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泛談警方與黑社會人物的恩怨矛盾
冚檔、買案、洗底 一切有如做戲
「替死鬼」的工作,顧名思義,是「替」僱主去「死」。所謂死,自然不是上斷頭台的那種「死」,只是上庭受審,代替僱主受罰或坐牢而已。本來,經營罪惡場所的人,自非泛泛之輩,身嬌肉貴,不想抛頭露面出庭受審,或親嘗鐵窗風味,用錢僱個人代担風險,也是「無可厚非」之事。問題是出在警方拘人之後,只要你肯招供,把一切責任孭上身上,便不理張三李四、錢七王八。有些鞋穿祙破,衣服不全,面有菜色的人,在法庭上竟自認承音樂廳的東主;有些連住的地方也沒有的流浪漢,在法庭上竟成為賭檔的主持人。這類情形,一般市民是懵然不知的。在法庭上,只要有那末的一個人,站在犯人檻内受審。主控宣讀罪名,被告點頭認罪,庭上判罰(或判刑)如儀,此案便告結束。翌日,報章或電台便報道警方昨日破獲某案,被告幾人受審,認罪後又如何判處等等。於是,市民知道警方又添政績,社會又除一害。誰又知道每一段類似新聞之中,卻蘊藏着多少幕後交易的罪惡,包含了多少人生血淚,又有多少孽錢流進了貪官污吏的宦囊之中?
警探於巡視桌球室、波子機樓、新區球場以及市區的街頭巷尾,發現飛型打扮或表露暴戾之色的青、少年時,往往會將之拘返警署,逐一盤問。看看有無醞釀罪惡行動,及是否黑社會人物等。在盤問時,認定某一青少年極可能是黑社會成員時,便會進一步查詢。承認的當然控諸法庭,不承認也會勸他(她)們「洗底」。據云經過「洗底」之後,以後再不愁以「身為黑社會會員」的罪名,而被提控了。
一名高級探目(即改制前的偵緝沙展)企求高昇一級(一昇便是華探長),這一級,真是「難似登天」。但如果有錢奉獻,卻又另當別論。奉獻數目,自非以百萬計不可。因此,除了「傾囊相贈」之外,不足之數,只得向親友或「撈家」們籌措。此點,上文亦已提及。
被聘為「主角」的兩名「十四K」人物,乃案底壘壘,胆正命平之輩。在港也無任何親屬,實在是「理想人選」。各事就緒,好戲正式登場。
不過「事後破案」雖然較合邏輯,但也有它的「壞處」。那就是「主角」行劫得手之後,萬一「見利忘義」,忘卻了「演員」的身份,來一次「戲假情真」,藏匿起來,希望真正能夠享用贓款。那末,作為「導演」的華探長便「一子錯,滿盤落索」了!當然,敢胆違反「導演」的「演員」並不多見,但總不能抹煞其可能性。因此,上演「事後破案」時,主角方面一定要絕對靠得住,而且導演也要縝密跟踪,務使「主角」行劫之後的行踪在其掌握之中,才能放心上演。
兩名「匪徒」(此處應作如此稱謂了)一一遵循「導演」囑咐,進行時一切頗為順利。但最要命的是當天上午電話公司修理地綫,在現場一舖之隔的行人路上,掘了一個大洞,那是「導演」與「主角」作實地查勘時所沒有的。當「匪徒」携同贓物,奪門和*圖*書向南飛奔時,並未留意這個地洞。於是「咚」的一聲,四腳朝天,摔倒洞内。另一名並無贜物在身的「匪徒」,不理三七廿一,罔顧同伴死活,依照事前規定,向南繼續飛逃。當逃至街口預伏的包圍圈時,華探長率眾趕前,一聲令下,手到擒來。但另一名「匪徒」則久久未見抵達。華探長一時進退兩難,十分狼狽。把這名「匪徒」帶回現場嗎?又恐另一名挾贜「匪徒」跟踪而至,就地「守株待兔」嗎?又實在不是味道。於是把就逮「匪徒」推向梯口,低聲喝問原因。那名就逮的大概是「副手」吧!一輪短途衝刺,早已喘不成聲,此時突遭查問,也矇查查說不出其所以然。原來挾贜的那名同伙失足墮坑之事,他亦全不知情。這一來,身為「導演」的華探長不由大為光火。
為甚麽要「買案」?這問題又非三言兩語所能解釋清楚,只能慢慢道來。
