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閱讀

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費城風雲: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0%
餘論 原則與妥協

餘論 原則與妥協

然而這樣簡單的幾個字,卻是他們的生命線和命|根|子。在他們看來,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就寧願不要憲法,也不要甚麼美利堅合眾國。所以,簡單的東西未必簡單。而且,惟其簡單,才是真理;也惟其簡單,才可堅持。真理從來就不是甚麼天花亂墜或者高深莫測的東西。它應該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同樣,惟其簡單,才是底線;也惟其簡單,才可堅守。底線弄複雜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最後只能是不再成其為底線,或者不再有底線。相反,如果底線簡單樸素,大家都明白,也都能守住,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都可以放到實踐中去檢驗和調整。即便有錯誤,有瑕疵,也頂多隻是走些彎路,惹些麻煩,不至於動搖根本,釀成大禍。
現在我們知道,這個問題最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解決。《聯邦憲法》這才站住了腳,才得到了美國人民的擁護,才開始成為美國人民世俗的《聖經》。看來,有些事情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美國人的底線就很簡單,只不過「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樣幾個字。即使展開來,也不過這樣一些內容: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伸冤的權利。
想到這些,二百多年前那艱難的一躍,留給我們的就不會只是一點日出印象了。
使這些「半國家」和「准國家」聯合成為真正國家的,是《聯邦憲法》。由參眾兩院組成的聯邦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聯邦憲法》生效以後才產生的。把十三個Sthetubook.com.comate看成一個統一國家,承認自己是這個統一國家公民的觀念,也是《聯邦憲法》生效以後才產生的。此前則只有「美利堅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特拉華公民」或「弗吉尼亞公民」的公民概念,沒有「美國公民」這個概念。可以說,沒有《聯邦憲法》,就沒有事實上的美利堅合眾國。我們甚至還可以說,正是一部憲法締造了一個國家。
從這個意義上講,把華盛頓一個人稱為「美國國父」就極為不妥了。不但「國父」這個詞不準確(準確的說法是「締造者」),就算準確,「國父」也應該是《聯邦憲法》。或者說,「父親」是《聯邦憲法》,「教父」是《邦聯條例》(為合眾國命名),「上帝」是《獨立宣言》(賦予建國理念和精神)。開國領袖們是通過這三個文件來締造國家的。
讀完美國憲法誕生的這段歷史,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同樣,「聯邦憲法之父」也不是麥迪遜一個,而是所有為制定和批准憲法做出了貢獻的人,包括華盛頓、威爾遜、漢密爾頓、古文諾.莫里斯、魯弗斯.金、戈漢姆這些「制憲積極分子」,也包括多次發表不同意見,最後卻簽名支持憲法的謝爾曼、佩特森、布瑞利、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憲會議轉危為安的富蘭克林、迪金森、約翰遜、艾爾斯沃斯,也包括最後拒絕在憲法草案上簽名的格里、梅德、倫道夫;包括雖然維護本邦利益卻也積極促成憲法草案的里德、布魯姆、戴維、巴特勒、平克尼、拉特里奇,也包括憤而退場以示抵制的雅茨、蘭欣、默塞、路德.馬丁,甚至包括反對批准憲法的塞繆爾.亞當斯、約翰和_圖_書.漢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喬治.克林頓等等。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反對派(包括批准過程中的反對派),《聯邦憲法》不可能那麼完善,憲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誕生。所以,上述這些人都是「憲法之父」。他們,還有那些起草、簽署了《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建國之父」。
妥協並不等於放棄原則,更不等於沒有責任感。相反,制憲代表們都是一些責任感很強的人。想想梅森的話吧!他說他寧願自己這把老骨頭埋在這個城市裡,也不願看見制憲會議就這樣如鳥獸散,陷他的國家於不堪。想想格里的話吧!他說我們來到這裡時,大家都像兄弟,共同屬於一個家庭,事先應該隨身帶來政治家談判的精神。再想想倫道夫的話吧!他說當務之急是形勢緊迫,挽救共和國的命運已迫不及待。如果我們不能提出辦法,就背叛了人民的委託。置此危急存亡之秋,我們必須挺身而出,制定憲法,實施建國,千萬不要錯過建立全國政府的最後時機!這三位,都是最後拒絕在憲法上簽名的,實際上卻對制憲會議和聯邦憲法一往情深。正是他們,給我們描述出本次會議政治妥協的原則底線。這個底線有三條:第一,制憲會議不能一事無成;第二,國家不能分裂,必須聯合統一;第三,聯合和統一不能通過戰爭,只能通過談判。可以說,正是這三條原則,決定了他們在具體問題上的最後妥協。因為如果不在某些具體問題上進行妥協,就無法實現最高目的和堅持最高原則。惟其如此,制憲會議才陰雲與曙光同在,妥協與原則共存。王希先生有一本研究美國憲法精神與實和-圖-書踐的著作,書名就叫《原則與妥協》(北京大學二千版),是非常準確和到位的。
