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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非馬:故事裡的詭辯術

作者:于惠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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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駁中的詭辯術 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第十一章 反駁中的詭辯術

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魯迅曾說:創作的基礎是生活經驗。生活經驗是在「所做」之外,也包括「所遇、所見、所聞的」。作者https://m•hetubook.com.com寫出作品來,對其中的事物,雖然不必親歷過,最m.hetubook.com.com好是經歷過。
魯迅說的很清楚,「生活經驗」這個概念的外延,包括「所做、所遇、所見www.hetubook.com.com、所聞」,即「所遇、所見、所聞」也屬於「生活經驗」,而且魯迅明確指出,對於作品中的事情「不必親https://m.hetubook.com.com歷過」。但反駁者卻把魯迅的這些意見歪曲為「寫什麼就必須親自去幹什麼」,把「生活經驗」等同於「親自幹」或「親歷https://m.hetubook.com.com過」,犯了故意偷換論題和偷換概念的詭辯錯誤。
有人根據魯迅的上述見解,提出反駁說:「那麼寫殺人最好是自己殺過人,寫妓|女還得去賣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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