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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崇禧先生訪問紀錄(上冊)

作者:白崇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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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抗日戰爭 抗日戰爭之總檢討(續)

第四編 抗日戰爭

抗日戰爭之總檢討(續)

六、先剿匪後行憲(續)
東北四院轄市:瀋陽、哈爾濱、大連、長春。
回憶李在代行總統職務期間,於軍事上,自徐州會戰失敗後,國軍精銳消耗殆盡,不能挽回頹勢;於政治上,雖有和談代表團之派遣,終無結果。和戰均無結果,反與中央發生許多隔閡,終致情勢演變,大局逆轉。
中央在表面上依全會決議,採自由競選,予各人以逐鹿之機會,而實際上黨團全力支持孫科,認為孫科可能勝利。在大陸上,一般黨團員知識較高,喜歡自由而不願受拘束,對於中央全力支持孫科引起反感,而轉投李宗仁之票,故使黑馬李宗仁脫穎而出,獲得最後勝利。此事影響戡亂前途至鉅,其中經過,因我參與其事,知之甚稔,故概略說出,以供研究現代史者之參考。
又憲法第九一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以上各省暨院轄市,共約二十個單位,其中或為全部,或為大部,或為一部,而共匪所佔領之農村面積則更為廣泛。
三十七年四月,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蔣中正先生競選第一屆行憲總統,以現任總統在全國之威望,卒獲全場一致之通過。當時黨內競選副總統提名者有孫科、于右任、程潛、李宗仁四人,按照慣例,副總統之提名,應由總統提出,交全會票選,倘逾半數即為副總統候選人,但以參加提名競選諸人,競爭激烈,以後遂改為自由競選。
向前李副總統建議如何與蔣公相處,以期止於至善。
此外,就我個人而論,此次選舉副總統,影響我政治生命很大。一切說來話長,且從我與李宗仁之淵源說起。我是廣西桂林人,與李將軍係為同鄉,在統一廣西與建設廣西期間,大家皆以李、黃、白並稱,廣西亦有模範省之譽。民國十二年,我任廣西全權代表,至廣州士敏土廠晉見孫大元帥,請求廣西和_圖_書加入廣東革命陣營,孫大元帥極表歡迎,秘委黃紹竑為廣西討賊軍第一軍總指揮,我為參謀長,潛回梧州繳沈鴻英之械,然後進兵桂平至南寧。當時李宗仁任陸榮廷麾下之旅長,駐守瓊州,當陸、沈爭奪桂林時,討賊軍乘機發難攻取南寧,並連絡李宗仁共襄盛舉,最初李不贊成,經我剖析以利害,始允參加。惟李不用討賊軍名義,而改稱「定桂軍」。此二軍實只二旅之部隊,攻佔南寧後,改組成立討賊聯軍,於譚浩明公館公推李宗仁為聯軍總司令,黃紹竑為副總司令,我為前敵總指揮兼參謀長。人事既安排就緒,遂開始統一廣西,進行建設廣西之工作,其後並加入廣東革命陣營,參加北伐。
前李副總統向在兩廣地方服務時間較多,對中央方面之人事不太熟諳,自當選副總統後,照例應隨總統常駐中央。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而於副總統之職務並未規定,可謂處於備而不用之地位。總統雄才大略,而其幕僚又出類拔萃者甚多,故我向李副總統建議如下:
幾位副總統候選人中,論歷史關係,李宗仁之聲譽甚佳,最初我未答應為李競選,但於公於私,情面難卻,終於允諾。當北伐抗戰期間,我所經省份甚多,所認識之人亦復不少,再加於中央服務多年,與各方面來往頗多,交往甚廣。同時,我信仰回教,西北陝、甘、寧、青、新等省信徒甚多,尤以寧、青、新三省是為基本票所在。又我係廣西人,廣西自成基本票,且安徽於抗戰八年,先後在廖磊、李品仙領導下,故亦成基本票。以上基本票所在共計五省,此外加上東北、華北、西南、東南為數不少之同情票,故使李宗仁脫穎而出,壓倒孫科而當選為副總統。一般人以為李之獲勝,我居功最大,我本人卻不作此想。其後因政治之糾紛,終於被捲入漩渦,此實為始料所不及。
