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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森林的邊緣

作者:史懷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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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始森林的社會問題 烈酒、一夫多妻制、買妻

七、原始森林的社會問題

烈酒、一夫多妻制、買妻

原始林中連牛、山羊也沒有。換句話說,母親們為了養活乳兒必須長期用自己的奶來哺育。於是一夫多妻制保全了乳兒的生存權。生產後,女人擁有為期三年光為孩子而生活的權利與義務。那時她們早已不做妻子,只專門當母親。而這期間的大半時候,是在娘家度過的。三年一到便舉行慶祝斷奶儀式。女人再度成為妻子回到丈夫的小屋。在這段期間,丈夫為了家事與農事,只好打算另外再娶一個或數個女人。
通常黑人的女兒,沒有比默默地賣給沒出息的人更想委身於他人。當然在此地的愛情,沒有擔當像歐洲人結婚時的任務。自然而然就會全然不知羅曼蒂克的氣氛。依照慣例,結婚是要取決於家族會議。一般來說,婚姻生活是幸福的。
一夫多妻制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們帶著一夫一妻制的理想來此地。傳教士們用盡一切手段來對抗一夫多妻制。他們要求當局以法律來禁止。可m.hetubook.com•com是在另一方面,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夫多妻制與當時的經濟、社會狀況有密切關聯。社會組織尚未進步到人居住在小竹屋裡,女人靠獨立工作以謀生的地步,所以未婚女子是沒有地位的。所有女性都要結婚是一夫多妻制的前提因素。
在這裡常有過十四歲的少年被介紹為家長。原因是這樣的:他從逝去的親戚中,把已經有了小孩的遺孀接收過來。而這位遺孀又和別的男子共度新的婚姻生活。雖然如此,少年對於孩子的權利與義務,卻一點也沒改變。對於男孩的將來必須為他買個妻子。對於女孩,如果別人想要娶她做妻子,就必須付錢給他。
經濟狀況愈好,廢止一夫多妻制也愈容易。人們能夠住在隔間堅固的房子裡,熟悉畜產與農業的經營,那麼一夫多妻制就不再適合環境了。不適合環境自然而然地就會消失。隨著文化的進步,以色列的居民,www.hetubook.com.com不但不再與一夫一妻制對抗,而且戰勝了一夫多妻制。雖然在先知的時代裡,兩者是並存的,然而耶穌卻不是以一夫多妻制為出發點的。
我知道有的女子在出生前就被訂去做妻子。
因此想要改革他們一夫多妻制,勢必要動搖他們所有的社會構造,又因為我們無法訂立適合新境遇的社會秩序,真那樣做的話,對嗎?所以事實上,一夫多妻制依然存在著。只是姨太太們豈不是從合法的地位變成不合法了嗎?這個問題,大大地傷透了傳教士們的腦筋。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在自然人之間,沒有無人照料的寡婦和被拋棄的孤兒。極親近的男親戚接收了故人之妻,就得撫養她和她的孩子。此後,寡婦可以經他的允許而和其他的男子結婚。總之,她擁有妻子的權利。
女子大抵於十五歲結婚。傳道所的女校中的女學生,幾乎全都訂過婚,畢業後就立刻結婚。
妻子https://m.hetubook•com.com們之間的關係,大抵很不錯。黑女人不希望只做一個人的妻子。據說維持耕地的工作是妻子的事與責任。通常耕地離部落很遠。隱僻在各地,因此這種耕種極為費力。
除非迫不得已,應該使現存的法律與風俗習慣進步,而不是去變更現行的一切。這是在我和此地最有才能且富於經驗的白人談話時,腦海中所想的。
這個故事發生於桑吉他,是從一位傳教師那兒聽來的。有個男人負債四百法郎,卻不願意償債,於是舉行買妻的結婚儀式。人們正在慶賀時,債主跑來了,說明男方是用還債的錢來買妻子,並狠狠痛罵一頓,於是起了爭執。最後雙方同意,債務人在這次結婚後所生的第一個女兒送給債權人。於是債權人加入賀客的行列,一起慶婚禮。十六年後,他來求婚,就這樣地解決了債務。
屢屢聽到有人主張說,雖然烈酒沒有輸入,卻盛行於土人之間。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此地能和*圖*書喝到的酒中,土人只能取得土酒。而且這種酒不是危險物品。這是修羅樹汁的發酵物。造這種酒必須在遠離部落的原始林中作。因為須在樹上挖洞,搬運木桶,這些都須要靠勞力。而且法律禁止在樹上挖洞。又由於這種酒不能長久存藏,所以發揮了使部落的人們於一年數次的大典中喝醉的功效。並且不會造成像烈酒那種永久性的危險。新修羅酒類似發酵中葡萄汁的味道。白飲的話也不會像葡萄酒那樣易醉。由於土人習慣在酒中攙入某種樹皮,以致喝得爛醉如泥。
我在醫院裡所看到一夫多妻制並沒有暴露出其病態的另一面。有一位年老患病的酋長,帶著兩位年輕的姨太太一起入院。他的病狀令人擔憂。突然又來了一位年紀比兩位姨太太年長得多的妻子。她是第一任妻子。從她來的那天起,就坐在丈夫的床上,把頭伏在膝蓋上,喝著飲料。兩位姨太太對她是畢恭畢敬的,詳聽命令、做飯。
傳道所固然覺得一夫一妻www.hetubook.com.com制較理想。基於基督教的要求,更應該發揚光大。不過,若是國家以法來強制執行,那麼就錯了。就我的判斷把排除非道德與排除一夫多妻制視為同一是不對的。
買妻,應該斷然反對呢?應該容許呢?如果不問女子的意見,便把她賣給出最多錢的人做妻子。當然應該反對。可是如果求婚的男子已得到女子的首肯,卻因地方風俗不得不付一定金額給她的家族,那麼就和歐洲所風行的陪嫁錢完全一樣,是不無道理的。男子結婚時,付給女方金錢,女方接受金錢,所存在的原理是一樣的。不論是那種情形,基於社會觀的金錢取付法是因結婚而產生的。最重要的是不管在歐洲,不管在自然人之間,停止這種取付法是有附屬條件的。因此非洲決定配偶選擇的形式,並不像歐洲那樣,妻子是丈夫買來的,因此我們不應該攻訐買妻。我們應該教育土人,不要把女兒嫁給付最多錢的人,而是把女兒嫁給能女兒幸福而且女兒對他有好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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