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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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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禍起蕭牆 四 兩種反對派

第七章 禍起蕭牆

四 兩種反對派

民權主義者的情況又不同。
值得慶幸的是,一七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邦聯議會(當時的主席是賓夕法尼亞的亞瑟.聖克萊爾,一/三的代表是制憲會議代表)通過決議,駁回指責制憲會議和邦聯議會越權的動議,同意將憲法交給各邦代表大會,批准憲法的程序正式啟動。
然而在梅森看來,這是不可原諒的失誤。他和倫道夫都堅信,實行這部憲法的結果必定是虐政。九月十五日,梅森說,這部憲法是在不了解人民想法的情況下制訂的。我們不能就這樣對人民說:要麼接受,要麼一無所有。憲法弄成現在這樣,實在讓人無法可說。我在這裡不同意,回到弗吉尼亞也不支持;我在這裡不簽名,回去以後也決不投贊成票。他的意思和倫道夫一樣:難道要我去推銷一套必將以虐政告終的方案?
不能說反對派的意見沒有道理。問題在於,歷史的車輪並不是按照人們的主觀願望來轉動的。就在反聯邦主義者抗議之聲甚囂塵上的時候,批准憲法的進程卻在節節推進。
這封信很有必要。畢竟,費城會議是根據邦聯議會二月二十一日的決議召開的,必須對邦聯議會有個交待。但邦聯議會的態度如何,許多人心裡沒有底,因為費城會議實在是走得太遠了。邦聯議會當時的決議,只是要對邦聯條例作一些修改,誰想到他們居然另起爐灶,弄出個聯邦憲法來,還要把邦聯改成聯邦。
當然,新一輪的鬥爭也就開始。十月四日,梅森在費城出版的郵報發表文章,將自己的反對意見公之於眾。十日,倫道夫在弗吉尼亞眾議院和*圖*書陳述其拒簽之理由。十八日,格里在馬薩諸塞做相同的陳述。他們的目的,是先發制人,爭取民眾,延緩批准憲法。
現在看來,這是一個失誤。這倒不是因為制憲代表不重視公民權利,更非他們反對權利法案,只不過在他們看來,當務之急是建國、制憲和授權。至於其他問題,只好以後再說。何況會議已經開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勞,也有些不耐煩。再說謝爾曼的觀點也不是沒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但凡未經人民和憲法授權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聯邦憲法既然沒有授權政府侵犯公民權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舉應該得到保障的個人權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沒有列舉出來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豈不更糟?
憲法也一樣。一部憲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權的時候,居然隻字不提要保證公民的權利,這又是甚麼狗屁憲法?這正是梅森要持反對態度的原因。梅森對憲法草案的批評和否定幾乎是全面的。大至眾議院沒有代議實質,參議員不是民選代表,聯邦司法權力過大,議會權力含義廣泛,小至總統沒有憲法顧問,副總統既沒有必要又很危險等等。但他最得到廣泛同情的一條意見,是聯邦憲法沒有宣佈公民權利的條款,沒有宣佈言論和出版自由,沒有維護陪審團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人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連習慣法的好處也享受不到。這樣的憲法,實在是糟透了。
在民權主義者看來,世界上最重要的東西就是公民的權利。一個國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權利https://www.hetubook.com.com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那就是一個好國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夠很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那就是好政府,又沒有效能倒在其次。當然,政府應該有效能,但不能為了效能犧牲公民的權利。如果效能和民權是熊掌與魚不可得兼,那麼,應該舍去的是效能。因為正如《獨立宣言》所說,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甚麼?
支持憲法的人也不甘示弱。十月二十一日,漢密爾頓以「聯邦黨人」的名義發表論文,批駁反對派。此後一年間,漢密爾頓、麥迪遜、約翰.傑伊(時任邦聯外交部長,後來擔任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發表論文八十五篇,為憲法辯護,並於一七八八年結集出版。這就是有名的《聯邦黨人文集》。也許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漢密爾頓、麥迪遜、傑伊一派,通常被稱作「聯邦黨人」(Federalists),反對派則被稱作「反聯邦黨人」(Anti-federalists)。但我們要講清楚,這裡說的黨,和我們平時理解的黨,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別,不是政治組織,既沒有入黨手續,也沒有黨員登記。與其說是黨(Party),不如說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https://m•hetubook.com•comsts也譯為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
