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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要義

作者:梁漱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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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治道和治世 三、中國文明一大異彩

第十章 治道和治世

三、中國文明一大異彩

「宗教最初可說是一種對於外力之假借;此外力卻實在就是自己。」
事實上亦很少用。此可分兩面言之。——
械鬥——此在廣東福建等處,聚族而居之鄉村,時或見之。其地民氣民風似有些鄰近西洋,又加以族姓為界別,有祠堂作中樞,遂萌集團意識而不免構怨相鬥。鬥起來,是沒有人管的。縣府或者尚不曉得,如何談到防止禁止。及至死了幾條人命,經官成訟,依然解決不下來。因雖經判斷,兩造多不甘服,還是打。要打就打,官還是管不了。往往「以不了了之」,仍待其自然解決。
先就後一層來說。外國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飯,不以好訟為嫌。中國人則極不願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親戚朋友一經涉訟,傷了感情,從此便不好見面。在歐美律師為上等職業,在中國則訟師乃為眾人所深賤而痛惡。往時一個人若打過官司,便被人指目說「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意若云「這人不好招惹」,或「這人品行可疑」。諺語有「餓死不作賊,屈死不告狀」,其嫌惡拒絕之情,不獨外國人難瞭解,抑亦非今日中國人所瞭解。為什麼如此不同?這就為他們生活於團體之中,一切靠團體,而我們則非。凡團體必有其法。試回溯中古來看,處處團體莫不各有其法及法庭:國王有法庭,教會還有其法庭,鄉村有法庭,都市更有其法庭,乃至各行會亦且自有法庭。在一團體內,人們彼此間有了問題,當然上法庭解決,豈有他途?是法律皆有強制性。不過到了近代,這強制卻集中統一於唯一之強大團體(國家)罷了。我們的歷史發展,有異乎此(如前各章所論證)。倫理社會原非團體,那種基於情義的組織關係,只可演為禮俗而不能成法律,第六章已詳。二千餘年來,雖迫於事實,要它成一個國家,卻總難使此倫理社會扭轉到階級武力的地域統治——總不像國家。除近年來受西洋潮流影響引起變化,今後如何歸結,非此所論。就過去看,它自己早不能再有「團體權力」、「個人權益」一類觀念發生(這等於另起爐灶)。而只能本禮俗以設制,融國家於社會。其組織結構根本寄託在禮俗上,而不著見於法律。法律這樣東西,它幾乎可說沒有。其自古所謂法律,不過是刑律,為禮俗之補充輔助,不得已而用之。傳統思想,貴德而賤刑。強制力在中國,是不被尊重的。它只是迫於事實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論其本旨,則是備而不用的。
大概人類社會秩序,最初形成於宗教。其後,乃有禮俗、道德、法律等,陸續從宗教中孕育分化而出。於此四者之間,若者早,若者遲,若者分,若者合,若者輕,若者重,各方文化表現不同。離開宗教而有道德,在中m.hetubook.com.com古西洋殆難想像;離開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國家彌覺希罕。然而在舊日中國卻正是以道德代宗教,以禮俗代法律,恰與所見於西洋者相反。道德存於個人,禮俗起自社會;像他們中古之教會,近代之國家,皆以一絕大權威臨於個人臨於社會者,實非中國之所有。
