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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同龢傳

作者: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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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為帝師 楊乃武案

第四章 再為帝師

楊乃武案

光緒元年八月,翁同龢以內閣學士派署刑部右侍郎。刑右本為錢寶廉;但以漢軍而得補漢缺的工右宜振,外放江蘇學政,故以錢寶廉署理宜振之缺;翁同龢則又署理錢寶廉之缺,屬於過渡性質。至光緒二年正月,戶部右侍郎溫葆琛老病告退,即以翁同龢補授,並「兼管錢法堂事務」。戶部官向稱美缺,宋朝「吏勳封考,三婆兩嫂;戶度金倉,細酒肥羊」之號,明清則以「富貴威武貧賤」六字,繫諸六部:吏貴、戶富、禮貧、兵武、刑威、工賤。京官養廉,別有津貼,名為「飯食銀子」,戶部設「飯銀處」專司其事。戶部堂官的「飯食銀子」是最多的。
自海會寺覆驗後,冤誣大白,稍有識者,無不切齒胡、楊,思食其肉,而刑部尚書桑春榮耄而庸鄙,欲見好於外官,又覬楊昌濬之書帕,必欲從輕。比屬司官研訊楊乃武、葛畢氏,強其自伏通姦罪。尚書皂保輕而妄,以劉錫彤為大學士寶鋆鄉榜同年,亦欲右之,時貨藥者錢寶生之母,及佐肆者,皆以質賣砒霜有無,羈刑部獄,今驗葛品蓮實病死,於是司官白皂保,可先鋒二人,亦不詳。適丁寶楨以川督入覲,聞覆驗得實狀,大怒,揚言於朝曰:「葛品蓮死已踰三年,毒消則骨白,此不足定虛實也。」於是湖北湖南人以胡揚同鄉也,合而和之。桑春榮大懼。丁寶楨又面斥桑曰:「此案何可翻?今真憒憒,將來外吏不可為矣。」桑益懼。侍郎袁保恆、紹祺頗持之,不能奪也。
楊乃武、小白菜之冤雖得白,而刑部兩尚書之處置,則頗為清議所抨擊,如越縵堂日記云:
錢楊未曾對質,為刑部所駁情節歧異之一。奉旨覆審,自當傳訊錢寶生。此案已通國皆知,在杭州府更是家喻戶曉,錢寶生恐到案後,不說實話則不容於鄉里;翻供則必受拷掠,彷徨無計之下,竟致自裁。而其家人又不敢實報,因為自殺例須驗屍,而錢寶生則為欽命案中的關鍵人證,倘或驗屍,必遭留難劫制,勢必人亡繼以破家。
但話雖如此,結案卻仍歸於司法,劉錫彤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東派覆審之杭州知府陳魯等革職;章掄香革去訓導;葛畢氏「雖無奸私實據,究屬不守婦道」,杖八十,准折贖;楊乃武不知遠嫌,律應杖一百,但已革去舉人,免議;劉錫彤門丁和圖書沈彩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於楊昌濬、胡瑞瀾均係二品大員,應得處分,例應「恭候欽定」。樞府本擬革留,兩宮根據王昕的奏摺,改為革職。罪魁禍首的陳湖,在監病故,免議;浙江縣司蒯賀孫亦有責任,同樣地因為已死而免置議。
