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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法史:歷史上的法律趣事

作者: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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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海溯源踏浪行 古代法律中的婚姻規則

第四部分 法海溯源踏浪行

古代法律中的婚姻規則

三不去,則是因為七出所包含的範圍甚廣,可資夫家利用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西周婚姻制度中訂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來保障婚姻的穩定。三不去指: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妒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六禮已畢,只意味著完成了成妻之禮,還須在次日完成「謁舅姑」,即成婦之禮;若公婆已故,則於三月後至家廟參拜公婆神位,稱「廟見」。之後,婚禮就宣告完成,婚姻關係也最終成立。

合法離婚的必備要件

媳婦離婚後分不到夫家買的房,讓我想到古代婚姻中的「休妻」。就像先前所介紹的,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而今天的《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也是這樣,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似,可以說是承繼了古代離婚後在財產分割上的傳統觀念。
對此,我認為當前爭論的焦點本身是很不「靠譜」的,因為法律是一個社會的最後底線,不是說平時的家庭矛盾都需要法律來解決,法律是一種解決矛盾的辦法,並不是平時生活的道德風向標。前一段時間,微博上瘋傳的一段老太太的話,我覺得挺有道理的:「現在說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離婚的男人;說婚姻法不好的女人,是沒本事的女人;真正居家好好過日子的夫妻用得著婚姻法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與古代婚姻法雖有異曲同工之妙,但不意味著正式實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這樣的財產分割https://m.hetubook.com.com規定反而更為合理,符合國情。東西是誰的就是誰的,本來就是夫家的嘛,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分割權是兩回事。

娶老婆必備的一套手續

近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讓大家對「離婚」的含義有了新的理解。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在這三種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七出的條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離婚。
七出,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七出」一詞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做「七棄」。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中,「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後兒媳婦沒份」,頗有點古代「休妻」的味道,但兩者又有本質的區別。雖然說有些將婚姻物質化的意味,但是符合傳統的中國婚嫁家庭倫理和市場經濟中財產的處置規則。
七出在古代中國,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結束,但另一方面卻同時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規m.hetubook.com•com定。這規定使得在婚姻關係中,妻子一方處於弱勢,丈夫一方能較主動地決定婚姻的延續與否。另外,對於傳統中國原本就處於弱勢,難以獨立生存於社會的妻子來說,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於因丈夫個人的好惡喜好,而任意被拋棄。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於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員,會以七出的法律來要求雙方離婚,使妻子能脫離惡夫。
(七)「竊盜」,指妻子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存有私房錢。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一場《婚姻法》的爭論,暴露的不是中國立法水平的問題,卻是直接揭露了當今社會婚姻關係的紊亂和脆弱,浮躁的婚姻,浮躁的社會,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才是我們需要真正反思的問題。
請期,就是男家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請吉日將迎親,謂成禮也」,即近代意義上的擇日。《禮儀.士昏禮》云:「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男家通過卜問神靈,確定了娶親吉日後,即派人告之女家,徵求女家的意見。
(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但後來發達富貴了。
婚姻,古學謂之「昏姻」或「昏因」。《說文解字》曰:「禮,娶婦以昏時,故曰昏。」何以要在昏夜娶婦呢?原來,我國最初的婚姻是掠奪婚,掠奪的婦女要在黑夜裡才能得手。後世結婚便沿用了這個習慣,都在夜裡迎娶,由此逐漸形成了婚姻的概念,同時把婚姻https://www•hetubook.com•com之禮稱為婚禮。

保護婦女的婚姻法規定

納采為六禮之首。《禮記.昏義》有云:「納采者,謂采擇之禮,故昏禮下達,納采用雁也。」就是男方家請媒人去女方家提親,女方家答應議婚後,男方家備禮前去求婚。納采禮物用「雁」,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取陰陽往來,婦人從夫之義。所謂「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為陽,婦為陰,用雁者,取其婦人從夫之義。二是不失時,不失節。雁為候鳥,秋去春來,從不失信。
(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二)「無子」,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但是,與自身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丈夫在封建家長制束縛下亦無離婚自由權。離婚權實質上操縱於男方家長手中,男女雙方只得聽任其擺佈。《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不願劉蘭芝離開焦家,但是在焦母的堅持之下,劉蘭芝依然被休,充分地體現了這種封建家長制的弊端。

《婚姻法》新解

(三)「淫」,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和*圖*書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在古代同樣也是這樣。過去妻子被「出」後,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如當年嫁到夫家時陪嫁的嫁妝、衣服什麼的,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帶走。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中幾乎都是不變的。
親迎被看成是夫妻關係是否完全確立的基本依據。凡未親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舉行了親迎之禮後而夫死,按禮俗規定,新婦就只能認命,「從一而終」了。
是啊,如果一對夫妻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的退路,我覺得這段婚姻能存在多長時間實在是個很耐人尋味的問題。如果一對夫妻好好過日子,何須琢磨「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不離婚研究它幹什麼?
納吉,就是男方家卜得吉兆後,備禮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徵,亦稱納幣,即男方家以聘禮送給女方家。
在這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婚姻法》新解釋的出台堵死了一些人的生財之道,人們對此也議論紛紛,很多人覺得這是對女性權益的侵害。
此外,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須符合「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問名,即男方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名有兩種,一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時所命之名。二為名號之名,即以姓氏為名之類。至於男子之問名,在納采時先已通報,故問名只問女名而不及男者。問名禮物仍用雁。禮序為「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問名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防止同姓近親婚姻;二是利用問名得來的生辰年月日,占卜當事人之婚姻是否適宜。

古今「婚姻法」的驚人相似

同時,關於婚姻的解和_圖_書除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同婚姻的締結一樣,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方面。據史籍記載,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稱為「七出三不去」。
「納吉」和「納徵」,這兩項禮目往往併在一起進行。這是訂婚的主要手續,寧波人對此稱做「文定」,寧海人稱「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實物和代金。寧波習俗按女方當事人年紀為依據,一歲用老酒一擔,以十六歲計,送酒十六擔。約合四十八塊銀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穀計算的,每歲一擔稻穀,價值與老酒差不多。這一禮目中雙方都用紅綠描金書帖,也叫「龍鳳書帖」。帖上寫的都是一些吉利話,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寫「素仰壼範,久欽四德,千金一諾,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則寫:「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極,九如慶祝」等話。
親迎為六禮最後一道程序,即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新娘。親迎意義有二:一則表現由從妻居制向從夫居制轉變以後,母系風俗的傳承。男子親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現出對女子的尊重。但同時,它也含有從夫居這一婚制的到來是不可扭轉的事實,表現出男子要求從夫居的強烈願望。
這一法律制度影響極為深遠,以致各朝法律中關於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有關規定,大體上都沒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範圍。
其實,最新「解釋」的司法初衷還是好的,維繫家庭穩定是基本。「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新的解釋對婚姻投機者進行了警告。比如,「婚姻致富」的可能性就小了。因為,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離婚後媳婦是無份的,而這也是遵循法律理論上的財產分割原則,從道理上客觀地來說,是很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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