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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作者:錢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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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 唐代 一、唐代政府組織

第二講 唐代

一、唐代政府組織

戊、唐代地方政府

以上講的唐代中央政府,現在續講地方政府。唐代中央政府的組織似較漢代進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論,則唐似不如漢。唐代已漸漸進到中央集權的地步,逐漸內重而外輕。中央大臣,比較漢朝要更像樣些,但地方長官則較漢為差。中國歷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樣的還該推漢代。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級為縣,和漢代一樣。唐玄宗時,全國有一千五百七十三個縣,比漢代多出兩百多縣。縣級以上為「州」,唐之「州」與漢「郡」是平等的。州設刺史,在漢最先本為監察官,唐刺史則為地方高級行政首長。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較漢代郡數多兩倍餘。唐「縣」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戶以上為上縣,六千戶以下三千戶以上為中縣,三千戶以下為下縣。漢縣僅分兩級,萬戶以上為大縣,其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為二級縣,其長官稱長。可見唐代的縣比漢縣為小。唐代的州也分上中下三級,十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這較諸漢郡,相差更遠。漢郡戶口在百萬以上的並不少,即此可見唐代地方長胃,其職權比重,較之漢代差遜甚遠。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中書主發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詔書,在唐代叫做「敕」。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並不擬「敕」,而係中書省擬定,此所謂「定旨出命」。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為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中書舍人官位並不高,而他們卻有擬撰詔敕之權。遇中書發佈命令,多由他們擬撰。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於賢人。春秋時即有「賢均從眾」之說(見《左傳》)。哪一人賢,就採納哪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於多數。賢屬質,眾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中國人認為只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制度上,便極明顯。所以國家的選舉權,並不託付於社會一般民眾,而逕由地方長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採輿情,為國家選拔真才。這是理論。至於事實之不能全合於理論,則屬另一問題。即如唐制,中書舍人擬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擬撰,是謂「五花判事」。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修潤,成為正式詔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敕字。經畫敕後,即成為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是操於中書省。皇帝只同意畫敕而止。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詔書後,即加予覆核,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幹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給事中官位並不高,但對皇帝詔書亦得參加意見。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註送還,稱為「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hetubook.com.com」等,其意義略相同。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詔敕自中書定旨門下覆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於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尚書省乃唐代中央政府組織最龐大的機構,其建築亦相當龐大。總辦公廳名為「都堂」,兩旁為左右兩廂,吏戶禮三部在左,兵刑工三部在右。由左右僕射分領。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每部之第一司即為本司,如吏部之第一司為吏部司是。其餘各司各有名稱。尚書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體辦公,遇事易於洽商,下午各歸本部分別辦公。如有「參知機務」或「同平章事」銜者,可去政事堂出席最高政事會議。無此等銜者,則專在本省辦公。唐代有名巨著《唐六典》一書,即因記載此尚書省中六部之組織,用人,職務分配等而名。此書對當時政府各部門各組織之各項政權及人事分配,均有詳細規定。此書遂成為中國歷史上行政法規之巨典,此後宋明清各代,均重視此寶貴法典,奉為圭臬。千餘年來,國家推行政務,大體以此書為典範,無多變更。此後中央政府之變動,只在中書門下發命令的部分,至於執行命令的尚書省六部制度,則從未有大變更。此《唐六典》一書,係唐玄宗時,大體依唐代現行法規而纂輯,可說是當時的具體事實與現行制度,與本之理想和希望者不同。中國歷史上關於政治制度方面有兩大名著,一為《周禮》,一即《唐六典》。前書為中國先秦時代人之烏托邦,純係一種理想政府的組織之描寫。亦可謂是一部理想的憲法。其最堪重視者,乃為政治理想之全部制度化,而沒有絲毫理論的痕跡,只見為是具體而嚴密的客觀記載。我們讀此書,便可想見中國古代人之政治天才,尤其在不落於空談玄想,而能把一切理論化成具體事實而排列開來之一層。所以《周禮》雖不是一部歷史書,不能作為先秦時代的制度史,大體上看,而實是一部理論思想的書,應為講述先秦政治思想之重要材料。至於《唐六典》,則確已是唐代實際的行政法規,為唐代政府所真實遵循。雖富理想而已成事實。只由《周禮》而演進到《唐六典》,這一步驟,也可認為是中國政治歷史上一極大的進步。但我們談《唐六典》的,仍不應僅當它是一部歷史書,為記載唐代現實制度的書,而應同時當它是一部理論和思想的書看。因唐代人對政治上的種種理論和思想,都已在此書中大部具體化制度化了。制度的背後,都應有理論和思想。一切制度,絕不會憑空無端地產生。若我們忽略了中國以往現實的政治制度,而來空談中國人以往的政治思想,也絕無是處。
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為侍中,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唐分官階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三品以下,始為實際責任官吏。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為三品官。若論此三省之來歷,尚書本是皇宮內廷秘書,已在講漢代制度時講過。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內廷管理文件之意。侍中則是在宮和_圖_書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內廷官。而到唐代,則全由內廷官一變而為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係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為公,變成了正式政府的執政官。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內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現在到唐代,才有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換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丙、中央最高機構政事堂

