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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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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嚴防死守 四 連環扣與防火牆

第六章 嚴防死守

四 連環扣與防火牆

威爾遜和麥迪遜的理由是,僅有行政官複審立法,力度不夠。麥迪遜說,即使行政官和法官聯手,議會的力量還是會壓倒他們。何況聯合複審對三方都有好處。行政和司法部門捍衛了自己,立法部門則得到了幫助。古文諾.莫里斯也說,一個任期甚短(當時定的是六年,後來改為四年)、在位時間又可以被彈劾的行政官,根本就不足以構成對議會的有效制約。即便加上法官的力量,也不夠。也許,新聞出版會是防止政治弊病的重要手段,可惜現在我們對此還不能盲目樂觀。
事實上,直到一八〇三年,第四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才在聯邦層次上創下了「司法複決」的先例,而且這個裁決正是針對麥迪遜的。事情大概是這樣:第四次總統大選時,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在競選中獲勝(選舉在一八〇〇年,表決在一八〇一年),聯邦黨人亞當斯下台。下台之前,亞當斯任命了一批法官,由當時的國務卿馬歇爾連夜簽署,這些人後來被稱為「午夜法官」。可是馬歇爾簽完字,就下班離任了。第二天,新國務卿麥迪遜來上班,就扣住這批委任狀不發。於是一個名叫馬布利的「午夜法官」,便一紙訴狀把麥迪遜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正是連夜簽字的馬歇爾;而根據一七八九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條,最高法院有權命令國務卿將委任狀送達被委任人。然而馬歇爾卻並沒有這樣做。他宣佈:儘管原告有權得到這份委任狀,但最高法院卻無權命令被告www.hetubook.com.com(即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將其送達。因為一七八九年《司法法》違憲。這是一份了不起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用對自己開刀的方式,維護了憲法的崇高性和永久性,也為司法部門贏得了權力和尊嚴。從此,一個三權分立的聯邦政府才算是穩穩噹噹地建立起來,立法問題也才基本上可以讓人放心。因為立法權雖然歸國會獨享,但要受到行政和司法部門的監督和制約。如果總統認為立法不妥,可以否決。最高法院雖然不能參與「立法複審」,卻可以進行「司法複決」,即通過審判案件來裁決某一立法是否合法,實際上是進行了立法複審。這樣,即便參眾兩院分別以二/三多數再否決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某一惡法,最高法院還可以判其違憲,這樣一來,在有可能被惡法傷害的人民前面,便扎扎實實地架起了三道防火牆——兩院分開立法一道,總統立法複審一道,法院司法複決又一道。
這也是一七八七年制憲會議開了很長時間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是一種連環扣的關係。國會有立法權,但沒有執法權,也沒有解釋權。法案通過以後,怎麼執行,怎麼解釋,它都無能為力。總統有執法權,但沒有立法權,也沒有解釋權。他不能想立法就立法,想立甚麼法就立甚麼法,也不能隨心所欲對法律任意詮釋和歪曲。法官有解釋權,但沒有立法權,也沒有執法權,他不能參與立法和執法,不能對立法和執法指手畫腳www.hetubook.com.com,只能「無為而治」。如果無人告狀,他甚麼也幹不了。何況,就算有人告狀,他也不能違憲。
這是有遠見的。儘管在制憲會議上,威爾遜等人都相信這一權力會很少使用,不過以防萬一而已,但實際情況卻很難說。華盛頓用了一次,亞當斯和傑斐遜一次沒用,麥迪遜和林肯各用了七次,富蘭克林.羅斯福卻用了六百三十五次。現在,這一否決權已成了總統和議會談判的籌碼。每當議會討論立法時,總統就會揚言,如不如何如何就要行使否決權。議會則必須權衡利弊,或者做出讓步,或者堅持到底。
議員的問題解決以後,對議會可以放心了嗎?還不行,因為議會濫用權力的傾向防不勝防。七月二十一日,麥迪遜說,議會有一股強勁的趨勢,要把所有的權力,全部囊括到他的漩渦,這是危險的真正根源。
這樣,議會和議會,議員和議員,官員和法官之間,都架起了防火牆。這個設計主要是在制憲會議上完成的,部份是在後來的實踐中形成的。總體精神,就是防官如防賊,防權如防火,防權力的濫用如防洪。因此,寧肯方案複雜一點,事情麻煩一點,辦事效率低一點,也絕不讓大權在握的人狼狽為奸,為非作歹。
