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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非馬:故事裡的詭辯術

作者:于惠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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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反同一律的詭辯術 這場官司要不要打

第三章 違反同一律的詭辯術

這場官司要不要打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詭辯家普羅塔哥拉曾公開設館教人辯論之術。他收了一個想當律師的學生,名叫愛瓦梯勒士。師生簽訂合同:學生先交一半學費,另一半學費待學生畢業後第一次出庭為人打官司勝訴後交付;如果官司敗訴就毋須再交這一半學費。
愛瓦梯勒士聽後不甘示弱,他對老師說,我看這官司打起來實際上對https://m.hetubook.com.com你不利。因為:如果我打贏了,根據法庭判決,我當然不給你學費;如果我打輸了,根據當切簽訂的合同,我無須再交學費(合同規定,愛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輸了官司,就不要交另一半學費);或者我打贏了,或者我打輸了;所以,我都不應付給你學費。
老師和學和圖書生的論證都違反了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因為按照同一律,師生在爭論該不該交學費時,都必須使用同一個標準。
愛瓦梯勒士畢業後並未從事律師職業,也不交那一半學費。老師等得不耐煩,就向學生索取,學生執意不給,師生要訴諸法庭解決。老師對學生說,這官司打起來對你沒有好處。因為:如果我打贏了,根據法https://m.hetubook•com•com庭判決,你必須給我學費;如果我打輸了也就是你打贏了,根據當初簽訂的合同,你也必須給我學費(合同規定,愛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贏官司應交學費);或者我打贏了,或者我打輸了;所以,你都必須給我學費。
但實際上二人都採用了雙重標準:一個是法庭的判決,另一個是當初的合同。這兩個標準對於辯論和圖書的雙方各有利弊,他們在論證中都選擇了對自己有利的標準,避開了對自己不利的標準。
當老師對學生說這場官司如果我打贏了你應當給我學費時,使用的標準是法庭的判決;當說如果我打輸了你也應給我學費時,使用的標準是當初的合同。愛瓦梯勒士恰恰相反,當他對老師說這場官司如果我打輸了我不給你學費時,使用的標準是當初的合同;hetubook.com.com當說如果我打贏了我不給你學費時,使用的標準是法庭的判決。所以,師生的論證都是詭辯。
這就是邏輯史上著名的「半費之訟」。
這個問題如果深一層思考,就會發現當初簽訂的合同有漏洞,因為它沒有規定學生畢業後根本不從事律師職業時,還要不要交另一半學費,這一點被學生鑽了空子。在這種情況下,恐怕法官也難以判決愛瓦梯勒士該不該交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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