劇本顯示:中午一時,店員用膳之際,兩名主角一持手槍(這類「道具」例由「導演」供給),一持牛肉刀,衝進金舖之内,喝令正在用膳的店員全體俯伏,然後擊碎飾框,將珠實及金飾倒入旅行袋中,奪門向南逃走。
每一個經常奉獻「片費」的罪惡場所,都會獲得「保證」,在「冚檔」之前定必得到通知。由「通知」以至「冚檔」那段時間,不會過於迫促,好讓「撈家」門有充分的時間準備,以配合這齣活劇的上演。時間一到,衙差如狼似虎,衝上架步,「替死鬼」則麻木地恭候一旁。跟着便是搜查盤問,煞有介事作狀一番,然後把「替死鬼」鎖上手銬,連同證物,帶離現場。相信「替死鬼」還在帶署途中,被冚的架步又已重張旗鼓,客似雲來了!是社會的「喜劇」抑或「悲劇」,筆者也無從分別。
以上的「故事」,說明了警、黑掛勾後的矛盾;也說明了當時的一名華探長,其神通是如何廣大。不但能跟頂頭上司「扭六壬」、「鬥三煞」,且能影響主控,從而達到維護心腹馬仔安全的目的。靚坤出獄後,對主子更加賣力。其後劉昌華被判入獄,刑滿「出册」時,十多名大漢,幾輛私家車,郊迎於「小欖監獄」(一般貪官均在「小欖精神病羈留所」)門外,靚坤也是其中之一。難得他並沒有「跟紅頂白」,主子雖然失勢,仍然「從一而終」!
警探如此「苦口婆心」,勸告一些被認為是黑人物的青、少年「洗底」,目的何在?人們未敢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說他們是為了增加「破案紀錄」而進行說服工作。筆者也曾對此一問題,仔細推敲,反覆研究,認為「洗底」之舉,充其量確定此人係黑社會會員,而被告方面也有了這樣的一次案底而已。此外,對社會秩序並無多大幫助。其實「洗底」之後,便會洗心革面,從此不再參加黑社會活動的人,相信很少很少。
筆者曾跟一名入過「沙咀勞役中心」的青年接觸,詢問他對於「洗底」的意見。回答非常出人意表。他說:「洗底有https://www.hetubook.com.com什麽可怕?洗了之後,『格屎』不會把我踢出單位,大哥也不會不認我這個門生。相反的,我可以在公共場所公開表示我是黑社會人物,增加我的威風。因為他們(指警方)從今以後再也不能拿這條罪名控告我了!」
以金錢支付「綫人」,獲得破案綫索,也可以稱為「買案」罷!但圈内人所稱的「買案」,卻不是那回事。而是指這件「案」從「醞釀」以至「進行」,由「進行」以至「破案」,完全由一個人佈置操縱,由始至終,控制全局,這才是名實相符的「買案」。
也許有人提出疑問:上面所說的情形,如屬真實,那還成什麽世界?其實類似情形,在「廉記」成立之前,的確普遍存在。在若干宗集體貪汚案件審訊過程中,證人也曾爆出不少内幕。筆者在拙作「香港毒品泛濫真相」一書中,也曾指出:「環頭警司及華探長權力之大,實非一般市民所能想像。倘若兩者狼狽為奸,互相勾結,則在轄區之内,任何壞事都可以幹出來……」。油麻地警司譚保禮及華探長歐陽坤,雙雙被判入獄,便是無數實例中一宗。
談過「買案」的内幕之後,跟着又談談「洗底」的問題。
猶幸華探長到底是位精明人物,覺得老獃在原地,並不是辦法。於是押着那名「匪徒」,奔向現場。原來不幸墮坑的那名「匪徒」,竟然跌傷左腳,無法掙扎爬出坑外。金舖店員們列在坑邊採取包圍形勢,且已按動警鐘,而衝鋒車「嗚」、「嗚」訊號,亦已由遠處傳來了。
警察部門未改制之前(即每區只有一名「華探長」,而港、九、新界三區又各設「總華探長」一名),要當上一個「分局」的華探長,並不是單憑資歷、才幹及功績便可成功,最重要的仍然是向洋大人奉獻金錢,才能達到目的。有關此類醜聞,在葛柏及韓德案中,早已暴露無遺,這裏已不必再擺事實、求證據了!
