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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日本

作者:茂呂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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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明治新日本 明治時代的婚姻內情

PART1 明治新日本

明治時代的婚姻內情

這正是當時主張男女平等、明治六大教育家之一、日本現代教育之父的「女性觀」。
明治時代的婚姻觀念仍是門戶與門戶之間的聯婚制度。也就是說,婚姻對象都由父母決定,有時直至婚禮當天,婚姻當事者雙方連見面的機會也沒有。
森有禮自慶應元年(一八六五)赴英國留學,之後又前往俄羅斯旅遊,接著又到美國留學。明治三年成為第一任駐美國代理公使,明治六年(一八七三)回國後,開創明六社,在《明六雜誌》發表《妻妾論》,大肆抨擊日本的一夫多妻陋習,更批評日本的夫妻是「丈夫是主人,妻子是奴隸」。
江戶時代的武士門第,為了傳宗接代,採取一夫多妻制,公認男子納妾,當作妊娠後備軍。明治政府也承襲了此家族道德觀,明治三年(一八七〇)制定的刑法法典《新律綱領》五親等圖中,妻子和小妾均屬同等的二親等(隔代直系親屬或同代非直系親屬)。
連這種從事啟蒙運動的先進知識分子都這樣對待妻子了,遑論其他下層階級的老百姓?
因此,明治時代的高官都是一夫多妻制實踐者,最有名的漁色大師是歷任四次首相的明治維新元老伊藤博文,每年更換女人,而且特別喜歡未滿二十歲的年輕女孩。
明治時代的軍人只能死在戰場,軍人的妻子終歸會成為寡婦。到時候,要是軍人遺孀的生活過得不好,會影響現任軍官的士氣。
其實現代仍有很多這種父母賣孩子的例子,只是我們看不到,身邊沒有這種例子而已。
當時的世間人極力讚揚這些妻子,傳為盡人皆知的美談。
伊藤博文的左右手伊東巳代治的妻子八重子,甚至將側室生的孩子視為親生孩子,毫無區別地一起養大。
都市都如此了,那麼,農村呢?
福澤自己出生於下級武士家門,正因為親身體驗過各種歧視,他極度排斥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明治二十五年,日本基督教會終於在東京召開大會,處罰了田村直臣,剝奪了他的牧師工作。如此,引起世間爭議,鬧了一年半的事件算是有個了結。
如此,明治十一年(一八七八)開始準備新刑法,明治十三年(一八八〇)宣告世人,明治十五年(一八八二)一月實施。
只是,既然在原則上,婚姻是「門戶」與「門戶」之間的大事,當然不能承認個人的自由意志,也就不得不行使父權及戶主的權力。只有戶主圓滿地維持家庭內的秩序,才能確立社會的秩序。這正是當時的上流階層的觀念。
這可以從明治二十七年(一八九四)七月十四日第三八八號的《女學雜誌》社論〈日本的新娘作者〉看出一些端倪:
對當時的女性來說,本質上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仍是遙不可及的奢望。
自此以後,「妾」這個字首次在日本法律條例中被削除,一夫一妻制正式成立。
「戀愛」確實是極為強烈的私人感情,不但會令人失去理智,也會令人昏頭暈腦,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性命。當時的人視「戀愛」為一種異常心理,也並非毫無道理。

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

另一位日本著名小說家有島武郎寫的佳作《某個女人》,也是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的例子。
森有禮這個人是典型的形式主義、理想主義者,他每天的生活都過得井然有序,從早上醒來至夜晚就寢之前,凡事一絲不苟。
另有一條法令規定,假如正室只有女兒,但側室那邊有兒子,那麼,丈夫的所有財產都歸側室的兒子繼承。
因為英國新聞記者兼遊記作家、詩人、東洋學者、日本研究家的埃德溫.阿諾德爵士,把日本婦女描述得過於理想化,給美國國民帶來很大影響。美國方面認為,既然日本已經如此文明化,往後沒有必要繼續在日本傳道了。
明治十八年正是內閣制度成立的年度,再婚不久的森有禮就任第一代文部大臣。他還未享受到新婚滋味,便不得不周遊全國進行演說。
田村牧師是生在日本、長在日本的純粹日本人,當然深知日本的風俗習慣,書中所描述的內容全都是事實。
然而,婚後十年,阿常竟同其他男人私奔了。於是森有禮又於明治十八年(一八八五)與明治維新十傑之一的岩倉具視的女兒寬子再婚。和*圖*書
明治時代的公娼制度比江戶時代更發達,而大部份娼妓的供應源正是農村。這正說明了有許多農村父親將自己的親生女兒換為金錢,農村的父權比都市更強而有力。
首要目的是調查女方以及周邊人的思想傾向,其次是經濟狀態。
另一方面,青年層則開始認識並領悟何謂「自我的尊嚴」與「自由」的意義,他們想追求近代的新生活方式,因而出現許多參與文學及社會改革運動的年輕人。
福澤主張,只要生而為人,不問男女貴賤,均擁有自由與平等的權利。簡單說來,就是今日的「天賦人權」思想,這種論點給當時的人帶來強烈印象。
此外,森有禮將日本夫婦關係之所以如此紊亂,之所以變得有名無實的原因歸咎於法律制度,並提出自己擬定的「婚期律案」試行法。
但是,離婚率減半並非意味離婚的人減少了,而是「事實婚」(普通法婚姻)增多。也就是說,許多人都選擇雖然沒有合法登記婚姻,但有婚姻之實的婚姻方式。
國木田獨步過世後被公開的日記中,詳細記述了他與佐佐城信子的熱戀過程以及信子離家出走的原因。
根據明治民法,所有日本國民均必須從屬於特定的「門戶」,而且戶主擁有強大的「戶主權」。無論婚姻或過嗣、入贅、移居等,都必須經過戶主允許,完全無視個人的意志。長子是法定推定戶主繼承人,在家庭內同樣擁有特別權威。
這回丈夫必須出遠門進行全國演說,對寬子夫人來說,正是偷吃茶泡飯的好機會。不料,廚師對她說:
個人自由獨立後的結果是門戶獨立,門戶獨立後的結果是國家獨立,國家獨立後的結果是天下獨立。
主要原因是農村、漁村等地區,婚姻習慣仍停留在江戶時代的暴力離婚做法,娶媳婦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勞動力以及有權繼承戶主的後裔(男子),倘若妻子的行為不合夫家門風或生不出兒子,夫家的公婆甚至自己的丈夫便會隨時休妻改娶。
此外,這些高官的妻妾大部份採同居方式。
我們再來看看「日本現代教育之父」森有禮的例子。