這其實也是有文化和歷史淵源的。國家這個詞,英語中本來就有兩個,一個是nation,一個是country。Nation強調政治上的一致,即一個政府領導下的全部人民、國土、主權等概念。Country則強調一種自然形成的區域,相當於祖國、故土、家園。顯然,邦就是美國人的country,合眾國則是他們的nation。對於大多數並不關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過日子的美國人來說,生於斯長於斯的country是親切的,而那個遠在天邊,八桿子打不著的nation,還有那個甚麼「全國政府」,則是陌生的。我們知道,那時的美國,還是一片蠻荒大陸,沒有飛機火車高速公路,誰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個甚麼樣子。他們也不明白,既然他們已經有了自己的國家(country),他們的邦就是他們的country,為甚麼還要另外弄一個nation,而把他們的country毀掉?這是一種相當普遍的心理,邦權主義者是不乏擁簇的。
其實這種說法也欠準確。因為所謂聯邦主義者,原本是國家主義者。後來和邦聯主義者妥協,才變成聯邦主義。反聯邦主義也其實不是「反聯邦」,而是「反憲法」,準確地說,是反對費城會議制定的那個憲法。反對也有兩種意見,有的認為只要修改《邦聯條例》即可,有的則主張另搞一套。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反對派都和漢密爾頓、麥迪遜他們唱對台戲,就把他們混m•hetubook•com•com為一談。
九月十七日,會議還通過了兩個文件。一份是呈會議主席喬治.華盛頓的《聯邦制憲會議決議》。署名的是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康涅狄格、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十一個邦和紐約漢密爾頓。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雅茨和蘭欣退席後,紐約代表團已無表決權。漢密爾頓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個人。另一份文件是制憲會議主席喬治.華盛頓致邦聯議會的信。在這封由古文諾.莫里斯起草、並署明「經制憲會議一致同意」的信中,華盛頓說,我們現在有幸向邦聯議會呈交我們認為最值得推薦的憲法文本,它或許不能期待每一個邦都完全徹底贊同,但我們希望並相信,出現少數例外,是在合理預期的範圍之內。這部憲法如能促進我們如此親愛的國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們最熱烈的希望。
梅森這樣指責憲法並不奇怪,因為他是「權利法案之父」,正如麥迪遜是「聯邦憲法之父」。一七七六年,梅森參與制訂弗吉尼亞憲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權利法案」,使弗吉尼亞憲法成為最初十三部憲法中唯一具備權利法案的。制憲會議最後幾天,準確地說就是九月十二日,梅森向會議提出增加公民權利方案的動議,而且可以參考各邦權利法案,起草並不困難,幾個小時就能弄好。梅森的動議得到格里的附議,卻遭到謝爾曼的反對(可見民權主義者和邦權主義者不一回事)。謝爾曼說用不著,因為各邦都有權利法案,並不因這部憲法而廢止,只要繼和-圖-書續生效就行了。梅森說恐怕不行,憲法是最高法律,高於各邦權利宣言。憲法裡面沒有權利法案,公民權利就得不到保障。表決結果,除馬薩諸塞不在場,紐約無表決權外,其餘十邦都反對,梅森的動議被否決。
反對批准費城憲法的理由,主要有三個:制憲會議越權,缺少權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顯然,並非所有人都同時持這三種觀點。不滿憲法缺少權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權主義者」;認為憲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則是一些「邦聯主義者」。後者主要是後來憤而退場以示抗議的那些人,即雅茨、蘭欣、默塞和路德.馬丁「四大金剛」以及他們的同盟軍。在他們看來,儘管大家都是「美利堅人」,但並不共一個國家。各邦才是各自的「祖國」,合眾國不過是一個「多國聯盟」,或者說,「一個民族,多個國家,一個聯盟」。他們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國寡民,即小國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憲,有點類似於希臘城邦制度。六月六日,謝爾曼在制憲會議上說,許多事情還是放在各邦政府手裡好。人民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許就該像羅德島那麼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長莫及。艾爾斯沃斯在六月三十日也說,全國政府只應該分擔國家安全,他想要的卻是邦內的幸福。每個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內獲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裡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賴於邦權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嬰兒需要母親哺育一樣。謝爾曼和艾爾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並非邦權思想最重的人,最終也都支持憲法。他們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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