廿二日:晤朱敏生,敏生於葛氏事備知顛末,亟稱楊乃武冤曰:「此覆盆矣!」
光緒二年正月,翁同龢調戶部,而此案與翁家未脫關係。翁同龢之姪翁曾桂,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接辦此案。原來令胡瑞瀾覆審之旨到浙後,案外生案,死了一個重要證人錢寶生。此人之死,則半為楊乃武所造成。
十九日:索浙江司原奏不得,怒斥之。僅得見細核招供,歷歷如繪,雖皋陶聽之無疑矣。然余意度之,葛品蓮聘娶葛畢氏,用洋錢八十元,折筵六十元,品蓮係豆腐店幫工,烏得有此巨款?此一可疑也。葛品蓮腳上患流火,葛畢氏買洋參、桂圓,用制錢一千,付伊母家買藥,夫以貧家患皮之疾,竟用千錢買藥,亦屬不倫,此二可疑也。且京控稱該縣之子,曾與葛畢氏往來,今結案僅據皂役供本官之子早經回籍,並未取有該縣親供,應屬疏漏。與白齋語,白齋以為此案外枝節也。
李慈銘在日記載此上論云:「聞至此駁者,全出翁侍郎同龢力,與尚害桑春榮爭而得之也。浙人多言殺葛品蓮者,實餘杭知縣劉錫彤之子某……錫彤者鹽山人,大學士寶鋆之鄉試同年也,故葛畢氏供及劉某,承審官輒置不問,且以非刑怵之。翁侍郎求得其原供,而此次胡瑞瀾所咨送供詞,亦有及劉某者,侍郎因指劉某何以不一傳為疑。其餘歧供甚眾,定議奏駁。若侍郎者,可謂不負所職矣。」翁同龢初由翰林問政,能得此名聲,雖由「不負所職」,而亦恰有此成名的機會。李慈銘當時僅為舉人,納赀為戶部主事,但翰林無有敢輕視者。後於光緒六年成進士,出翁同龢門下;而翁亦從不肯以老師自居,禮遇甚至,固有報答知己之意在內。
楊乃武既為訟師,平時難免得罪人,劉錫彤則自恃有大軍機作靠山,頗有貪墨之名,曾以浮收漕糧為楊所控,嫌隙甚深,已非一日。而楊一成新科舉人,其勢更不可侮,本有去楊之心,便易https://m.hetubook•com.com為陳竹山所煽動,驟興大獄,詳請革去功名後,加以非刑,楊乃武不得已誣服。小白菜之被屈打成招,更為意料中事。
由李慈銘所記,可知此案的政治意味極濃,其中有內外之爭,言路與樞府之爭,以及地方士紳及京官,與本省大吏之爭——楊昌濬為左宗棠嫡系,以浙江之收入,供西征之協餉,不免苛歛;而胡瑞瀾提督浙江學政,待士極苛,故欲去之而後快。甚至還有地域之爭,劉錫彤北人,獨被重譴,而兩湖大同鄉的胡、楊得以置身事外,令人不平,故同為北人的邊寶泉、王昕大攻胡、楊。
廿六日:飯後入署,與桑公同看秋審處所擬葛畢氏一案,奏稿用余說,駁令再審,特措詞委婉耳。
廿三日:函致榮侍郎,託催提督衙門抄送楊詹氏京控原呈。榮君以所抄摺底原呈見示,則余所簽與原呈數條適吻合。然則此次所陳,不免彌縫之跡矣。長官如此,可嘆、可嘆!


