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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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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疑雲重重 二 麻煩與問題

第二章 疑雲重重

二 麻煩與問題

建立最高立法機構也如此。
華盛頓可以犧牲自己顧全大局,不等於其他人都心甘情願做這樣的虧本生意。那些不願意雞飛蛋打,眼睜睜看著手中巨額債券化為烏有的「債主」,很快就組成了一個被麥迪遜稱之為「債權人集團」的利益共同體。這個利益集團清醒地認識到,致使他們的私人財產無法得到保證的關鍵,就在於沒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須廢除《邦聯條例》,另立憲法。他們當中的那些退伍軍官甚至發起了一個名叫「辛辛那提社」的組織,揚言如果不盡快改制,則將發動一次武力革命,把所有的邦組成一個由華盛頓將軍為首、擁有王權和一切特權的新國家,一個債權人的王國。
為了弄清問題,我們還得把美國的情況再說一下。
因此,當本次會議邁出了「應該建立全國最高政府」這一步後,他就不能不再邁出第二步——把自己從修訂條例的會議變成制憲會議。
邦聯議會這個「維持會」,還能維持下去嗎?
最高立法機構表面上看問題不大,擴大聯邦議會的權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問題多多。比方說,這個最高立法機構應該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就是個問題。當然的十三個邦,有十二個是實行兩院制的,只有賓夕法尼亞是一院制。實行兩院制的雖然是多數,邦聯議會卻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繼續實行一院制,則「全國」和「地方」不統一;如果該行兩院制,就要對邦聯議會動手術和_圖_書。這就是一個麻煩。
實際上,只要是「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無論是建立最高立法機構,還是建立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都需要一部憲法,一部能夠代表人民授權的最高法。我們知道,獲得最高權力有各種辦法,比如宮廷政變和武裝鬥爭。前者可謂巧取,後者可謂豪奪。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們好像都沒有這個意思。他們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是奪權,而是授權。即便要奪權,也只是奪各邦之權授之於全國最高政府。這就不能靠戰爭或政變,只能靠立法,儘管後來有人(比如史學家約翰.伯傑斯和布魯斯.阿克曼)諷刺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行動如果出於朱利葉斯或拿破崙之手,他們一定會宣佈政變;而所謂「制憲」云云,則不過是不允許我們將其看作一場反革命武裝政變而已(請參看盧周來《關於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真相》)。但不管怎麼說,要用新的全國政府取代舊的邦聯議會,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我們知道,美國的政治體制是很有些與眾不同的。直到現在,她也不是一個像我們這樣全國一體、地方服從中央的國家。召開制憲會議的時候更不是。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甚至不是「一個」國家,而是十三個「半國家」的聯合體,即「邦聯」。她是由這些各自獨立的「半國家」通過契約聯合起來的。這個聯合體雖然後來由邦聯變成了聯邦,但「聯合」的概念沒有變,聯合的方式(通過契約)也沒有變。只不過那「契約」由《和*圖*書邦聯條例》變成了《聯邦憲法》而已。而且,正因為她是一個聯合體,所以美國人從不稱其為「美國」,要簡稱,也稱作「合眾國」或「聯邦」(US),比如聯邦政府、聯邦法院、聯邦調查局。
問題是,它有權這樣做嗎?
何況制憲會議時的美利堅合眾國連「聯邦」都不是,只是邦聯,即十三個「盟邦」的聯合體(聯盟)。它當然也沒有甚麼「全國政府」或「中央政府」,只有一個從根本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演變而來的「邦聯議會」,其實仍然不過是政治協商會議。這個議會是沒有甚麼權威的,大體上是有事就坐在一起開會,開完各自回家。議會的決議,各邦想執行就執行,不想執行就不執行。麥迪遜在六月十九日的會議上就舉了一個「聲名狼藉」的例子——新澤西議會通過了一項立法,斷然拒絕邦聯議會攤派款項的決議,並且告訴他們派到邦聯議會的代表,連反對票也不用投,乾脆讓所有的法案都不能通過。麥迪遜拿新澤西說事,當然是因為新澤西帶頭反對弗吉尼亞方案(這個我們以後還要再說)。因此,當康涅狄格也唱起反調時,麥迪遜在六月三十日的發言中又舉了個康涅狄格的例子。康涅狄格不但和新澤西一樣,斷然拒絕邦聯議會的決議,還把一份表決名單交給邦聯議會,明擺著是和邦聯叫板。麥迪遜批評新澤西和康涅狄格,當然有他的原因。但不管怎麼說,他說的是事實。