辜鴻銘先生嘗譏西洋,不是教會僧侶借上帝威權嚇人(中古),便是國家軍警以法律管制人(近代),離斯二者,雖兄弟比鄰不能安處。米勒利爾著《社會進化史》,亦說:「中國國家就靠千千萬萬知足安分的人民維持,而歐洲國家沒有不是靠武力維持的。」往古印度文明最使人驚異者,是其宗教出世法之特盛(其成就亦正在此),近代迄今西洋文明最使人驚異者,是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一切科學技術之發達(其成就亦正在此);舊日中國文明最使人驚異者,即是其社會秩序恆自爾維持,若無假乎強制之力。明眼人當早看出:人類社會正是藉著矛盾而得進步。雖矛盾,卻不能無秩序;無秩序則社會生活不能進行。秩序而要在矛盾上建立,則強制之力夫豈可少?人類理性方待漸次開發,社會秩序純全基於理性而立,只可期諸較遠之未來,豈所論於過去?知此,則舊日中國居然仿佛見之者,不能不說是奇蹟了。然而審於上面所說其社會構造之特殊者,又不難理會其故。
世或稱中國民族安息於地上,印度民族安息於涅槃……西洋諸民族好戰健鬥……歐羅巴全部文明史無一字非鮮血所書。(《新青年》一卷四號,陳著《東西民族根本之差異》一文)
「宗教信仰中所有對象之偉大、崇高、永恆、真實、美善、純潔,原是人自己本具之德,而自己卻相信不及。」
「孔子有他一種精神,為宗教所不能有。這就是他相信人都有理性,而完全信賴人類自己。」
「孟子總要爭辯義在內而不在外。在他看,勉循外面標準只是義的襲取,只是行仁義而非由仁義行。」(以上均見第六章)
彼此調和妥協。——彼此遇有問題,即互相讓步,調和折衷以為解決,殆成中國人之不二法門,世界所共知。「一爭兩醜,一讓兩有」,為我南北流行諺語。此以爭為醜之心理,固非西洋人所瞭解和_圖_書。讓則兩有之理,他們似亦不知道,卒必至兩敗俱傷,同歸毀滅,再後悔已遲。舊日更有「學吃虧」之說,飽經世故者每以此教年輕人。此誠不免流於鄉愿,卻亦為此社會保持和平不少。除了遇事臨時讓步外,中國人平素一切制度規劃,措置安排,總力求平穩妥帖,不落一偏,尤不肯走極端。蓋深信唯調和為最穩妥,最能長久不敗之道。所謂「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人道惡盈而好謙」,「有餘不敢盡」,「凡事不可太過」,……如是一部調和哲學自古為賢愚所共熟審而習用。求其所以如此者,似由下列各點:一、從乎生物的本性,總是向外攻取不回頭的。唯人類心思作用發達,乃不盡然。理智則能計及前後彼此,所見不止當前,理性則能視人如己,以己度人。讓步調和,無疑是表見了人類心思作用的特徵。中國人理性早見,宜其如此。二、行於家人父子夫婦之間者為情,而存於集團與集團之間、集團與其分子之間者為勢,其情蓋寡。中國倫理推家人之情以及於社會一切關係。明著其互以對方為重之義,總使它對立不起來。在西洋,則幾乎處處形見對立之勢,雖家人父子夫婦不免。彼此對立易生問題,乃至於衝突。對立不起來,縱有問題,亦易解消或緩和。三、缺乏集團斯不形成對抗;對抗不成,宜相和合;但和合亦不易,則只有疏遠而已。例如中國政府之收斂寧靜,官民間愈少交涉愈好,是亦一種相安之道。四、相爭是由於各人站在自己立場,相讓則由於互為對方設想。中國倫理明著其互以對方為重之義,一個人似不為其自己而存在(回看第五章)。此固不能取人類所恆有之「自己本位主義」而代之,然兩種心理一申一抑之間,其為變化固不少矣。在西洋,各人主張自己權利而互以義務課於對方;在中國,各人以自盡其義務為先,權利則待對方賦予。是其一趨於讓,一趨於爭,固已顯然不同。五、力向外用,或不必經過頭腦思維,或雖經過而淺。力向裏用,較多一周折,卻必出於思維之後。當其思維,已是一種忍耐節制,思維之後,則更產生忍耐節制之力。中國人忍耐力之特大,世界聞名(參看前後論民族性各段)。在如此之大空間上,如此之長時間內,蓋真不知有若干若干之矛盾衝突,皆以忍耐未嘗表面化而過去了。六、向裏則心思之用多,向外則體力之用多。用體力者,愈來愈喜歡用體力;用心思者,愈來愈喜歡用心思。試看在遊戲娛樂上,中國人亦是用心(且每為個人的)多於用體,西洋人卻用體(且每為集體的)多於用心。西洋人武健而中國人文弱,蓋早決定於數千年理性早見之初。武健者躁動,容易有紛爭騷亂,文弱者和圖書固宜不然矣。