再說回來,唐代中書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多時有至十幾人,最少則只有兩人,即中書令及門下侍中。開會時有一主席,稱為「執筆」。討論結果,由他綜合記錄,等於現在之書記長。此項主席輪流充任。有時一人輪十天,有時一人輪一天。大家的意見,不僅由他綜合記錄,而且最後文字決定之權亦在他。這是唐代宰相一職,在採用委員制中的首席來代替領袖制的一種運用與安排。
但中國傳統政治,仍有一大漏洞。在唐代,也並無皇帝絕不該不經中書門下而逕自頒下詔書之規定。這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下一種通融性。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動變通之餘地,不肯死殺規定,斬絕斷制。因此中國皇帝不致如英國皇帝般被逼上斷頭臺,或限定他不得為種種活動。事實上唐代也確有不經中書門下而皇帝隨便下命令的。不經鳳閣鸞台何為敕,此是劉禕之批評武則天的話,而劉禕之因此遭了殺身之禍。武則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經兩省而逕自封拜官職。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覺得難為情,故他裝置詔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發,而改用斜封。所書「敕」字,也不敢用朱筆,而改用墨筆。當時稱為「斜封墨敕」。此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中書門下兩省,而要請下行機關馬虎承認之意。在當時便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大書特書之事,因此在歷史上傳下。當時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時人稱之為「斜封官」,因其未經正式敕封手續而為一般人所看不起。據此一例,便知中國傳統政治,本不全由皇帝專制,也不能說中國人絕無法制觀念。但中國政治史上所規定的一切法制,有時往往有不嚴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實。但嚴格說來,則此等事總屬胡鬧,不可為訓。只因鬧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幾個小官職,也不致有大影響。直到宋朝,太祖趙匡胤開國為帝時,建德二年,恰逢三個宰相相繼去職,太祖欲派趙普為宰相,但皇帝詔敕一定要經宰相副署,此刻舊宰相既已全體去職,一時找不到副署人,該項敕旨,即無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會商辦法,當時有人獻議說:「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經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變時,當時前宰相已死,皇帝臨時封派宰相,即由尚書僕射參知政事者蓋印,今可仿此方式辦理」,同時即有人反對,謂「唐代甘露事變,雖曾用此方式,但為亂時變通權宜辦法。今大宋昇平,不應採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討,是決定由當時開封府尹副署蓋印行下。當時宋都開https://www•hetubook.com•com封,開封府尹即等於國民政府建都南京時之南京市長,恰巧當時開封府尹是趙匡義,又係宋太祖的嫡親胞弟,後來即為宋太宗;這才算完備了這一詔敕的法定手續。根據這一點看,中國過去的政治,不能說皇權相權絕不分別,一切全由皇帝專制。我們縱要說它是專制,也不能不認為還是一種比較合理的開明的專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並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來決定一切的。我們現在應該注意在它的一切較詳密的制度上,卻不必專在專制與民主的字眼上爭執。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國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經政事堂會議決定後,便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是政府裏最高最大的行政機構。尚書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此六部制度,自唐代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過六部次序有時略有改動。唐開始時是吏禮兵民(戶部)刑工,唐太宗是改為吏禮民(戶)兵刑工,至宋朝初年次序是吏兵刑民(戶)工禮,宋神宗時王安石變法,其次序為吏戶禮兵刑工,這次序遂為以後所沿襲。吏部主管人事及任用之權,官吏必先經過考試,再由吏部分發任用。五品以上官,由宰相決定,但吏部可以提名。五品以下官,宰相不過問,全由吏部依法任用。戶部掌管民政戶口等事,禮部主管宗教教育事宜,兵部掌軍事,刑部掌司法,工部主管建設,各有職掌。若以之比擬漢代之九卿,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漢代九卿如光祿勳,就官名本義論,等於是皇帝的門房,不脫宮廷私職的氣味。唐代正名為吏部,掌管人事,名稱恰當。又如漢代掌軍事的為「衛尉」,衛仍對宮廷言,唐代稱為兵部,職名始正。太常卿就名義言,也偏在皇家私的祭祀,唐代改為禮部,便確定為政務官了。我們只論漢唐兩代官名之改革,便見中國政治史上政治意識之絕大進步。漢代九卿,就名義論,只是辦理皇室內廷事的家務官,唐代始正式有六部尚書,顯然成為管理國家政務的機構,不像漢代只似皇帝的侍從。此為中國政治史上一大進步,無論從體制講,從觀念講,都大大進步了。