這個麻煩很是不小,因為那些「債主」並https://m.hetubook•com.com不是甚麼省油的燈,其中甚至有一些是獨立戰爭時期的高級軍官。在這些人看來,自己為國流血為國捐軀,卻不能按時足額領到軍餉補貼,已是不公。如果國家連欠下的債都不還,那可真是「天理難容」。對於這一點,其實就是他們的總司令華盛頓都有意見。制憲會議之前,華盛頓就曾寫信給朋友,抱怨說自己不得不打對折出售國會給他的債券,借以清償自己的債務。即便如此,華盛頓的手裡,仍擁有超過七千五百六十六美元的邦聯債務。
所以,制憲會議沒開兩天,就通過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的決議,顯然不是沒有原因的。問題是,這樣一來,動作就大了。
更麻煩的是,邦聯議會的決議對各邦其實沒有約束力。這就和「最高立法機構」的要求相去甚遠。為甚麼沒有約束力呢?因為邦聯議會是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而《邦聯條例》又是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制定的。它不像許多邦的憲法那樣經過了批准與授權,因此它並不高於各邦的憲法。《邦聯條例》不高於各邦憲法,依據《邦聯條例》建立的邦聯議會也就無法高於各邦議會。顯然,要使新的議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就必須有一個新的、高於各邦憲法的條例。這個條例既然是比各邦憲法還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甚麼「條例」,而只能是「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這當然不行。邦聯如此不像國家,議會如此沒有威望,不成體統倒在其次,沒人負責卻是和-圖-書麻煩。比如國家債務的償還,就是一個問題。我們知道,打仗是要花錢的,獨立戰爭也一樣。在獨立戰爭期間,為了籌措戰爭費用,邦聯議會曾經發行過債券。這個照例說應該算是「國債」,而且仗一打完就該連本帶息還給大家。可是據漢密爾頓的報告,戰爭結束時,未還的債務竟達七千六百多萬美元之巨。數額巨大倒也罷了,麻煩的是根本就找不到負責還貸的人。因為根據《邦聯條例》,所謂「合眾國中央政府」,只有一個一院制的立法機關。沒有執行機關,也沒有司法機關。這個根本算不上是「中央政府」的中央政府。既無權對商務活動進行約束,也無權向全國各地直接徵稅。要求這個「政府」來支付債券持有人的本息,那可真是「要錢沒有,要命也沒有」,因為邦聯議會的那些議員誰也不代表中央和國家。
我們知道,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就意味著建立一個最高權力中心。根據本次會議五月三十日的決議,這個權力中心應該是「三權分立」的。因此,就必須有一個最高立法機構,一個最高行政機構,還要有一個最高司法機構。這就和《邦聯條例》相抵觸。《邦聯條例》是禁止設立法庭的,也是不設行政長官的。為甚麼呢?因為邦聯不過是獨立各邦「出於良好願望」的契約性聯盟。相互之間,講的是誠信和自願。如果有糾紛,也只能仲裁,不能審判。這是邦聯不設法庭的道理。同樣,盟邦之間,邦邦平等,頂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這是邦聯不設行政和圖書長官的道理。邦聯議會雖然有主席,但那是維持秩序的,不是國家元首。因為美利堅合眾國是十三個邦的邦聯,不是合為一體的國家,又哪來的元首?顯然,要解決「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這兩個問題,都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政治體制,不能再維持邦聯制度。這可不是對《邦聯條例》修修補補就能奏效的。
可見,僅僅一個國債問題,就要逼出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來,何況邦聯的現狀還有那麼多不能令人滿意的地方。謝斯起義後,馬薩諸塞曾向邦聯求援,國會卻遲遲不能做出反應。當然是沒有辦法的。邦聯議會是那樣的軟弱無能,沒有威望,以至於它一七八五年的主席約翰.漢考克竟然不屑於到紐約去主持工作,而一七八六年的主席戴維.拉姆齊則不得不親自給一些邦的首腦寫信,懇請他們盡快派代表來參加會議。因為到開會時,十三個邦竟然只來了七個邦的代表。戴維.拉姆齊警告說,如果各邦繼續對議會持蔑視態度,「我們的邦聯」就會被扼殺,隨之而來的將會是「無政府狀態和無休止的內戰」,直到有一天,一個未來的凱撒大帝把我們的自由掠奪一空,或者我們自己淪為歐洲政治的玩物。
其實,不但債權人有這樣的要求,債務人也有。因為為了償還公債,一些邦不得不將負擔轉嫁給本邦公民(比如用他們的土地抵押債務),從而使更多公民成為債務者。發生在馬薩諸塞的「謝斯起義」,以及新罕布什爾、羅德島以及北部各邦的暴動,就是「絕望的債務者」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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