我們說,強制力在中國是備而不用的,且在事實上亦很少用。其最好之證明,即一面還是有政府、有兵、有刑,而一面卻消極無為而治。史家所稱獄訟清簡刑措不用者,非皆虛語。凡事物之備而不用者,其所備必不充足。歷代統治機構之簡單,及其實力之薄弱,姑舉兩事即可為證:一是械鬥,二是流寇。
「宗教本是一個方法,而道德則否」(見第六章),直接以道德代宗教是不行的,必須取徑於禮(兼括禮樂揖讓、倫理名分)。此禮與一般宗教之禮,表面非無類似處,而旨歸不同。宗教之禮所以輔成其信仰,而此禮則在啟發理性,實現道德。禮樂揖讓固是啟發理性,倫理名分亦是啟發理性。其要點,在根據人類廓然與物同體之情,不離對方而有我的生命,故處處以義務自課。盡一分義務,表現一分生命,而一分生命之表現,即是一分道德。道德而通俗化,形見於風尚,即成了禮俗。禮俗、道德;道德、禮俗,展轉循環;它卻不發展到法律。它怎能發展到法律呢?法律或以義務課於人,或對人而負義務,總之,義務是從外來的。但從道德看,一切皆自己對自己的事,一切皆內而非外。禮俗以道德勉於人,而法律則不責人以道德。以道德責人,乃屬法律以外之事。其不同脈路有如此。法律蓋繼宗教而有,以組織籠置個人,從外而到內,它們卻是同一脈路的。
流寇——在昔承平之世,四海晏然,人人各安本分,暴亂不生;並非國家禁止暴亂之有具。及其一旦亂起來,則又可能盜賊峰起。平地發生之土匪,橫行千里之流寇,皆秦漢以來中國之產物,西洋所沒有。就中古說,封建制度下,各地自有統轄,一路盡多關阻。彼此侵暴之事,固所時有;土匪卻難得發生,更不可能流動於千里之間。及至近代國家,則人丁戶籍編制嚴密,警察系統遍徹全境。竊盜凶暴,雖不盡免;嘯聚山林之事,卻不會有,又何能東西流竄。寇而能流,可想見有任其所之,無不如意者。此唯鬆散平鋪在廣大地面上之無數人家,如舊日中國社會者,乃有此事。蓋論其四境之內,恢廓通達,實絕異封建,而大有類於近代國家,顧又缺乏近代國家之組織也。
總之,道德與宗教之別,正不外自與他內與外之別。如前舉甘肅地方,回民比較漢人得免於鴉片之害www.hetubook.com.com者,就在其教誡規條具體列出,易於循守,而教會又以組織力量監督挾持以行。漢人既沒有教誡規條,更沒有教會組織,雖尊孔聖,實是各人自便。社會秩序於此,顯然前者偏於強制,後者著重自律。當然,使回民得以成其社會秩序者,亦有不少道德成分在內,顧大體上總是攝道德於宗教了。同時,漢人社會秩序之得以保持,宗教迷信亦正自有力於其間,卻不過散在個人觀念中,為其自律之一助。我們說「以道德代宗教」,要亦是以個人代組織之謂。
個人安於所遇。——此復涵括三點:一、由於前所說職業分途的妙處,開出路來讓人走,人人各自努力奔前程去了,便不像階級社會多數人時懷不平而圖打破現狀。此所云安於所遇,主要是對此職業社會的大環境說,而對其一己之境遇,自然亦隨之在內。二、由於前所說倫理本位組織的妙處,萬一有人在生計上落於無辦法境地(這是難免為秩序擾亂之因子的),則又從倫理情誼關係上準備下了彼此顧恤互相負責。即不從這面得到幫助,亦可從那方得到周濟,四面八方種種關係,便隱然形成其一種保障。結果總使人不致臨於絕路,乃至又尋到出路。這亦是指安於此倫理社會的大環境,而其一己遭遇亦即在內。三、由於這兩面妙處合起來,處處可能有機會,處處又不一定是機會;得失成敗,似皆有其道,似又不盡可知。於是最易使人於勤奮中信天安命。又因為心思常向裏用,時有回省內照,便發見「自得之趣」及「知足常樂」,其向外之逐求爭取大減。所以在一般老百姓,寡欲知足,安分守己,並非是領會了老子孔子的哲學,而寧由社會構造之事實不知不覺鍛鍊出來。
