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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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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事出有因 三 費城不是梁山泊

第一章 事出有因

三 費城不是梁山泊

五月三十一日,佐治亞的威廉.皮爾斯到會。他最大的貢獻,是留下了一份《制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六月一日,佐治亞的威廉.豪斯通到會,他後來在七月二日的會議上投下了決定勝負的「關鍵一票」,使表決結果出現五邦贊成、五邦反對、一邦贊成反對各半的局面。這次表決驚險至極,差一點就斷送了美國的前程,這個我們以後再說。這裡要說的是,由於威廉.豪斯通到會,佐治亞有了表決權。可惜,馬里蘭的詹姆斯.麥克亨利剛好在第二天離會,所以第二天有表決權的邦還是十個。
六月二日,康涅狄格的威廉.薩繆爾.約翰遜、馬里蘭的托馬斯.傑尼弗的丹尼爾、紐約的約翰.蘭欣到會。六十歲的威廉.薩繆爾.約翰遜是哥倫比亞學院的第一任校長。獨立戰爭後,他成為邦聯議會中最有影響的代表之一。約翰.蘭欣的情況前面說過了,而六十四歲的托馬斯.傑尼弗的丹尼爾的到來,則延續了馬里蘭的表決權,使有表決權的邦恢復到十一個。不過,這位托馬斯.傑尼弗的丹尼爾的觀點總是和六月九日到會的路德.馬丁相左,結果總是出現「馬里蘭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的尷尬局面。
八月六日,馬里蘭的約翰.弗朗西斯.默塞到會。這是最後一位到會的代表,而且幾乎一到(八月八日)就表示對整個方案的反感,斷言方案絕不可能成功。在作了大約十八次發言以後,他在八月十七日或者十八日離開會議,而且一去不復返。他的到會,好像只是為了表示反對。和他一樣以退場表示抵制的代表一共有四個。兩個是紐約的,和-圖-書即雅茨和蘭欣;另兩個是馬里蘭的,即路德.馬丁和默塞。不過默塞到會時間短,雅茨並不發言,舌戰群儒的主要是蘭欣和路德.馬丁。其中戰鬥力最強的又是路德.馬丁,他一直戰鬥到九月四日才退場。
這就很有些出師不利的味道,實際上這次會議也開得很艱難。正式代表七十四人,最後實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會議開始以後,因種種原因中途退場的又有十三人,堅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絕在憲法文本上簽字。這樣,最後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的,便只有十二個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其中漢密爾頓還沒有表決權,只能以個人名義簽字,不能代表他的邦。所以,在憲法上簽字的,準確地說是十一個邦。
一七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修訂《邦聯條例》的會議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
佩特森的盟友是四十三歲的剛寧.貝德福德。他是特拉華代表,也是「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在新澤西學院的同學和室友。不過他會上卻和麥迪遜唱對台戲,曾指名道姓痛斥麥迪遜等人「興妖作怪」。剛寧.貝德福德是在二十八日到會的。二十五日前,特拉華代表團已有三人到會:喬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科布.布魯姆。其中,里德是最先向主流方案發起挑戰的人,只不過他出手沒有佩特森那麼重。
我寫這一段文字,感覺就像是在讀《水滸》,一會兒一撥好漢上山,一會兒一撥好漢上山。可惜費城不是梁山泊,會議代表也不是江湖好漢。他們到這裡來,並不是要「一樣的大碗喝和圖書酒,大塊吃肉,大秤分金銀」,也不會但有動靜便齊聲唱道「頭領哥哥說的是」。相反,為了國家前途、民族大義,也為了各邦利益、個人觀點,他們將在這裡展開一場曠日持久難解難分的大辯論,使唇槍舌劍的會場不亞於硝煙瀰漫的戰場。
至少需要三名代表的新澤西也剛好來了三人:戴維.布瑞利、丘吉爾.豪斯頓、威廉.佩特森。這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四十二歲的威廉.佩特森。我們知道,一七八七年的費城會議實際上是各邦各派政治力量逐鹿中原折衝樽俎的戰場,而在第一回合和主流方案進行鬥爭的「首席劍客」,就是這位佩特森先生。請讀者記住他的名字,因為我們後面還要講到他。
五月二十九日,特拉華的約翰.迪金森和馬薩諸塞的艾爾布里奇.格里到會。這是兩個重量級的人物。五十五歲的約翰.迪金森是美國獨立運動初期的精神領袖,也是這次會議要修訂的《邦聯條例》的起草委員會主席。四十三歲的艾爾布里奇.格里則是美國革命的先驅之一,二十八歲就當選馬薩諸塞議會議員,追隨薩繆爾.亞當斯爭取獨立,曾先後在《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上簽字。他們的到會,增加了會議的分量。