劉子翰:劉錫彤之子,曾向楊乃武索詐。以後回籍時,搭乘福星輪,船沉遇難。
此案發生於同治十二年,涉案諸人如下:
案情是葛品蓮暴斃後,其家屬認為死因可疑,旁人盲目附和,逐漸牽涉到楊乃武身上,本來是模模糊糊的一片陰影,經過多少人的傳說堆砌以及陳竹山的有意構煽,竟形成很具體的情節,說楊乃武與小白菜戀奸情熱,謀毒親夫。楊乃武在倉前地方以毒鼠為名,購得砒霜,交小白菜下手,以致葛品蓮七竅流血而死。後半段情節,完全是「武十回」故事的翻版。
當楊乃武不堪苛刑,決定誣服時,尚須有一段無中生有的情節,始能成獄。在此以前,小白菜亦因刑求誣認楊乃武授與砒毒,謀斃本夫;因而府審時追究砒毒來歷,楊乃武記起赴杭州鄉試時,路經倉前地方,在一家愛仁堂藥舖小坐,店東姓錢,因而供認在愛仁堂向錢寶生購紅砒毒鼠。於是杭州府知府陳魯飭劉錫彤回縣傳訊錢寶生賣砒情由。「光緒政要」記此段經過云:
劉錫彤所擬的罪名是,葛畢氏凌遲,楊乃武斬決,報省咨部,即將定讞。同治十三年四月,楊乃武乃自作親供,囑胞姊京控於都察院,咨解回浙,巡撫楊昌濬委原問官覆審,維www•hetubook.com•com持原判。於是楊乃武之妻楊詹氏亦遣抱告京控,這回告到步軍統領衙門,奉旨交楊昌濬督同臬司,親提嚴訊,久未結案。光緒元年四月,浙江籍的給事中王書瑞以覆訊重案,意存瞻徇參奏。特旨派浙江學政胡瑞瀾審辦,結果照舊。報到刑部,落在翁同龢手中,因有十月三十日的上諭:「前因浙江學政胡瑞瀾奏,覆訊民婦葛畢氏因姦毒斃本夫葛品蓮分別定批一摺,當交刑部速議具奏。旋據給事中邊寶泉奏,案情未協,請提交刑部辦理,亦經諭令該部詳細研求。茲據該部奏稱,察核此案原題情節,與現供歧異甚多,請飭再行嚴訊等語;著胡瑞瀾按與刑部所持各節,提集犯證,將覆訊與原審情節因何歧異之處,逐一研究明確,毋枉毋縱,總期情真罪當,一持切平,不得稍涉含糊,意圖遷就,亦將詳細供詞,聲敘明晰,定擬具奏。」
十一月十七日,葛品蓮屍棺到京,厝置於朝陽門外海會寺。其時各地流言紛紛,說有訟師設計,盜易屍首;是故葛品蓮屍棺由陸路解送時,所經各縣,以此為欽命要案,無不謹慎將事,入境出境,均派人護送,屍棺並加封條。隨後劉錫彤亦抵京赴刑部待質,自恃年老,咆哮萬狀,錄供時大喝司官糊塗,謂「奉旨來京,督同檢驗,非來就鞫」。但他的門丁沈彩泉畏罪情虛,直供如何捏詞誣栽。劉錫彤怒不可遏,上前奮拳相毆。翁曾桂自然叱斥阻止,劉錫彤摘下大帽子往地上一擲,表示「我已拚老命了,你們參革我,隨便處置我好了。」以後再問他話,他就瞠目不答了。


