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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要義

作者:梁漱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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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四、歐洲中古社會

第三章 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四、歐洲中古社會

使梓人丙為丁築室而不堅,俄而圮焉。不獨丙償之也,丙之同行當共償之。使賈人庚有逋於辛,辛之索者不獨於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聯繫以為責任,有如此者。所最怪者,則古商賈行社所有之執抵權利,行於中葉。假如有倫敦商負白明罕商債,不以時還。設於時,倫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則執其貨以抵前負;以其同行社故。(見嚴譯《社會通詮》國家刑法權分第十一)。
農民大別為自由民和農奴兩種。自由民居極少數;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訂契約的。他自有其土地,有權可得脫離團體。他還可以起訴於國王之法庭。其大多數則是農奴。這是只憑慣例的佃戶(customary tenant),隨附於地面,不得自由離去。全莊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餘則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戶又恆有其世襲使用之部分,以自養其家小,以納貢於地主。諸如草原、牧場、森林、沼澤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的。在耕作刈獲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戶合力為之;即佃戶各自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的。磨房、糟房、搾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飪的竈火,常為公共利用之設備。
集團生活,在生死危難中固可得好的鍛鍊;但在日用常行之間養成它,同屬必要。前者可得某牢韌的向心力和紀律習慣;至若組織能力,法治精神,和一般公德則多有賴於後者。於此,我們宜一述歐洲中古社會生活。
歐洲中古社會,在其政治經濟各方面,到處所見亦罔非東一個集團西一個集團,為其人日常生活之所依。如封建制度中那些大小單位,如各處的基爾特(guild),如各自主城市等皆是。
因為全般生活,環繞著地主和教堂為中心,有這般的集團性;所以其一切建築、自堡壘、邸第、禮拜堂、廳房、住房、農奴的茅舍、各種作坊機房、倉庫以至馬棚、牛欄等,自都有其內外前後的配合佈置,如記載或圖畫之所示。https://www.hetubook.com.com
在地主貴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務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ailiff),代表農奴並分派他們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還有其他吏員等多人。莊園亦即為一司法單位,其裁判權之大小,視其侵蝕王權而不同。它按照一般習慣及其莊園自來形成之慣例,並取得地主同意,以判決案件,處理內部一切問題。
據說,大地產平均約包含三百個農場(田舍)或一萬英畝,以至更多。他們都是教會或修道院或貴族之所有。如此廣大田地,不易接連一起,有時分散很遠。雖分散,但具有一種強https://m.hetubook.com.com有力的組織。在昔商業能運銷其生產品,都市提供其日用品時,它以生產兼消費之雙重資格參加一般經濟活動。此時商業中斷,每一大地產構成如人們所稱呼「閉關的大地產經濟」,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設立作坊自行生產。全部地產常區分為若干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莊,而在一莊園(manor)管轄之下。莊園不僅是一種經濟組織,而且是一集體社會。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其地主為首領。居民不僅是地主的佃農,更且是他的臣民。從農業上說,卻算一種「合夥組織」(share holding arrangement),大部分農人連貴族在內,都像是股東。他們之間,雖階級不同卻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與人的關係相處,相互有其權利與義務。不論是自由民或農奴,每人對公眾事務有發言權。此外參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樣工匠,以及牧羊飼豬養蜂等人。他們亦各有其身份、義務和應享權利。
試問:這與馮友蘭先生書中,所舉一家子石印館,一家子鐵匠鋪之例,有無相似處?
