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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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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嚴防死守 二 防官如防賊

第六章 嚴防死守

二 防官如防賊

首先被排除的是聯邦議會選舉。因為議會選舉容易造成拉幫結派、營私舞弊,總統不能獨立於國會。解決辦法是不得連任,但不公平。而且,八月二十四日,代表們已經發現由議會選舉其實不可操作。議會有兩院,由哪一院來選?無論單由眾議院,還是單由參議院,還是兩院聯合投票,都不能達成共識,只好放棄。
但這並不是最後結論。七月十八日,路德.馬丁要求再議行政官不得連任的問題,時間定在第二天。七月十九日,倫道夫敦促會議討論這一動議,恢復行政官不得連任的規定。倫道夫說,如果行政官應該獨立,就不應該把它置於討好議會以求連任的誘惑之中。如果行政官由議會選舉,又可以連任,他就無法制約議會,他對議會立法的複審權就樹立不起來。相反,只要對議會虛情假意地討好一番,一個不稱職的人就會繼續留任,稱職的人就選不上來。因此,最好的辦法是:行政官由議會選舉,但不得連任。
說起制憲會議的防官防權,那可真是煞費苦心。
此外,持反對意見的還有梅森、平克尼、倫道夫、拉特里奇、迪金森、克萊默等。這麼多有影響的人不同意,方案當然不能成立。於是排除參議院,改由眾議院選舉。但眾議院選舉也有問題,因為在眾議院,大邦的席位多。何況大邦的選舉人本來就比小邦多,提名候選人的時候已經佔了便宜。如果再讓眾議院投最後一票,全國行政官豈不是成了大邦的總統?這下好了,參議院不行,眾議院不行,兩院聯合投票也不行,簡直就是走投無路。
比如全國行政官的任期,開和_圖_書始定的是七年。麥迪遜認為七年很合適,但不能連任。這樣既可以防止議會愚妄,選舉不稱職的人物,又可以控制行政官,免得他老想和議會勾結,爭取連任。貝德福德卻不贊成。他說如此之久的任期,想幹甚麼早就幹成了。他主張三年改選一次,離任九年以後才能再次當選。但是不得連任也有問題。正如古文諾.莫里斯在七月十七日所說,這個規定,只會造成兩個後果。一是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因為幹得再好也不能連任。再就是抓緊時間搞腐敗了,因為這個規定等於對行政官說:嗨,曬稻草要趕快,趁著太陽還在!老實說,我看到這段話時,忍不住要笑。這不是咱們很熟悉的「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嗎?看來全世界都一樣。
人民選舉也有問題,最大的問題是人數太多,不好操作。另外代表們對人民是否熟悉情況是否有判斷力也表示懷疑。可取的方案也就是「選舉人」選舉。但選舉人也有兩種產生辦法:各邦議會選舉和人民選舉。制憲會議最後採取的方案是由各邦自己去決定。但為了防止官官相護搞政治交易,會議採納了魯弗斯.金和格里的提議,聯邦議員和官員不得擔任選舉人。至於人數,則規定為該邦在聯邦議會兩院席位之和。比方說,第一屆國會,弗吉尼亞有資格產生十名聯邦眾議員,二名參議員,該邦選舉人就是十二名。特拉華只能產生聯邦眾議員一名,參議員二名,該邦選舉人就是三名。這樣,全國的選舉人加起來,和聯邦議會兩院議員的人數是一樣的。操作起來,等於聯https://www.hetubook.com•com邦議會選舉,卻又避免了議會選舉的弊病,因為選舉人和參眾兩院議員人數相等人員不同,而且選舉人也沒有議員的權力和利益。
對此,威爾遜總結說,所有這些困難,都是由於行政官由議會選舉而引起的。其實再長的任期,也比不上好的選舉方式。實際上早在七月十九日威爾遜就指出,行政官不宜由議會選舉,除非不許他連任。但當時他說大家已就此形成共識,則過於樂觀。準確的判斷是他在這一天(七月二十四日)得出的:行政官的選舉勢必成為巨大難題。
這一動議沒有被當天的會議所接受(僅北卡羅來納和南卡羅來納贊成,其餘八邦均反對)。七月二十四日,路德.馬丁又把這個問題提出來,但遭到艾爾斯沃斯和魯弗斯.金的反對。格里則說寧可讓他任期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也不能讓他連任。於是路德.馬丁放棄不得連任動議,主張任期十年。格里主張十五年。魯弗斯.金則說乾脆二十年好了,這不正是一個君主任期的一半嗎?
麥迪遜也早就看出了問題所在,而且見解高人一籌。七月十七日,會議全票通過「行政官由全國議會選舉」的決議,又以多數票同意刪去行政官不得連任的規定後,麥迪遜發表了一個重要講話。麥迪遜說,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要求;讓這三者相互獨立,則是三權確能分離的基本保證。如果行政官要討好議會才能再次當選,依賴心就會使他獨立不起來。為甚麼法官不採取這種反覆選舉的做法呢?因為這會誘和圖書使法官到議會去耕耘人際關係,用不適當的手段討好議員,結果弄得議會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解釋者。同樣,如果行政官依賴議會,則會把議會弄得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執行者;而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聯合,顯然比司法權與立法權的聯合更加危險。