覆奏後得旨:「所有相驗不實之餘杭縣知縣劉錫彤,即行革職,著刑部提集案證,訊明有無故勘情弊,及葛品蓮是何病致死,葛畢氏業因何誣認各節,按律應擬具奏。」刑部的原意,擬將此案的責任範圍縮小,而清議大為不滿,江南道御史王昕摺參楊昌濬、胡瑞瀾「瞻徇欺罔,予以重懲」,其中打動兩宮及恭王的兩句話是:「大臣倘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因降嚴旨:「著刑部澈底根究,以期水落石出,毋稍含混。楊昌濬、胡瑞瀾等應得處分,俟刑部定案時,再降諭旨。」原來自洪楊平後,督撫漸同唐朝末年的藩鎮,政局有外重內輕之勢,冲主甫立、兩宮垂簾,此是所謂「孤兒www•hetubook•com.com寡婦」的局面,兩宮及親貴乃有借此裁抑督撫以收權的想法。


翁同龢在刑部,頗有正色立朝之概。其時的刑部尚書桑春榮,號白齋,道光十二年的翰林,早於翁同龢十三科,照翰林院的規矩,應稱「老前輩」。但翁同龢一到任,即因屬員公事疏忽,桑春榮欲免議處,而翁同龢不可。在此期間,又有「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亦即楊乃武、小白菜的故事,倘非翁同龢細心推求,則楊乃武冤沉海底。此案平反之端,發於翁同龢,在他光緒元年十月的日記中,有明確的記載:
光緒二年四月,小白菜及楊乃武,先後由浙江巡撫楊昌濬派員押解到京,刑部審問多次,發現癥結在葛品蓮是否被害?倘為中毒而死,則楊乃武、小白菜雖未下毒,當另有下毒之人,此人何在?因而奏請提驗,上諭著楊昌濬將劉錫彤解任,連同葛品蓮屍棺,一併解部,「傳令劉錫彤跟同檢視,以成信讞。」這是當年九月間事。
楊乃武:餘杭人,同治十一年舉人。為生員時,以包攬詞訟為業,聲名甚劣。
葛品蓮:豆腐店幫傭,人物委瑣。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上午得病,下午不治。
十八日: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經胡學使擬結,奉旨交部速議。今日御史邊寶泉劾奏案情未確,請提至刑部復鞫。旨以無此政體,仍飭部反覆研求,作速核覆。
二十日:飯後到署,細閱葛畢氏全案,供招與原揭帖異者四處,今供內情節互異者一條,可疑者二,疏漏者一,皆簽出。殆秋皋到署,與商且緩日再上。浙江司林拱樞者,文忠公之第五子也,亦稱獄有疑。退訪子松,遇吳君仲愚於座,吳君餘杭人也,為楊乃武稱冤,不期而遇,亦異哉。歸檢刑案,乏不可言。
上記諸人,紹秋皋名紹祺,翁同龢同年,為滿缺左侍郎,於此案與翁之見解相同。而桑春榮則打算含糊了結。朱敏生即朱智,軍機章京,杭州人。翁同龢既從案牘中發現疑點,又聞吳仲愚、朱敏生詳談本案內幕;復託兵部侍郎榮祿,自步軍統領——俗稱「九門提督」,故翁同龢日記中稱為「提督衙門」,抄得楊乃武之妻楊詹氏京控原呈,證實了他的看法不誤,因而乃有廿六日覆奏,駁令再審的決定。所「令」者浙江和圖書學政胡瑞瀾,湖北人,本缺為兵部左侍郎。
十二月初九,在海會寺開棺覆驗。消息一傳,轟動九城,觀審者人山人海。由刑部「滿漢六堂」,及為刑部官吏稱之為「八大聖人」的「秋審處總辦」司官八員會審。事先將順天府所屬二十四縣的仵作,全數傳齊,開棺檢骨,骨質發黑,疑莫能明。最後用堂官的藍呢後檔車,將刑部已退休的一名八十餘歲老仵作接了來。此人取顋門骨一塊,映日照看,斷言是病死,而非毒死。表面發黑是黴斑,內中仍然瑩白。司官、堂官分別親驗,果如所言。
劉錫彤恐其畏累不認,當懇府署幕友,倉前人訓導章掄香致函錢寶生,囑其到案供明,不必害怕。及錢寶生到縣,供無其事,且稱名喚錢坦,並無寶生名字。劉錫彤給閱章掄香書信,又向開導,誓不拖累,令其退下思想。適錢寶生之弟錢愷,聞伊兄犯案,素諗陳竹山與劉錫彤熟識,央其代達誣扳冤情。陳竹山遂偕錢愷進縣,甫至門房,探知劉錫彤已在花廳訊供,不便謁見,向門丁沈彩泉索閱楊乃武供單,正值錢寶生退出花廳門外,陳竹山趨問,錢寶生訴說縣官強令承認賣砒,陳竹山詐述楊乃武供詞,並稱買砒毒鼠,不知害人,不過枷責罪名,勸其儘可應承。錢寶生依從,隨照楊乃武所供,出具賣砒甘結。劉錫彤恐錢拖累,寫給「無干」諭單,未令錢寶生與楊乃武質對,僅將其甘結送府,陳魯即據縣訊甘結定案。
在此同時,浙江紳士江樹屏等,遣抱告至京,以覆審疑獄,跡涉迴護,赴都察院呈控。奉旨提交刑部,秉公審訊。翁曾桂即為奉派的承審官之一。
葛畢氏:葛品蓮之妻,嫁葛方一年半。有姿首,曾為楊乃武的房客,關係親密。
廿一日:午,紹秋皋來,同到署,與桑老前輩商酌,殊不謂然。浙江司林君拱樞,秋審總辦余君撰皆以為是。辯論久之,僅擬飛咨,問數條不符處而已。又與桑公約,廿六日斷不能入奏,姑緩數日。又催抄楊乃武兩次京控原呈。
劉錫彤:餘杭縣令,直隸鹽山人,為寶鋆鄉榜同年。
陳竹山:餘杭縣生員,行醫,素不安分。冤獄皆由其從中播弄而造成。
因為如此,乃有王昕一疏。王疏出於其姻親邊寶泉之手,邊為首先要求由刑部提審之人,此時不便再言,因囑王昕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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