相反,此人「洗底」之後,由於今後不愁以同樣罪名而被拘控,便更加放胆活動了!
幸而華探長捷足先登,較衝鋒車早到一步,並未被軍裝同僚奪去頭功。整齣戲的上演,雖有挫折,還算成功。事後華探長一額冷汗,對着電話公司掘下的那個「害人坑」,咒罵不已!
「買案」又有「全買案」與「半買案」之分。上文報道的精采一幕,自然是「全買案」。至於「半買案」乃係發生某一嚴重罪案,在偵查進行時,僅拘獲一些無關重要的角式。於是進行說服,許以重利,着令將罪行包攬於一己身上,故而稱為「半買案」。現仍囚禁於赤柱監獄的終身監禁殺人犯梁××,便可能是「半買案」的犧牲者。
談過「冚假檔」各種「花招」,這裏再談「買案」的「絕活」。
什麽叫做「洗底」?相信許多人對這兩個字都感到陌生。原來黑社會人物被警方拘捕,控以「身為黑社會會員」的罪名時,不論庭上作出任何判決,圈内人都稱之為「洗底」。
儘管事前如何「彩排」,如何配合,但和*圖*書演戲到底是演戲,有時仍然難免差諸毫厘,失諸千里。以下便是一個發生於六十年代初期的,非常精彩的例子。
與此同時,華探長率領幹員,伺伏於「主角」逃走時必經的一個街口。「主角」抵達時,伏者蜂擁而前,來個人贜並獲。
我們居聚於斯的香港,稱為法治之區的香港,號為民主橱窗的香港,真會有這種不合情、理、法的事發生嗎?筆者縱有天大的胆,也不至無中生有,聳人聽聞。當然是真有其事,確有其人。而且,這類「買案」的實例,還多至不勝枚舉,那是「廉記」成立之前那段無法無天的日子裏,才不斷發生。近年來,不敢說完全沒有,但相信已很少很少了!
至此,讀者諸君應已明白「買案」為何物了!說穿了,只不過是由某華探長聘請的主角,於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一宗看來頗為嚴重的劫案。至於破案過程,又可分為「現場破案」及「事後破案」兩種。前者係「主角」正在下手時,華探長突然「從天而降」,一聲吆喝,匪徒抛械投降;後者則係「主角」搶劫成功,經過事主報案,報章騰載,上級責令破案之後。華探長才率領偵騎,與「匪徒」鬥法。結果,「邪不勝正」,匪徒束手就擒,人贓並獲,華探長以「凱旋」姿勢,押解人犯回署。
一九七二年七月,屬於「同新和」的黑人物靚坤,經營一處頗具規模的白粉零售檔。靚坤是探長劉昌華(曾因貪汚被判入獄)的「收租佬」,兩者之間,關係頗為密切。可能某一洋上司對劉頗有意見,召見時聲明接獲可靠綫報,一名靚坤的黑社會人物,在某處經營毒品零售。洋上司强調此一情報的真確性,並命令冚檔任務,由劉大探長帶隊執行。
以兩種「破案」方式而言,自然是後者優於前者。因為「現場破案」的「人」、「時」、「地」都過於巧合,只能偶一為之。還是「事後破案」,經過一番「勾心鬥角」,才能「虎穴擒兇」,較為合乎邏輯。
上演之前,「導演」曾經兩次帶同「主角」,實地現場查勘。並作出指示,由奪門而出以至抵達埋伏圈的時間為三十秒。因為有這三十秒的時間,店員們既可按動警鐘,亦可尾隨「匪徒」大呼打劫。如此演來,才算有聲有色。
被控「身為黑社會會員」,何以稱為洗底呢?原來香港法例,同一罪名不能在法庭上提控兩次。某人被控以「黑社會會員」時,不論庭上的判決是判刑也好,緩刑也好,監視行為也好,警誡也好,甚至無罪釋放都好,今後此人終其一生,便不虞以同樣罪名再行被警方拘控了!故而名之曰「洗底」,亦即「洗掉」黑社會的「底」之謂也!