黃河流域:冀、察、晉、綏、魯、豫、陝、甘、寧、青。
(2和*圖*書)每直轄市二人
依據憲法上列之規定,國大代表、立、監委員之選舉,必須各省市政權統一,地方完整,始可實行普選。
白夫人一向公私分明,從不干涉政治,此次獨不贊成我助李競選,她力勸我仍回前方剿匪,不可介入政治漩渦。我考慮再三,以決心不夠,仍為情感所動,未採納白夫人遠大之建議,至今思之,內心極感痛悔。
此等聚談作成紀錄兩份,一份自己保存,一份送呈總統,對外不公布,若有建設性意見,經總統審閱後,批交主管參考,一者增加自己閱歷學識,一者對各部會多所瞭解。
(以上第五十次訪問,五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4)西藏八人
1、副總統係輔助總統,平時不可輕易提出主張——當選舉副總統時,因競選關係,每一候選人皆開出許多政治支票,其實副總統無權兌現,此事既成過去,以後即不可輕出主張,輕於言諾,以免與中央不合。
(1)每省五人
當競選之時,為爭取選票,李與孫科雙方不免動以情感,致兩廣之團結亦遭受影響,此亦始料所不及。總而言之,共匪未平,而強為行憲,致有如許之惡果,此為不可行憲之第五項理由。
六、先剿匪後行憲
(其他各條從略)
(5)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1、抗戰勝利時,余曾向重慶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公建議,應乘戰勝餘威,先將共匪剿平,而後行憲。
當時競選黨內副總統提名者,有孫科、于右任、程潛、李宗仁諸人,孫科為國父哲子,乃最適當之人選,深獲黨團及廣東之支持;于右任為黨國元老,為西北人士所支持;程潛時任武漢行營主任,為兩湖所支持,因此中央難於取捨,爭執結果,遂決定不提名而改為自由競選。中央雖予于右任、程潛、李宗仁等以競選機會,但認為在黨團支持下,孫科定可當選,不料天下事意外者多hetubook.com.com,結果卻是李宗仁登上副總統寶座。惟李雖告勝利,非但於黨國不利,於其個人亦無好處,而於其有關者或支持者,更係一大損失,此為始料所不及者。
3、中樞既有英明總統主持國家大計,副總統宜每年至國內各地巡視,一者代表中央關懷地方之意,一者視察地方建設,探求民瘓。同時藉觀賞名山大川之便,以收「讀萬卷書,行千里路」之功。此外,地方民意代表如國大等,應隨時與之聯繫,以增加彼此之瞭解。副總統出巡時,可率各部會有專才者,組一小型旅行考察團,留心觀察,以廣見聞,並就每人觀察所得,製成紀錄兩份,一份送呈總統,一份自己保存。
國大代、立監委之選舉,於共匪盤據之地區,若東北,若華北,因無法舉行票選,而改為推選,與憲法規定之普選殊為不合,此為未剿匪,不能行憲之第四項理由。
當時競爭之人士,有國民黨黨員,有三民主義青年團員暨友黨黨員,因競選激烈而生爭執傷和氣者甚多,尤以湖南為最甚。湘西因爭執激烈,黨團內鬨而鬧出命案,此為共匪未平,不能行憲之第三項理由。
(1)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
按憲法第六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東北九省:遼寧、遼北、安東、吉林、松江、合江、嫩江、興安、黑龍江。
國大代表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在首都南京召開第一屆國民代表會議,實施憲政,選舉總統副總統。按一般政黨政治慣例,總統由政黨內部推出參加競選,並由競選總統者提出某一志同道合同志為副總統候選人,以收輔助之功。
抗戰勝利,所以急於行憲之故,係因受國內友黨,與地方號稱民主人士,及海外言論壓迫所致。彼等均謂抗戰勝利後,應開放政權,不應再一黨專政,故希望及早行憲。當時中央有一宣言https://www.hetubook.com.com,表示於抗戰勝利後一年行憲,故當勝利來臨,中央即一面剿匪,一面行憲,而共匪卻乘機擴大叛亂,佔據全國二十個省市。