以上不厭瑣細地說這許多,意在指證西方人在中古農業生活裏,實是集團的。像盧作孚先生所說「農業民族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只需要一個家庭」;像馮友蘭先生所說「在未經產業革命地方,無論東方西方都是生產家庭化,一個家庭是一個經濟單位」,由此皆證明其全然不對,他們皆以其所見於中國者,來臆測一般中古社會;還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來解釋中國的事情。而不知像中國一家人一家人各自過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根本上在他們所謂「和_圖_書公開耕地制度」(the open field system)下,農人們幾乎一舉手一投足都必是協同的,都不免受約束的,更何有一家為一經濟單位的事。甄克斯《社會通詮》上說「古之田法,以族姓鄉社為么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為么匿者也」。英語么匿(unit)便是單位的意思。必至近代社會,乃「散鄉社之局,成地主之制」,「人得自由,而土地為真產業」。
這好比說,如其你我兩家同在天津一個同業公會,我在上海欠他家的債,而你的貨物到上海,卻會被他扣來作抵,視你我如一家。那麼,當時一個同業公會組織之密且強,事實豈不甚明!
莊園為社會基層,亦是宗教生活一單位而為教會組織之基層。這裏有教堂,有教區牧師。牧師通常是地主和全體居民的朋友,為他們傳道,並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禮(洗禮)、堅信禮、婚禮、葬禮種種儀式,及星期禱告、節日宴集或禁食等習慣,範成他們一生中或一年中的社會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們的遊戲場;鄉村的舞蹈大會,亦常在那裏舉行。就是那教堂的鐘聲,亦給他們全體精神上一種維繫。
據此封建社會並非從其上世演進之結果,而寧為其倒退。在政治上,它是由於大帝國之失勢解體,給予雄霸者在各地方上起來的機會,而使一切零弱者不得不各有所依附以求存。這樣,就形成了許多封建集團。雖說自上而下有若干層級,以大統小,以小事大,等差甚嚴,卻不是條理井然的一個體系,而寧為錯雜峙立的幾團勢力。在經濟上,它是由於伊斯蘭教徒突然出現於歷史舞台,征服了地中海東西南三面,使過去為各地文明及商業交通的大動脈,以新月旗與十字架之敵對,而驟告斷絕。古代經濟遭蠻族殘侵而猶存者,乃於是而潰滅。八世紀以來,商業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歸沒落。繼羅馬金幣而起之新幣制,即是與古代經濟或去地中海經濟斷絕關係的證據。同時多腦河、易北河、扎勒河可能的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規的貿易。整個西歐,自八世紀末反撥到自然經濟的農業社會。社會生存,完全建築在土地佔有上。國家的軍事制度,行政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權便無法保障。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蓋又基於此經濟事實。於此時,那些封建制度下經濟自給自足的大小單位,恰又不期而然構成集團的生活。和_圖_書
其次再看他們中古的工商業。在上述鄉村各種作坊之外,十一世紀下半期有集中的工商業起來,漸發達於各都市間。這些工商業者亦都過著集團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紀乃先後解體,而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這在英語名為「基爾特」(guild),中譯「同業公會」或「行會」。它一面為自願的組織,一面含有合法的權力。它一面照顧到消費者之公眾利益,一面基於生產者自身的要求。其詳情各處不一,此可不述。所不可不知者,就是他們團結之固,干涉之強,進而形成一種力量,伸入地方自治,操持地方政治,絕非中國商人工人所能夢見。大約某地某業之基爾特,即為當地此行業之壟斷性團體,不輕易給人參加的機會。收學徒亦有嚴格規定,高其年限,並限制每一師傅收極少人數,既以排他而保護其同業利益,就不得不杜絕內部之有自由行動、自由競爭之事,而嚴密其監視,加強其干涉。更為其不致以獨佔而妨礙消費者公眾利益,引起不平;所以同時力求貨真價實,公平交易,而不許偷工減料與過分利得。如此則必需監視與干涉之事更多,所以就逐漸發展出來極煩瑣極拘泥的無數條規,成功其一套極周到之管理技術。而為執行其管理,基爾特自身便儼然成一小政府了。它有選舉之領袖職員,有行政之組織及各種會議,有自治之規約,有其財政及金庫,有裁決爭議之法庭。再則,論其組織自是基於經濟意義而來;但當時任何組織卻總離不了宗教。所以基爾特,除有經濟的機能外,復有其種種之社會的機能。各業多各有其守護神,及節日聚餐、遊行賽會、共同娛樂、種種社交;對於貧病死喪、互相顧恤。他們各有其旗幟,甚至還穿著特殊服裝https://www.hetubook.com.com
這裏更有些好的佐證:
當時封建制度下的農業社會,千餘年間前後自有許多變化,各地方尤難盡同。然一般說,就是大地產和莊園制度。茲參考各書略述如次。
所以這一倒退或頓挫,正給歐洲人以培養集團生活之良好機會。其後,商業復興,都市再起,則於既經養成的集團生活,又啟其進步之機。——這是後話,而亦就是前面我們所說「進步的團體生活」之由來。首尾過程,宛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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