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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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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價考略 搏命集團及其制度背景

二、命價考略

搏命集團及其制度背景

由此可見,在臨時土匪和平民之間,還存在鬧荒這樣一種過渡狀態。鬧荒有比較明顯的道德合理性。任何產權安排,任何權利設置,如果大規模地漠視人命,貶低人類之最要,恐怕都難免遭到血的報應,為這種制度辯護也難以令人心服。
「第二年,真奇怪,也是個悲劇,我們縣到處災情嚴重,全縣老百姓都去當了土匪。到處你都可以聽到強盜、綁票和暴動的新聞。我簡直沒有辦法行使我這個縣長的職能,因為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www.hetubook•com.com,而且他們實際並不是匪而是災民。」
在討論賣命問題時,我們沒有提及社會環境。至少有兩點環境因素,不提出來便有失公正。
在這個故事裡,縣長和老百姓都遇到了命名的困難。說是土匪,那些人明明是災民。說是災民,他們又鋌而走險,幹了謀財害命的勾當。為了避免道德判斷,我們不妨使用「搏命集團」這個中性稱呼,只關注他們以命換命的特徵。這個集團在暴烈程度和_圖_書、專業程度、違法程度、臨時或永久程度等方面有很寬的跨度。
在血線失守的社會裡,官與匪的界限難以劃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樣很難劃清。民國初年,嚴景耀先生到河南省某縣做調查,縣長向他訴說了這種難處。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搜刮太狠。假如劉某是自耕農,免了租子,就不至於去當土匪。不過,要求地主不利用爭奪佃權的形勢取利,又有些不近情理。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這裡。
縣長說,在和_圖_書兩年縣長任內,他對於災荒的事件窮於應付。他說:「別處的災民跑來我縣搶走糧物,老百姓就來告他們的狀。可是我無能為力。因為,首先我知道那些被告並不是土匪而是災民;第二,我沒有那麼多的員警和衛兵去抓這些土匪。即使我抓了他們,也沒有那麼多牢房收容他們。
據《東方》雜誌第三十卷第一號報導,一九三四年旱災之後的江浙地區,災民無米充饑,便紛紛湧往富戶商家搶米。他們所用的辦法,有的是和平的「坐食」,有的是和-圖-書暴動。僅浙江一省,發生較大規模搶米騷動的就有嘉興、海寧、桐鄉、長興、臨安、蕭山、嘉善等縣。
血線防護的缺失,這是社會制度的重大缺陷。不守血線的制度,具備了魯迅所謂的「吃人」特徵。
農民的鬧荒,不但表現在搶米分糧方面,而且表現為焚屋焚倉,抗租抗官,待到政府將他們視為「匪」而大肆鎮壓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便背井離鄉,甚或真的淪為匪寇了。
「當我說這些老百姓(這些土匪)是捉不完時,他們就控告他們的親屬、叔舅、https://m•hetubook.com•com表兄弟等,並要我去抓他們。在過去株連親屬是合法的,但是現在的法律是不允許株連親屬的。於是老百姓就說我包庇匪類,或誣我貪贓納賄。
二是政府失職。按照正式規定,遭遇災荒,農民去縣衙門報告災情,不僅可以免稅,還可以獲得救濟。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不作為的官府。不肯或不能掏錢護住血線,任憑匱乏突破生死邊界,製造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龐大群體,然後再耗費大筆軍費剿匪殺人,這正是我們中國人非常熟悉卻又徒喚奈何的官府慣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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