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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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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價考略 官也有價

二、命價考略

官也有價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當代人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麼?這要看怎麼說。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一萬二千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一千二百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一萬兩,夠他們贖八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兩銀子,也要一萬二千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
上下: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二百兩〕)
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和圖書
清朝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分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一六三二年~一六四二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只值一根草繩和-圖-書
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上中: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僕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至四百兩〕)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和*圖*書賠城裡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九一一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遺孀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四百三十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發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四百三十萬,納稅人又會有意見:乾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中等
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扎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制訂者。和-圖-書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一五三三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七公尺,寬約五公尺,據說堆積了黃金一萬三千多磅,白銀二萬六千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只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上等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分、親https://www.hetubook•com.com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折合四十二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三十洋元,只能兌換二十一兩白銀。
下等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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