己、觀察使與節度使

丁、尚書省與六部

漢和唐,是歷史上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上次講了漢代制度,現在繼續講唐代。先講唐代的政府:政府與皇室的劃分,自漢以來即然。惟就王室論,皇位世襲法,永遠無何大變動,只是朝代的更換,劉家換了李家,此等是並不重要。但就政府來說,其間變化則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為「相權」,因於相權的變動,一切制度也自隨之變動。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採用領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則採用委員制。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別操掌於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漢朝只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監https://m.hetubook•com.com察權。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為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此三省職權會合,才等於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並不在內。
說到地方行政,便須附帶述及監察制度。漢代丞相為政府最高首領,副丞相即御史大夫,主管監察。御史大夫職權,不僅監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同時並監察及皇宮之內,這已在漢制中說到。唐代設御史台,所謂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成為一獨立之機構,不屬於三省。換言之,監察權是脫離相權而獨立了。此即是唐代監察制度與漢代相異之點。唐中宗後,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監察朝廷中央政府,右御史監察州縣地方政府,此即所謂「分巡」「分察」。監察中央的謂之「分察」,監察地方的謂之「分巡」。中央方面最要者為監察尚書省內之六部,中書門下兩省不在監察之列。唐德宗時,尚書六部,吏禮兵工戶刑每兩部各設御史監察一人,謂之分察。分巡則分全國為十道,派去監察之御史,稱為監察使,後改巡察按察諸稱,最後稱為觀察使,意即觀察地方行政。在漢制,刺史規定六條視察,大體範圍,不得越出於六條之外。在唐代,名義上仍是巡察使,觀察使,明明是中央官,派到各地區活動巡視觀察,實際上則常川停駐地方,成為地方更高一級之長官。地方行政權掌握在手,其地位自較原置地方官為高。姑設一淺譬,如今制,教育部派督學到某幾大學去視察,此督學之地位,自不比大學校長。彼之職務,僅在大學範圍內,就指定項目加以視察而止。但唐代則不然。猶如教育部分派督學在外,停駐下來,而所有該地區之各大學校長,卻都是受其指揮,他可以直接指揮各大學之內部行政,而各大學校長俯首聽命。這一制度,無異是降低了各大學校長之地位。故唐代監察使,論其本源,是一御史官,而屬於監察之職者。但逐漸演變成了地方長官之最高一級。把府縣地方官壓抑在下面。如是則地方行政,本來只有二級,而後來卻變成三級。然其最高一級則名不正,言不順,遂形成一種中央集權,對地方行政,極有流弊。假使此項監察使巡視邊疆,在邊防重地停駐下來,中央要他對地方事務隨宜應付,臨時得以全權支配,這即成為節度使。節是當時一種全權印信,受有此全權印信者,便可全權調度,故稱節度使。節度使在其地域,可以指揮軍事,管理財政,甚至該地區用人大權,亦在節度使之掌握,於是便形成為「藩鎮」。而且唐代邊疆節度使逐漸擢用武人,於是形成一種軍人割據。本意在中央集權,而演變所極,卻成為尾大不掉。東漢末年之州牧,即已如此,而唐代又蹈其覆轍。安史之亂,即由此產生。而安史之亂後,此種割據局面,更形強大,牢固不拔。其先是想中央集權,由中央派大吏到外面去,剝奪地方官職權。而結果反而有中央派去的全權大吏在剝奪地方職權之後,回頭來反抗中央,最後終至把唐朝消滅了。這與後來清代的情形也相仿佛。清代地方最高長官本為布政使,就如現在的省主席。清代的總督巡撫,就名義論,應該如欽差大臣般,臨時掌管軍事的。但結果常川駐紮地方,其權力壓在布政使上面,導致中央集權,地方無權。而到後此輩巡撫總督,卻不受中央節制,中央也便解體了。這和圖書是中國政治史上內外政權分合一大條例。總之中國是一個廣土眾民的大國家,必需得統而實不宜於過分的中央集權。這在中國的政治課題上,是一道值得謹慎應付的大題目。現在專說唐代,似乎其中央行政比漢進步,而地方行政則不如漢。中央的監察官變成了地方行政官,這是一大缺點。而由軍隊首領來充地方行政首長,則更是大毛病。唐室之崩潰,也可說即崩潰在此一制度上。

