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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法史:歷史上的法律趣事

作者: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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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史奇聞笑古今 蘇軾弟弟嫁女為何嫁得傾家蕩產

第一部分 法史奇聞笑古今

蘇軾弟弟嫁女為何嫁得傾家蕩產

古代就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

「佳婿」太金貴,一般人嫁不起

不僅如此,這個主判的官員還給蔡氏寫了一個證明,叫「田宅契」,相當於今天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官方證明這個田產就是屬於蔡氏個人所有,「以杜絕他日之爭」。就這樣,這場官司就此息事寧人。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把「雙刃劍」,它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反過來,婦女也不得染指夫家的財產。

嫁女兒比娶媳婦貴多了

因此,南宋袁采在《袁氏世範》卷中說:「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家裡生了女兒如果不早種杉樹做準備,等到女兒長成之時,不是債台高築,就是嫁女失時。這也是為何宋朝盛產「剩女」的原因之一。當時可真是富了一群女婿,窮了一幫丈人。
由此看來,也難怪貴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老先生,嫁個女兒都快傾家蕩產了,畢竟蘇老先生是個文化人,自然比不得那些官二代、富二代了。
在宋朝,為了界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女方的父母會在女兒出嫁前,也就是雙方訂婚的時候,將嫁妝清單列好,上面一條條地寫著「某物有多少」。男女雙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財產一個一個寫清楚,然後雙方共同簽字。萬一以後夫妻離婚,這張紙上的所有東西女方都要帶回娘家,一個都不能少。這就是我國較早的婚前財產契約,也就是現在的婚前財產公證。
「九千四百緡」就是九四〇〇貫,雖說當時已經是北宋後期,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但是一貫也差不多相當於現在的三〇〇元人民幣的購買力。那麼九四〇〇貫相當hetubook.com.com於現在的多少?二八二萬元!之後,蘇轍在日記裡說,他這是「破家嫁女」。換言之,為了給女兒辦嫁妝,他幾乎傾家蕩產。
最近因為一系列婚前財產公證而議論紛紛的「輿論界」,隨著《婚姻法》新解釋的出台,論戰逐漸白熱化。
按照當時的購買力來換算的話,范仲淹所說的一貫大致相當於現在的四〇〇〇元,二〇貫即八萬元,三〇貫即十二萬元。也就是說,在范仲淹的家族裡,男孩娶親需要送八萬元的彩禮,女孩出嫁則要帶十二萬元的嫁妝。
如此大量的財富流轉,自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所以婚前財產的歸屬最後由國家正式出台了一個古代版「《婚姻法》司法解釋」,很早就確立了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制度。
可見,在宋代想得到一個「佳婿」,要付出多麼大的代價。在當時就連宋神宗的弟弟楊王趙顥,都因為女兒太多,又差不多都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齡,然而楊王趙顥畢竟私產有限,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預支一些俸祿。
宋朝時期規定,男女雙方如果鬧離婚,女方當初陪嫁過來的嫁妝仍然全部屬於女方,不管婚後男方給了女方多少錢,也不管夫妻雙方婚後擔負了多少債務,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妝去還。
大文豪蘇軾有一個令人羨慕的家庭,「蘇門三學士」一時被傳為佳話。
能夠考中進士,並且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家境自然不會差到哪裡去,那麼蘇軾的弟弟蘇轍為何嫁一個女兒就嫁得傾家蕩產呢?
同樣,婚前的財產對於女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女方出嫁時,沒有任何嫁妝,一般的家庭是不會答應迎娶的。
「離知」是宋朝的法律術語,也叫和-圖-書「兩離知」或「離」。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動,而「離知」則是男女雙方平權,相當於現在的離婚。
可以說,嫁個女兒比娶個媳婦貴多了,如此反差巨大的性價比,更是給重男輕女的學說增添了市場。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詞大全,名為《名公書判清明集》,係判牘彙編,輯錄了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吳毅夫、陳子華、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二十八人擔任官吏期間所作的一些判詞。本書現僅存「戶婚」一門,共二十二類,計一一七條,絕大部分屬於民事案件的判詞。其中記載了這樣一條南宋法官的判決案例:
由此可見,對婦女財產的保護不只是一紙空文,在具體的實踐領域,這項法律條令早已開始適用。
如果任其發展,就像宋代一樣,平時疼愛自家千金的老丈人們個個比賽看誰給的嫁妝多,社會上又像古代一樣「男貴女賤」,難道不是開歷史的倒車嗎?到時有什麼男女平等可言?而且現在有的女人比男人還能賺錢,未來社會是不是「女尊男卑」,猶未可知,如果真是那樣,更成一鍋粥了,社會哪有什麼秩序可言?
宋朝時期的嫁妝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種類。嫁妝並不是單獨註冊在妻子名下的產業,官府要求財產都要以戶為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不管實際上他是否活著。然而,雖然女方的嫁妝全部要登記在男戶主的名下,但是具體的產業則要求明確地標示出來,這個事實關係到對嫁妝的恰當使用,不僅女人有生之年有權掌管它,而且還與確立的所有繼承人有關。
南宋淳熙年間,太學生黃左之登第後,做了汝陽王的女婿,便「得奩具五百萬」,頓時「和圖書化窮薄為富豪」。
宋徽宗初年,蘇軾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要嫁女兒。為了給女兒籌辦嫁妝,蘇轍特地賣了他在河南新鄉購置的一塊好地,湊了「九千四百緡(min,古代計量單位)」,讓女兒帶進了婆家。
在選擇婚姻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理性,畢竟,只有最適合的才是最好的,如果兩人合不來,錢再多有什麼用呢?家和才能萬事興啊!