5、國民大會為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最高機關,據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又第二十六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3)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出巡時,可視氣候之所宜,分期分區前往,若冬天赴華南,夏天至華北、東北,純取其氣候相宜也。
(1)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2、中央各院部會與民意機關,有許多人事不熟,每人之能力、見解如何,副總統應利用此機會,於每週六分別邀請各院首長、各民意代表召集人、與黨部負責人及許多外交經濟各方面之人才聚餐,每次人數不過一桌,預先妥為安排,一面聯絡情感,促進彼此間之瞭解,一面聽取彼等意見,增加學問之進益。
民國三十五年冬季,李宗仁將軍擔任北平行營主任,指揮冀、察、熱等省戡亂軍事,並負責支援東北軍事,任務堪稱重大。當時李將軍曾有一電與我,表示將出競副總統,要我轉報委員長,探其口氣。我報告後,委員長當面訓示兩點:「一、北平行營剿匪任務重要,不可輕離;二、我為軍人,李某亦為軍人,兩位軍人參加競選不妥。」要我據此轉告,我以為委員長意思正大,遂照此電覆李將軍,要其中止競選之念,不可南來。此電一去,即未再接其覆電。
我身為幕僚,曾將以上三項建議向副總統提出,副總統表示同意,我又報告總統,總統亦認為此議甚佳。不料共匪乘選舉期問大肆活動,匪勢猖獗,大局隨之逆轉,致此議無暇實行,等於一篇空論而已。
一日,李將軍忽至南京,並來看我,他說:「北平有許多事情辦不通,此行除述職外,並將晉見委座,說明競選之決心,若競選成功,即不回北平,若競www.hetubook.com.com選失敗,亦不返北平。」說畢,即動身前往見委員長,待回來時他說:「委員長之意仍希望我回北平。」
以上八年抗戰軍事總檢討完。
憲法第六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3、共匪在抗戰勝利後所佔地區:
(其餘(2)(3)(4)(5)(6)(7)條從略)
因有以上所述淵源,故我與李將軍之關係特別密切。回憶南京大選開始時,李宗仁、黃紹竑、李品仙、黃旭初諸人暨廣西國大代表、立監委等一致要我助李競選。當時我任國防部長,正於九江之國防部指揮所,指揮軍事,攻打共軍第一號悍將劉伯承,不久,將劉擊退,並摧毀共黨在大別山之根據地,為此一事,蔣先生於國民代表大會中曾特別為我宣揚一番。
行憲予共黨以擴大叛亂之機會,此為不能行憲之第一理由。又行憲之時,黨政軍各界負重任者,無不參加競選活動,凡參加活動者,勢必鬆懈其本身工作,尤以與匪鬧爭地區,影響最鉅,故匪勢日獗,此為不能行憲之第二項理由。
2、共匪在抗戰初期、自稱八路軍,人槍不過三萬餘,侷促於延安地區,其後於抗戰中收繳民槍,襲擊友軍,擴充結果,對外號稱正規軍六十萬,民兵二百萬。以正規軍言,與抗戰之初相比,幾達二十倍。
長江流域:鄂、皖、贛、蘇。
4、若共匪未剿平即行憲,有甚多矛盾處,且難免違憲。例如: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抗戰勝利後,由於共匪擴大叛亂,中央為軍事之需要,不得不採取戡亂之行動。故凡違背戡亂國策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均在取締之列,如此顯與憲法違背。再者,為防止軍機之洩露,通信亦須檢查,此亦違憲。又如在軍事戡亂期間,對於違反國策之集會、結社,或因戒嚴法之限制,或因軍事法之規定,均有取締之必要,如此亦抵觸憲法。是以戡亂期間,行憲宜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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