原來舉凡「鴉片烟檔」、「白粉棚仔」、「紅丸檔」、「地下賭場」、「酒帘」、「音樂廳」、「浴池」、「女子美容院」、以及大小妓寨娼寮等等,都僱用有「替死鬼」。經營上述「架步」的「撈家」,百分之百都是黑社會人物,僱用的「替死鬼」,自然也是同道中人。
正是「聽君一席話,勝
和圖書讀十年書」,使筆者有啼笑皆非之感。
在「百花齊放」的黄金歲月中,雖然罪惡場所充斥市内,使人有五步一樓、十步一閣之感。但市民們也會不時從報章上看到某處破獲白粉窟,某處破獲黄色架步,及某處破獲賭檔等消息。表面看來,警方對反罪惡行動,並非不盡全力,只不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無法根絕而已。誰又知道這些「反罪惡行動」,在當時警、黑掛勾之下,有多少次是「真」的,又有多少次是「假」的呢?
被選定的「主角」係十四K大阿哥「馬×士」的兩名門生。上演地點是上海街的一家金舖。
梁某被捕後,有人勸他認罪。勸他的人指出倘若認罪,充其量坐牢一年半載而已,入獄後可照顧其母生活,出獄後又可給予一份好工作。在拘留期内,梁××曾幾次被帶至灣仔某酒店,使其獲得較好待遇,又有人親自送款上門給他的母親。如此這般之下,梁××給說服了,以為真的監禁一年半載,便可釋放。不料一經認罪,初級偵訊表面證供成立,在最高法院判決時,不是坐牢而是被判環首死刑。那時,呼天搶地,大叫冤枉,也沒有誰去理會他了!
難得「靚坤」也頗具江湖義氣,主子提出的要求,毫無難色地一口應承下來。跟着,劉大探便執行洋上司的任務,帶隊「冚」自己「收租佬」的檔。
這是一個天大難題。本來,探長與「收租佬」之間遇有風險時,前者犧牲後者,來個「丢車保帥」,亦不為奇。但劉大探長與靚坤已合作多年,彼此間可能建立了一些「感情」。尤其是靚坤如有差池,要「培養」另一名「收租佬」,並不是容易的事,且亦會引起靚坤的反感,今後不再替他賣命。
「買案」活劇,「導演」自然是「新紮」或已「成名」的華探長;演員自然是黑社會中人,而且認為相當可靠的才會被聘為「主角」。
「洗底」對社會秩序、公眾安寧,以及被控的黑人物本身,有什麽好處或壞處呢?事關法律條文,筆者不敢遽下斷語,只是實事求是的作以下分析。
提起「買案」,幾位走路大探長如藍×、呂×、顏×及曾因貪汚有據而坐過牢的褟×,都是箇中高手。
本來,找個「替死鬼」去担當風險,乃是最完美不過的事。可是洋上司給劉探長的資料之中,赫然具有靚坤的照片。這一來,想「李代桃僵」也行不通了!