婚前財產公證不一定是好事

蘇轍嫁女傾家蕩產卻與最近熱炒的「婚前財產公證」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在兄弟同財共居時期,妻子的嫁妝被視為「妻財」,分家時不在分割的範圍內;在夫妻「離知」時,法律將保護女方的婚前財產,即嫁妝或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田地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宋朝的司法部門明確支持,女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所買房屋在離婚後仍歸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兒前,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約定如果以後離婚,女兒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個不少地帶回來。僅憑這一點,宋朝就無愧於歷史上最具人文關懷的時代之一。難怪金庸等許多現當代名人在接受採訪時都說,如果能回到古代,最願意做宋朝人。
南宋時期有一個姓陳的老頭,一紙狀紙把他的兒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兒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畝和三間房子賣了,他要追回這個損失。判案的官員調查之後發現,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妝換了錢後買的,後來又把它們賣了,而陳老頭卻說兒媳婦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婚前所買房屋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古已有之,而且https://www.hetubook.com.com,在宋朝時就已經出現相當完備的法律規定,打離婚官司分割財產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執行過的案例記錄留世。
最後,這個官員依照宋朝的律例判決說,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妝購買的田產,包括從自己娘家陪嫁過來的田產,都不屬於男方家族,不管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判決陳老頭敗訴。
同樣,離婚時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點家產,只能拿走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嫁妝。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護了在婚姻中很容易處於劣勢地位的女方。《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還有一例妻子譴責丈夫未經她的同意賣掉女方嫁妝的案件,這對丈夫侵吞妻子嫁妝後,再去休掉女方的惡行進行了制約。
要知道,古代的婦女是不事生產的,不生產,也就沒有新的財富,所以說,真正一輩子屬於婦女自己的財產,只有婚前陪嫁過來的嫁妝。女方父母怕女兒去了婆家受欺負,或嫁妝少了在姑嫂之間無地位,都拚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帶著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因此,宋朝嫁女陪嫁甚豐,與歷代相比,宋朝人的財富相對比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麼都講排場,所謂「風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樣百出。從北宋中後期開始,女子的嫁妝越來越多,不僅有傢俱、首飾、銅錢,還有土地、房子,有時候多得嚇人。特別是有錢人家嫁女兒,那陪嫁絕對是「富二代」的標準,動不動就是多少間房、多少畝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婚前所買房屋將可能成為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和*圖*書同財產。這條意見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熱議。人們覺得現在的婚姻就是「愛情買賣」,一切都被物質化了。
嫁女需要豐厚的嫁妝,娶媳婦者自然就有一夜暴富的機會。

財產原來是誰的,離婚時就是誰的

嫁妝如此厚重,相比之下娶媳婦的彩禮自然遜色多了,范仲淹老先生有一條家規,可以很明確地說明這個問題。
在宋人劉府的筆下,曾記錄了一個官員女兒王瓊奴的故事。她曾錦衣玉食,擅長刺繡且會作詩,十幾歲時父親被免職,返家途中父母雙雙過世。瓊奴的兄嫂掌握著大部分家產,因為沒有嫁妝,未婚夫拒絕娶她。最終,留在瓊奴身邊的一個老僕人說服她給一位富官做了妾。劉府描寫了瓊奴此時的慘狀,經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毆打。
以史為鑑,雖然婚前財產公證能夠省卻很多的麻煩,但是帶來的麻煩也不少。拋除夫妻之間的信任問題,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都不見得是好事。
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軍事家和文學家范仲淹,曾任宰相這樣的高官,自然積蓄不少。范仲淹發家之後,一個人把整個家族全養了起來,家族裡不管誰家辦紅白事,都是范仲淹出錢資助。為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一個規矩:凡是族裡男孩娶親,彩禮都要按二〇貫的標準去送;凡是族裡女孩出嫁,嫁妝都要按三〇貫的標準去置。很明顯,給女孩辦嫁妝要比給男孩送彩禮負擔重。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沒什麼可討論的,在最講道德倫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備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制度。宋朝時,父母在嫁女兒之前,也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以便一旦離婚,女方的嫁妝及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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