翹生長在侯門。
一九三六年二月六日,河北高等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刺孫案。這天清晨,天津市大雪紛飛,氣溫驟降。但法院限定的三十張旁聽證還是被一搶而空。
「你雖有自首之意,而事實尚不明顯,故第一審判決是不對的。」
但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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