第二,紛爭騷亂大概都少有。此又可分兩面言之:一是個人安於所遇;二是彼此調和妥協。略說如次——
第一,民間糾紛(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間自了。或由親友說合,或取當眾評理公斷方式,於各地市鎮茶肆中隨時行之,謂之「吃講茶」。其所評論者,總不外情理二字,實則就是以當地禮俗習慣為準據。亦有相爭之兩造,一同到當地素孚眾望的某長者(或是他們的族長)面前,請求指教者。通常是兩造都得到一頓教訓(倫理上原各有應盡之義),而要他們彼此賠禮,恢復和好(此原為倫理目的)。大約經他一番調處,事情亦即解決。此外奸情盜案,宗族鄉黨自為處分,固非國法所許可,卻是偏僻地方一般皆如此。此原不足為禮俗之效,卻見出法律之力達不到民間,人民自生自滅,無所需於國家。為什麼糾紛不難自己了結?為什麼人民可以自生自滅不需要國家?凡審於中國社會構造之特殊者,當必先察覺其分散之勢,此即其根本點所在www.hetubook.com.com。分散傾向之始萌,在宗教缺乏,理性早見。及至此「各自向裏用力」一層,乃更為最後有力之決定。在前曾講過:「集團與鬥爭相聯,散漫與和平相聯。」(回看第三章)不是說個人與個人之間就沒有矛盾,而是化整為零,其為矛盾也小,且易於化除,非必有持續性。集團與集團之間,一有矛盾,即非同小可,且有持續性,而不易化除。復因持續,寖益擴大。此為一層。個人間有矛盾衝突,局外之第三者既多,斯環繞而調解之力自大。集團間有矛盾衝突,其局外調解力便遠不能相比。至集團愈大,則局外力量愈小,以寖至於無。此為二層。集合的群眾心理具有很大機械性,盲目、衝動、不易反省,而散開的一個人一個人,其心理便易於平靜清明,迴轉自如。中國人本是從理性到散漫的,而亦從散漫更容易有理性。像「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之諺語,固為崇尚理性的信念,亦是散漫社會的產物。在大大小小集體勢力分列而對峙的世界中,就只有較力,而難得論理。此為三層。明白這些,再參照下列各點,則於上面問題,自可得其解答。
試看下列各扼要語句:
總結說:社會矛盾(剝削及統治),舊日中國所不能無,但它化整為零,以情代勢,頗得分解緩和。其秩序,雖最後亦不能無藉於國家法律,但它融國家於社會,攝法律於禮俗,所以維持之者,固有其個人其社會之自力,而非賴強制之功。然若沒有以道德代宗教之前一層,即不會引出來此以禮俗代法律之後一層。根本關鍵,還有前者。關於前者,第六章既有申說,茲就前所說者,再一為指點便可。
當時不甚得其解。今日看來,這「安息於地上」確乎一語道著,亦足見事實之所在,有識者無不見之也。此度為外國學者之言,第未知出於誰氏。
乍聞不靠宗教而靠道德,不靠法律而靠禮俗,不靠強制而靠自力(或理性),似乎其調甚高,其事甚難。其實你若懂得它的社會構造,便祇見其自然而平常。因為它所要的,不過是孝、弟、勤、儉四字;只此四字,便一切都有了。孝弟則於此倫理社會無所不足,勤儉則於此職業社會無所不足。說道德,道德只是這個;說禮俗,禮俗正不外此。而此四字呢,既利人而利己,亦且易知而易行。即不說在人類理性原有其根,試問當此社會構造形成,一個人處身其中,其勢不亦只有自勉於孝弟,自勉於勤儉嗎?此直為事實之所必趨,社會秩序在這裏自爾維持,夫有何希奇!三十年前嘗見陳獨秀先生文中有這幾句話:
「依賴感乃是宗教的根源。」(依賴自然就是依賴於外。)
「儒家沒有什麼教條給人,有之,便是教人反省自求一條而已。除了信賴人類自己理性,不再信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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