以後又有人陸續來到會場。五月三十日,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到會。六十四的羅傑.謝爾曼是老資格的革命領袖,參加過第一屆和第二屆「大陸會議」,是《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的起草委員會委員。他也是這次會議上的一個重要人物。制憲會議在議會席位問題上的僵局,就是他和同一個邦的奧立維.艾爾m•hetubook.com•com斯沃斯一起設法打破的。當然,在會議前期,他也沒有少和麥迪遜他們唱反調。
不過會議好歹總算是開起來了。繼五月二十五日到會二十七人後,二十八日又到九人。而且,因為康涅狄格和馬里蘭各有一人到會,馬薩諸塞增加了二名代表,有表決權的邦就有十個了。二十八日到會的代表中,有一位奧立維.艾爾斯沃斯先生必須特別加以注意。四十二歲的艾爾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正是他,一方面抵制了麥迪遜等人中央集權的傾向,另方面又和本邦的其他代表一起促成了大邦和小邦之間「偉大的妥協」,使差一點夭折的會議起死回生。這個故事,我們在後面的章節還要細說。
六月五日,六十四歲的新澤西行政長官威廉.利文斯頓到會。六月九日,自始至終的反對派、馬里蘭代表路德.馬丁到會。六月十一日,佐治亞的阿伯拉罕.鮑德溫到會。六月二十日,北卡羅來納代表威廉.布朗特到會。六月二十一日,制憲會議中最年輕的代表(二十六歲),新澤西的喬納森.戴頓到會。七月九日,馬里蘭的丹尼爾.卡樂爾(五十七歲)到會。他一來,馬里蘭的代表就從二個變成了三個,「馬里蘭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的局面就終止了。
不過這裡還有個細節要囉嗦一下,那就是各個邦對代表的授權並不一樣。康涅狄格和馬里蘭規定,只要有一個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爾、紐約、南卡羅來納、佐治亞規定至少二人,馬薩諸塞、新澤西、特拉華、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規定至少三人,賓夕法尼亞要求最嚴,規定至少和-圖-書四人。巧得很,五月二十五日,賓夕法尼亞的代表剛好是四個人(羅伯特.莫里斯,托馬斯.費茲西蒙斯,詹姆斯.威爾遜,古文諾.莫里斯),到二十八日又來了四個(本傑明.富蘭克林,喬治.克萊默,托馬斯.米夫林,賈雷德.英格索爾),更是陣容強大。賓夕法尼亞在這次制憲會議上舉足輕重,作用很大,其代表也差不多都是一時之選(這一點我們後面還要說到),賓夕法尼亞代表達到法定人數,會議的召開就有了希望。
這次會議的時間,原本定在「五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一」,即五月十四日,但那天到會的代表卻寥寥無幾,此後也總是鑼齊鼓不齊,驢齊馬不齊,一直拖到第二個星期的星期五,才有二十九名代表到會。好在這時的美國還是「邦之聯合」(邦聯),每邦一票表決權。五月二十五日到會的人剛好可以代表七個邦,過了十三個邦的半數,便總算是可以開會了。
七月二十三日,新罕布什爾的約翰.朗東和尼古拉斯.吉爾曼到會。他們能來,全靠四十六歲的約翰.朗東先生慷慨解囊,自己掏腰包支付兩人的路費,使新罕布什爾總算沒有缺席。蘭欣和雅茨七月十日離會後,紐約代表團失去表決權。新罕布什爾代表團的到來,使有表決權的邦恢復到十一個。
北卡羅來納超額,來了四人(亞歷山大.馬丁,威廉.理查德.戴維,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需要二名代表的南卡羅來納也超額,也是四人(約翰.拉特里奇,查爾斯.科茲沃斯.平克尼,查爾斯.平克尼,皮爾斯.巴特勒)。紐約則剛好二人(羅伯特.雅茨,亞歷山大.和-圖-書漢密爾頓)。紐約這兩個代表都很重要。漢密爾頓作為華盛頓的密友和聯邦政府的第一任財政部長,是美國歷史上的風雲人物,參加制憲會議時只有三十二歲。在制憲會議上,他發言不多,但作用不小,而且也提出了自己的制憲方案(即《漢密爾頓方案》),是會議的第四種方案(還有一種是南卡羅來納代表查爾斯.平克尼提出的,即《平克尼方案》)。羅伯特.雅茨三十九歲,在制憲會議上沒有發言,卻和約翰.蘭欣(六月二日到會)聯手,在紐約代表團內以二比一壓倒漢密爾頓,成為會上有名的反對派。後來他們發現即便留在會上堅持反對意見,也無法扭轉乾坤,便於七月十日一同離去,留下一個沒有表決權的漢密爾頓徒喚奈何。不過漢密爾頓雖然在制憲會議上處境尷尬,少有作為,但他的理想——建立一個由富人控制的金融工商業社會——卻最終成為美國的現實。
馬薩諸塞只有一人(魯弗斯.金),人數不夠(到二十八日才又來了二人:那撒尼爾.戈漢姆,卡立巴.斯特朗)。佐治亞也只有一人(威廉.費尤),人數也不夠。康涅狄格沒有來人(二十八日來了一人:奧立維.艾爾斯沃斯),馬里蘭沒有來人(二十八日來了一人:詹姆斯.麥克亨利),新罕布什爾掏不起路費,代表無法啟程(兩個月後才自掏腰包趕了過來),羅德島則始終拒絕派代表參加。這樣算下來,到五月二十五日,以上有法定代表權的邦是六個。加上弗吉尼亞代表團全部到齊,就有了七個有代表權的邦。當然,因為直到這天才好歹湊夠七個邦,正式會議也就因此而延期了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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