威爾遜和麥迪遜的動議遭到許多人的反對。戈漢姆說,他看不出要法官這樣幹有甚麼好處。法官的人數多於行政官,表決起來,行政官一點優勢都沒有,勢必大權旁落。結果,不是行政官有能力捍衛自己,而是法官有能力犧牲行政官。格里說,這https://www.hetubook.com•com是把法律的解釋者變成制定者,把法官變成國務活動家。他表示,決不能讓法官和行政官結成不正當的聯盟,用他們之間的狼狽為奸和攻守同盟來共同對付國會。拉特里奇說,複審會議人選最不宜考慮的就是法官。立法和司法必須分開,法官只有在司法時才能有發言權。路德.馬丁也認為,這是一種危險的創新。法官本來就有對法律的否決權(即在審理案件時判某一法律違憲),如果再讓他們參加立法複審,法官就有了雙重否決權。何況法官在立法複審時,完全有可能否決得到人民擁護的立法。這就會使法官失去人民的信任,甚為不宜。
路德.馬丁的意思很清楚:與其讓法官參與立法複審,不如讓他在審理案件時判某一法律違憲。對此,梅森回應說,這得等到該法應用到個別案例時,此前則只能眼見立法不公危害民眾而無法反對。這當然也有道理。制憲會議前,各邦雖然也有法官判決某某法律違背該邦憲法的,但這種做法一直有爭議。所以,這個辦法到底行不行,大家心裡沒有底。
議會能夠堅持,是因為它有再否決的權力。六月四日,全體委員會進行表決,結果八邦贊成,康涅狄格和馬里蘭二邦反對,通過決議:行政官有權否決立法,但參眾兩院可以分別以二/三多數再否決。這也是聯邦憲法的規定。這個問題在六月六日,七月十八日和七月二十一日又討論了三次,原因是有人主張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聯合行使否決權。但這個方案最後沒有被接受。七月十八日,行政官獨享立和_圖_書法否決權的提案被一致通過。七月二十一日,威爾遜和麥迪遜再提司法部門參與立法複審的問題,但動議失敗。
議員兼職問題的最後解決是在九月三日,形成的則是一個帶有妥協色彩和回旋餘地的方案,即聯邦議員不得擔任任期內設置或加薪的聯邦文官職務,聯邦官員在任期內不得擔任議員。也就是說,議員不是絕對不許當官。各邦(州)政府的官就可以當,任期前設置或者不加薪的官可以當,即便是任期內設置的,或者加薪,但不是文官(比如是軍官),也可以當。唯一不許當的,是任期內設置或加薪的聯邦文官。這是為了防止議員為了當官就利用立法權大量設置官位,或者先給某一官職加薪水,然後自己去當。總之,是防止他們以權謀私。不過,一個人當了官以後,就不能當議員了。議員當了官員,席位就空缺出來;官員要當議員,就必須先辭職。應該說,這是合理的。正如威爾遜所說,想當官也不是甚麼可恥的事,這種雄心壯志不應該受到責備,但對腐敗則必須防患於未然。
梅森也說,議會的立法不合正義而且有害,是常有的事,不能不對立法實行限制。也就是說,議會是可能通過「立惡法」來「施虐政」的,一旦得逞,猶如洪水猛獸,必須嚴防死守。
議員、總統、法官之間,也是一種連環扣的關係。總統可以否決立法,法官可以判其違憲,但國會可以彈劾總統,法官的任命也要參議院同意,所以議員並不害怕他們。而且,由於法官的任命須經參院同意,所以,儘管這一任命由總統提名,法官卻不欠和圖書總統的人情。總統也沒甚麼可怕的。總統雖然有被彈劾之虞,但發起彈劾的只能是眾議院,審理案件的只能是參議院,主持彈劾審理的則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發起彈劾的不能審判,進行審判的不能主持,而且非經出席議員二/三同意,不得定罪,總不成這麼多人都故意和總統過不去吧?至於人民選舉的議員和實行終身制的法官,當然也不害怕總統。何況總統的任期只有四年,他在任期內能不能任命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還難說。
這也是極有見地的。事實上新聞出版和輿論監督,正是美國人民防止濫權和腐敗的有力武器。但在當時,看到這一點的人並不多,以至於在聯邦憲法中竟然沒有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款。這就引起了梅森等人的抗議,並有了後來的憲法修正案。這個我們以後再說。
這就必須有人能否決國會的立法。這一點爭議不多(貝德福德反對)。戈漢姆和古文諾莫里斯在七月二十一日都說,大家都同意對議會加以制約,問題是誰來行使這種權力。一種方案是由總統單獨行使,富蘭克林反對。六月四日,富蘭克林說,在殖民地時代,這種否決權被總督頻頻用來搜刮錢財。如不私下和總督眉來眼去,再好的立法也通不過。結果形成慣例,議會先下令充實總督的庫房,總督撈到了好處再簽署法令。梅森也發表了相同的意見,他說這種否決權會被行政官用來和議會討價還價。只要行政官和議會能做成交易,比如隨心所欲地任命官員,把所有的權力都抓在手裡,他就不會自找麻煩地行使甚麼否決權,也可以避免引起公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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