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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非馬:故事裡的詭辯術

作者:于惠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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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歸納推理中的詭辯術 引言

第八章 歸納推理中的詭辯術

引言

一.以某類事物中已被考察的部分對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並且從未發現相反的情況為依據,推出該類事物中所有的對象都具有(或不具有)這一屬性的推理。其特點是從部分分子的情況推出它們所屬類的情況,是從空間上對事物進行的靜態歸納。
簡單枚舉法有三種形式:
歸納推理是以關於特殊對象的知和圖書識為前提,推出一般性或普遍性結論的推理,它分為完全歸納推理和不完全歸納推理。不完全歸納推理又分為簡單枚舉法、統計法和科學歸納推理。這裡要說的是詭辯論者在應用簡單枚舉法以及統計法時玩弄的詭辯術。
三.以事物的某一方面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並且未發現相反的情況為依據hetubook.com.com,推出該事物的全體都具有(或不具有)這一屬性的推理。其特點是從事物的局部的情況,推出其整體的情況。以上三種形式的簡單枚舉法,推理的根據都是不充分的。因為沒有發現反例,不等於實際上沒有反例,更不等於以後永遠不會出現反例;某對象在此時此地有某種屬性,也不等於在https://m.hetubook.com.com彼時彼地也有這種屬性;某事物在某一方面有某種屬性,也不等於在其他方面也有這種屬性。這種情況就決定了簡單枚舉法的結論具有或然性,即結論不是從已有前提中必然推出來的,因而結論可能真也可能假。
為了提高簡單枚舉法結論的可靠程度,邏輯學提出了兩條必須遵守的規則:第一,要廣泛地搜和圖書集大量的能夠支持結論的事實。事實材料愈多,結論的可靠程度就愈高;第二,注意搜集反面事例,至少在應用這種推理時,不能有同結論相矛盾的事例。否則,推理就不能成立。但是,由於遵守這兩條規則只能幫助提高結論的可靠程度,還不能保證結論一定正確,因而人們在應用簡單枚舉法時,仍有犯「以偏概全」或「輕率概括」錯誤的可能和-圖-書性。詭辯論者應用簡單枚舉法的詭辯術是:明明知道有反例存在,還要故意地「以偏概全」,以此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二.以某一個體對象存在的部分時間和場合中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並且沒有發現相反的情況為依據,推出該對象存在的全部時間和場合中都具有(或不具有)這一屬性的推理。其特點是對同一個對象從時間上進行的動態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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