我們知道,美國這個國家確實與眾不同。她不是先建國後制憲(奪取全國政權後制定和頒佈憲法),而是先制憲後建國(先制定和批准憲法,然後依照憲法建立國家體制),至少也是制憲與建國同步,制憲過程即建國過程。當然,美國人的建國也經歷了一場戰爭,這就是著名的「獨立戰爭」。但這場戰爭的目的和結果,卻只是從原來附屬於其中的那個國家裡獨立出來,並不等於建立了新的國家。路德.馬丁六月十九日在制憲會議上說,脫離了大不列顛以後,他們就回到自然狀態去了,只不過結成邦聯而已。這個說法雖然遭到威爾遜的批駁,卻其實是事實。獨立戰爭之後的「美利堅合眾國」,只不過是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半國家」和「准國家」的鬆散聯盟,而且隨時都有解散的可能,作為一個國家應有的東西則幾乎樣樣沒有。《獨立宣言》也好,獨立戰爭也好,都並沒有把這個國家真正締造出來。
這三條底線是大多數制憲代表的。為了守住這三條底線和這三項原則,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的個人觀點,接受這部憲法,連同它的瑕疵,並在憲法上簽名。佩特森和迪金森還特地趕回來或委託別人替自己簽字。但在梅森等人那裡,卻還有一條底線,那就是:儘管為了國家的統一,必須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但決不能因此而侵犯和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梅森他們看來,這是比前面三條底線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線。因為《獨立宣言》說得非常清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和圖書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所以,當打算組織政府的人要從人民那裡獲得授權時,也就是說,當他們要從人民和公民那裡拿走部份權力的時候,必須事先保證,他們拿走這些權力,只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還必須保證,有些權利和權力,是他們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剝奪和拿走的,這就是「公民權利」和「基本人權」,還有公民和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力,包括避免、揭露、防止、抵制政府作惡的權力。這是衡量一部憲法和一個政府好壞的第一標準。缺少這樣一條比前面三條底線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線,憲法就是不可接受的。這正是梅森等人拒絕簽字或者在代表大會上表示反對的原因之一。
看來,我們實在應該慶幸當年制定《聯邦憲法》的那些「建國之父」,不過是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正因為他們沒甚麼「文化」,也沒甚麼「理論」,反倒比他們有文化的同胞(英國人)和有理論的朋友(法國人)幹得更出色。當然,我們更應該慶幸,他們雖然沒甚麼文化和理論,卻對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十分敏感和執著。否則,恐怕誰也不能保證,受到萬眾擁戴的華盛頓就一定不會變成希特勒或者薩達姆。要知道,希特勒和華盛頓一樣,也是通過選舉上台,而且也是沒有親生子女的。
這些「國父」在我看來是一點也不像領袖的,就像他們的會場一點都不莊嚴神聖。他們沒有撰寫過《建國方略》之類的偉大著作,也提不出甚麼建設發展的宏偉藍圖。除了多少還能使用諸如三權分立、民主共和、公民權利等有限的幾個詞彙,他https://www.hetubook•com.com們好像也沒甚麼政治理論、遠大理想、主義主張,更談不上高瞻遠矚和雄才大略。他們的自我感覺並不良好、對制憲會議能不能成事底氣不足,還有人乾脆從頭到尾一言不發,只管投票,滔滔不絕講個沒完的也主要是在討價還價。這樣一伙人,居然能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憲法,制定出來以後還能維持二百多年不變,這真是個奇蹟。現在看來,事情可能好就好在這些領袖們當時都沒有甚麼宏偉理想和絕對主張。理想是有的,但不宏偉;主張也是有的,但不絕對。不宏偉,就能務實;不絕對,就好商量。《聯邦憲法》就是「有話好好說」商量出來的結果。能夠商量也有一個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這些簡單、樸素、實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壞,就是最好。所以他們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蘭克林的說法:同意這部憲法,連同它的瑕疵,因為所有的方案都是會有瑕疵的。
這種務實的態度幫了美國人的大忙。不難想像,如果這些開國領袖們都是一些理想主義者和完美主義者,事情會是怎麼樣。也只有兩種結果;一是固執己見不歡而散,最後一事無成;二是唇槍舌劍爭論不已,最後陷國家與人民於水火。正因為他們沒有甚麼宏偉理想和絕對主張,這才能達成妥協,也才能完成制憲。事實上,妥協的結果並不壞。至少,在參眾兩院席位分配問題上的妥協,就不但使聯邦憲法得以成立,聯邦政府得以建構,還創造了一種新的國家體制。這種國家體制已被實踐證明是更符合權力制衡原則的,也是更能體現共和精神和憲政精神的。可見妥協並不一定消極,它也有可能產生積極的結果。
  • 字號
    A+
    A-
  • 間距
     
     
     
  • 模式
    白天
    夜間
    護眼
  • 背景
     
     
     
     
     
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