「水到渠成」,真除華探長之後,對曾「拔刀相助」的「撈家」們,自然允許其有若干「特權」,以作酬庸之意,這是對内的;對上級呢?昇為華探長之後,不能沒有一點表現,否則知名度不高,更高層的洋上司對你也不會滿意。要有表現,自然是破獲幾宗「大案」,幹得有聲有色才行。但「大案」是可遇不可求的。萬一轄區内竟然「風調雨順,國泰民安」,這個「表現」又從何得而「表現」呢?於是便有「買案」之舉。
據梁××及梁母的口供透露:數年前,某招待所發生命案。跟隨兇手進入招待所的人有十餘名之多,梁××係其中之一。但梁https://m.hetubook.com.com××始終堅持自己沒有動手殺人,一直在旁觀看而已。但在場的十多人之中,卻只有他一個人被警方拘捕。
由於「身為黑社會會員」這項罪名非常抽象,不能隨意羅織,黑人物也和普通市民一樣,並無特別標誌,更無「證章」、「證書」之類的呈堂證物。如果被告在庭上堅決否認,而控方又不能提出有力證據時,則庭上往往不予接納,銷案放人。因此,被控「身為黑社會會員」時,大部分須由被告自行認罪,然后|庭上才會接納。
某華探長(現在加拿大)上任九龍某區之初,為了表現其卓越能力,下車伊始,便上演一次「現場破案」的把戲。
靚坤早已「嚴陣以待」。由於洋上司的情報顯示,那是一處頗具規模的白粉零售站,存放的毒品自不能太少(恐防不像零售處);但也不能過多(恐防判案時刑期過重),四十來五十包則恰到好處。大探長率隊掩至時,靚坤還作反抗之狀,結果身受輕傷,戴着手銬送往瑪麗醫院敷藥。
有些「冚假檔」卻又別開生面,和上述的性質截然不同。以下又是一樁「有趣」的例子:
其後,上文提及的探長劉昌華與其他警務人員,因此案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這時,梁××已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於是由其家屬上書港督,希望平反冤獄。雖然未獲成功,但這件「半買案」的若干内幕,已因此而公開於廣大市民之前。
警方與黑社會聯合上演的另一項把戲,乃係貪汚分子包庇黄、賭、毒等不法場所,但為了掩飾上級及市民耳目,不時要來一齣「假冚檔」或「捉放曹」的活劇。此外,若干高級探目或探長,都曾炮製過「買案」的把戲(詳情下文交代)。至於替黑人物「洗底」之舉,更是一點實際效果也收不到,反而會「妨礙司法公正」及加深警、黑之間的矛盾。
法庭對於「身為黑社會會員」的被告,如無其他「併發罪」,一般判處並不嚴厲。故而部分黑人物都會聽從勸告,自認身為黑社會會員,進行「洗底」。
精采的還在後頭。此案在裁判署審訊時,靚坤的罪名僅是「藏有海洛英四十七包,可供吸食用途」。按照慣常案例,超過毒品十包以上的,主控有權控以「販賣」罪名。如今,「可供販賣用途」變為「可供吸食用途」,在主審的裁判司量刑時,起了很大作用。「販賣毒品」刑期,一般在十八個月至三年之間,而藏有「可供吸食毒品」的罪名,倘無案底,甚至可判簽保。結果,靚坤被判刑三個月,因為他的案底太惡劣了!
結果,還是劉大探長「英明果斷」。把一切詳情面告靚坤之後,決定要靚坤暫時吃吃皇家飯,但保證時間不會太長,此外,又許下其他優厚條件,務令對方諒解自己目前的處境,非行這步「險着」不可。
所謂「買案」,究竟應作如何解釋。筆者也「矇查查」不求甚解。如照字面解釋,應該是「用錢買破案」較為貼切。
這幕戲精采極了!一向對劉大探長有成見的洋上司,也認為滿意,從而減少對他的敵視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