甲、漢唐相權之比較

其次是地方長官之掾屬。在漢代由郡太守縣令長自行辟屬任用,唐代則任用之權集中於中央之吏部。州縣長官無權任用部屬,全由中央分發。任地方官者,因其本身地位低,不得不希望升遷,各懷五日京兆之心。政府亦只得以升遷來獎勵地方官,於是把州縣多分級次,由下到中,由中到上,升了幾級,還如沒有升。不像漢代官階上下相隔不甚遠,升轉亦靈活。由縣令升郡太守,便是二千石,和中央九卿地位相埒。漢制三年考績一次,三考始定黜陟,因階級少,升遷機會優越,故能各安於位,人事變動不大,而行政效率也因之提高。唐代則遷調雖速,下級的永遠沉淪在下級,輕易不會升遷到上級去。於是在官品中漸分清濁,影響行政實際效力極大。
政事堂此種制度,亦有相當麻煩處。如中書省擬好命令送達門下省,如遇門下省反對,即予塗歸封還,如是則此道命令等於白費,即皇帝之「畫敕」亦等於無效。故唐制遇下詔敕,便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為「政事堂」。原先常在門下省舉行,後來又改在中書省召開。會議時,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書省長官不出席政事堂會議,即事先不獲預聞命令決奪。故唐人目光中,須中書門下始稱真宰相。唐太宗在未登極前,曾做過尚書令,即太宗即位,朝臣無敢再當尚書令之職,因此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常虛懸其缺。僅有兩個副長官,即尚書左僕射及右僕射。尚書左右僕射若得兼銜,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會議,獲得真宰相之身分。最先尚書僕射都附此職銜,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開元以後,即尚書僕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職銜了。如是則他們只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發佈命令及參與決定命令之權。他們職掌的,並非政府的最高職權,因此也不得認為真宰相。但唐制除三省長官外,也有其他較低級官員而得附參知機務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職銜的,如是則此人亦得參與政事堂會議。此如現今內閣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務委員,雖非某一部的主管長官,而得出席政務會議,預聞國家大政決奪。此等人必是官位雖低而早負時望的,始得加此職銜。當時的尚書省,則略等於現在的行政院。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機構,則在政事堂。凡屬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須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即須政事堂會議正式通過,然後再送尚書省執行。若未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是認為違法的,不能為下面各級機關所承認。故說「不經鳳閣鸞台,何得為敕」(中書省武則天改稱鳳閣,門下省武則天改稱鸞台),這仍是說一切皇帝詔命,必經中書門下兩省。其實則皇帝的詔敕,根本由中書擬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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