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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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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事出有因 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第一章 事出有因

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問題雖然出在《邦聯條例》上,但也是有歷史原因的。一七七七年通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產物,自然存在明顯的草創性和過渡性,在許多原則問題上是含糊其辭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結盟,還是高度自治地區的聯合?也就是說,它是一個主權國家,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如果是一個主權國家,那麼構成這個國家的十三個state就是「州」,美利堅合眾國就應該叫做「州聯」(事實上也有人主張用這種方式來翻譯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則United States就是「國聯」,state也得理解為「國家」。可惜「州聯」和「國聯」都不準確,「合眾國」(United States)既不是州聯體,又不是「聯合國」。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們只好把事情的來龍去脈交代一下。
所以,一七八三年九月三日《巴黎和約》簽訂以後,這些勝利了的鄉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農民,也包括他們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便歡天喜地一哄而散,解甲歸田,回自己的農莊過日子去了。直到四年以後,這些傻乎乎的(或者說天真的)美國人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殖民地(Colonies)變成邦(States)以後,原來的「聯合殖民地」也就相應地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 States)。不過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和-圖-書兩種理解——邦聯或聯邦。邦聯的特點,是各邦擁有獨立主權;聯邦的特點,則是全國服從統一憲法。那麼,一七七六年到一七八七年之間的美利堅合眾國是邦聯呢,還是聯邦?是邦聯。因為這時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憲法,只有條約性質的《邦聯條例》。而且,《邦聯條例》明確規定,這些聯合起來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和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將其讓出。所以,我們只好把這時的United States稱為邦聯。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美利堅合眾國」,還只是「邦之聯合」,而非「聯合之邦」。組成「合眾國」的那些State,也還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聯邦憲法》通過並生效以後,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本書開頭部份只好先稱其為「政治實體」。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將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再說到邦聯時,稱它為邦;在說到聯邦時,稱它為州。這一點,要提請讀者注意並予以諒解。
實際上那時候的「美利堅合眾國」,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許多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幣製造),是由一個一院制的議會來行使的。議會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兩職,而且權力其實很小。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爭端等,就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State的同意。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國人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也實在承擔和圖書不起諸如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國家安全之類的重任。原本鬆散脆弱的聯盟(United States),甚至面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沒法子,勝利之後分道揚鑣的各個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開會討論解決的辦法。這就是歷史上被稱為「制憲會議」的一七八七年費城會議。它的任務,是修改《邦聯條例》。因為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出在《邦聯條例》上。
這就是所謂的「美國理想」。在許多美國人看來,只要產生並說出這個理想,他們就算有了自己的國家。所以,他們就把發表《獨立宣言》的那一天(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定為自己的建國日。何況在《邦聯條例》通過以後,他們又有了一個國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英國的承認。這當然只能靠拳頭來說話。
前面講過,獨立戰爭之前現在叫做「美國」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一七五四年的六月有七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原因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造成的威脅。雖說這只是一次臨時的動議,卻也開始了他們的聯合。十一年後,即一七六五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會上提出了「美利堅人」的概念。這就有了一個籠而統之的「美利堅民族」。等到一七七四年第一屆大陸會議召開時,事情就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colonies,實際上已經變成了「聯合殖民地」,一個美利堅人的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of Amehttps://www.hetubook.com.comrica)。到一七七五年至一七七九年第二屆大陸會議期間,又發生了第二個重大變化。一七七六年一月五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在一七八〇年六月十六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一七七六年的舊憲法)。這樣一來,原來的殖民地,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state,這個state應該怎樣理解,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這就留下了隱患,帶來了麻煩。按照《邦聯條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權,但可以開展貿易;基本交出軍事權,但可以組建軍隊;基本保留財政權,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徵稅,邦聯財政則由各邦按土地價值分攤;基本保留對邦內事務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交出的權力,則集中於邦聯議會。在決定邦聯事務時,每個邦各有一票表決權。除非得到九個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對邦聯的授權等於一紙空文。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由邦聯委員會代行議會權力。沒有一個全國政府,也沒有國家元首。這樣看來,不但十三個邦具有「半國家」性質,就連所謂合眾國(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個「半國家」。
但這只是我們今天的說法,當時的美國人是不清楚的。在費城會議上,代表們隨意換用邦聯(confederation)和聯邦(union)這兩個詞,而且一會兒說自己的邦是一個國家(country),一會兒又用country指邦聯或聯邦。可見他們自己也弄不清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一個hetubook.com.com主權國家,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正如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里奇.格爾在七月五日的制憲會議上所說,事情難就難在「我們既不是同一個國家,又不是不同的國家」。這其實是《獨立宣言》留下的老問題。當《獨立宣言》宣佈「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時,似乎沒有人想到要去說清楚,這究竟是十三個殖民地組成一個主權國家宣佈獨立,還是十三個主權國家相邀湊在一起同時宣佈獨立?不過當時並沒有人計較這些。那時,最重要的是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至於其他,也只能獨立以後再說。所以,對許多無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問題,只好相互妥協,或者含糊其辭,甚至暫付闕如。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但現在,也只能先把會開起來再說。
幾乎所有的歷史學家都認為,在美國的建國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稱偉大。這就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的理想,開始了她的獨立;邦聯條例確定了美國的國名,開始了她的聯合;聯邦憲法則使理想成為現實,使十三個有著各自憲法和政府的政治實體(它們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譯為中文回頭再說)變成一個完整的實實在在的國家。不過,在一七八七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認為還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聯邦憲法)的必要。對於這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尤其是那些寧願當鄉巴佬也要自由的人來說,甚麼總統,甚麼政府,甚麼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獨立宣言》宣佈的那個觀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m•hetubook•com•com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者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國家(比如歐洲國家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國家的一部份,即「州」(比如德克薩斯州State of Texas)。可是,在一七七六年到一七八七年之間,這些依據邦聯條例聯合起來的states,卻既不是國,更不是省,也不是後來聯邦制度下的州。為甚麼不是省呢?因為它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為甚麼不是國呢?因為它們都沒有外交權,國際社會也不承認。獨立戰爭之後,國際社會承認的,使他們的聯合體(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單個的state。所以,這時的states,準確地說是介於國與省(或州)之間的,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
這倒是很對那些自由散漫、憎惡霸權的鄉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難以為繼。正如麥迪遜所說,我們其實只有兩種選擇:十三個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聯合。而要實現全面聯合,就必須有一個高於各邦政府的「全國最高政府」,更必須有一部高於各邦憲法的根本大法。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聯條例》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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