制憲會議最後大體上採納了這個方案,但要複雜得多。七月二十四日,制憲會議任命了一個由五人組成的詳情委員會。在詳情委員會的報告即憲法初稿中,全國行政官的稱呼已改為總統,但產生辦法仍是聯邦議會選舉,任期七年,不得連任。八月二十四日,制憲會議就此展開討論,沒有結果。八月三十一日,制憲會議接受謝爾曼的動議,設立每邦一人的十一人委員會,處理被推遲討論和尚未討論的問題,委員是新罕布什爾吉爾曼、馬薩諸塞魯弗斯.金、康涅狄格謝爾曼、新澤西布瑞利、賓夕法尼亞古文諾.莫里斯、特拉華迪金森、馬里蘭卡樂爾、弗吉尼亞麥迪遜、北卡羅來納威廉森、南卡羅來納巴特勒、佐治亞鮑德溫,主席是布瑞利。最後方案就是在這個十一人委員會報告的基礎上,經過三天的討論在九月六日形成的。
幸虧謝爾曼想出了一個辦法:當選舉人選不出總統時,由眾議院選舉,但實行參議院的投票方式,即每邦一票。這樣,所有的弊病便都避免了,所有的腐敗可能性也都在理論上被排除了。制憲代表們唯一沒有想到的,是防止黨派鬥爭和內部份裂。一八〇〇年總統選舉,所有的選舉人都按照黨派意志投票,結果民主共和黨候選人傑斐遜和聯邦黨人伯爾都得了七和圖書十三票(每個選舉人可以投兩票)。當時美國已有十六個州,眾議院按參議院表決方式選舉,投票三十多次,次次八比八。後來還是漢密爾頓出來做聯邦黨人的工作,才使傑斐遜以多數勝出。不過漢密爾頓也因此和伯爾結怨,最後死於和伯爾的決鬥,時年四十九歲。
七月十九日,倫道夫和威爾遜發言以後,麥迪遜又重申了上述觀點。接著他說,因此行政官的選舉必須另有源泉,因為只要是由議會選舉,即便加上不得連任的規定,也無法保證這兩個部門不發生不正當關係。但如果由廣大人民選舉,則不難選出一位出類拔萃的人物。至於直接選舉的困難,則可由「選舉人」的制度來克服。
魯弗斯.金這話似乎是諷刺格里的,因為他說連續任期二十年也不要緊。也可能是諷刺漢密爾頓的,因為漢密爾頓不但主張行政官終身制,而且在六月十八日說,選出來的君王如果能抵制住其他人的爭權奪利,就是最好的君王。
於是表決。馬薩諸塞、康涅狄格、新澤西、賓夕法尼亞、馬里蘭、佐治亞贊成,特拉華、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四邦反對,會議通過佐治亞代表豪斯通的提議,刪去行政官「不得連任」的規定。
麥迪遜《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一書譯者尹宣先生十分精確地把這個方案的形成過程稱之為「負面排除法」。現在我按照尹宣先生的思路把這個過程講述一遍,請大家看看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何等的用心良苦。
問題是許多人都對參議院不放心。威廉森說,他寧可讓得不到半數的人當選,也決不願意讓參議院來當裁判。這會為拉攏腐蝕和https://m.hetubook.com•com貴族政治奠定基礎。威爾遜也說,這種安排有導致貴族之的傾向。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實際上已熔於一爐,都在參議院手裡。如果再由參議院選舉總統,總統就不再是人民的人,而是參議院的寵兒和奴才。沒有參議院的同意,他會連一個騎牆的人都無法任命。參議院則可以挾天子以令諸侯,壓制眾議院。他們將坐進選舉教皇的密室,挖空心思,分散選票,把總統選舉包攬在自己手裡。因此,他決不同意用參議院最後選舉為代價,來購買這個方案,也不同意讓參議院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
但是,選舉人就可靠嗎?也靠不住。於是,為了防止選舉人串通一氣,排除首都作為選舉地點,選舉人在各邦集中選舉。又為了防止選舉人只顧本邦私利,規定他們必須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居住。選舉結果由聯邦參議院議長當著參眾兩院的面拆封點票,得票最多而且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就是當選總統。
這可真是防不勝防!但在當時,能夠制定出這樣一個方案,也真難為他們了。說句老實話,換了別人,還真不一定想得出來。
那麼,如果所有的人都不過半數怎麼辦?原來的方案,是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五個人當中選出一個來,但遭到反對。大家說,整個方案比起以前來,是好多了,尤其是防止了腐敗。但把最後的表決權交給參議院卻不妥。這樣,參議員就會對總統說,你當選,多虧了我們。古文諾.莫里斯解釋說,之所以交給參議院,就是為了讓說這種話的人少一點(參議院議員人數少)。如果交給眾議院,或者兩院聯合投票,說這話的豈不是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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