近代戀愛的萌芽

例如晚餐是歐洲式的正式晚餐,必定穿戴打著蝴蝶領結的無尾晚禮服,在身邊有廚師伺候的桌子吃西餐。並且強迫夫人也如此做。
此外,也因為集體就業制度,造成農村陷入兒媳婦饑荒困境,再也無法持續「門當戶對」的選擇,繼而提高了戀愛結婚的可能性。
既然妻子連吃一頓茶泡飯的自由都沒有,這還算甚麼簽訂合同的「契約結婚」?算甚麼「男女平等」呢?
田村牧師為何要這樣做呢?
至於農村,直至戰敗之前,父權制度仍很強。戰後因實施地方城市的集體就業,大量青年子女前往都市就職,可以自己謀生後,才逐漸擺脫父權制度。
原來信子懷有想當女記者的夢想,但丈夫獨步不但阻止她追求人生夢想,又因為文人賺不了多少錢,實際的生活相當窮困潦倒。這樁婚事完全是獨步單方面的錯,不但於婚前欺騙了信子,婚後還禁止信子外出,對所有支出極為囉唆,連一分錢、一厘錢都管得非常嚴。
戀愛是人生的秘鑰,有戀愛才有人生,除去了戀愛,人生還有何色味可言?(出自〈厭世詩家與女性〉一文)
「夫人,主人今天出門時特別囑咐過,他不在家時,夫人可能會想吃茶泡飯,但茶泡飯對健康不好,絕對不可以做茶泡飯給夫人吃。主人還說,他不在時,三餐都必須如常進行。」
江戶時代,通常是丈夫單方面的無限制專制離婚,妻子無權要求離婚。但是,明治六年(一八七三)五月,立法府(國會)宣佈賦予妻子要求離婚的權利。
總之,明治、大正時代的一般都市中流家庭,幾乎都是父親決定女兒的婚姻大事。也就是說,大多數的市民家庭的未婚女子,都是奉命出嫁的例子。
只是,不將被告發的羞恥事當作問題,卻直接以「社會性抹殺」方式讓作者無法立足於社會,也確實是當時的時代風氣使然。

強而有力的父權、戶主權

伊藤博文的妻子梅子,住在神奈川縣南部的大磯,別墅名為「滄浪閣」。儘管丈夫不停帶新女人過來,她也不發任何怨言,不動聲色地以女主人身分照顧這些側室。
對於這件事,世間人均單方面地批評信子,指責信子是個任性、自私的賤貨。
換句話說,日本的紅燈區娼妓幾乎都是農村出身,這也證明當時的農村的父權比都市區更霸道。
正因為福澤諭吉深知上流階級的潮流,才會這麼說。由此可見,在當時確實很難實施廢除納妾的法令。
總之,當時的自由戀愛和戀愛結婚事例,通常因鬥不過根深柢固的「門戶制度」而受挫,要不然就是因男性單方面的蠻橫理論而夭折。由女性啟開愛情之窗的主導權仍遠在天邊。
不僅如此,連丈夫去世後,也由兒子繼承一切遺產,妻子仍舊沒有一絲錢財,只能成為仰賴戶主(兒子)扶養的身分。
和-圖-書如此,福澤給明治時代的人帶來一陣旋風,導致某些後人以為他終生都為了實現男女平等的理念而奮戰,至今仍不時受吹捧並被美化。
但是,這本書傳到日本後,轉瞬間便讓整個社會沸沸揚揚,所有媒體均指責田村牧師如此做是一種國恥。
「婦人矯風會」和「廓清會」曾在娼妓最大供應源的山形縣小國村進行調查,得知許多女子都是因為強大的父權而被賣掉,不是因為家裏太貧困或債務太多。

一夫一妻制的確立

也就是說,無論已婚或未婚,「女性」對明治政府來說都是無能之輩。
男性對納妾之事本來就毫無罪惡感,制定新法令的男人怎麼可能實際廢除此制度呢?他們只是從「公然帶著愛妾乘著馬車在市內兜風」改為「金屋藏嬌」而已。
明治時代之前,日本雖然沒有「戀愛」這個名詞,但並非表示男女之間也沒有戀愛這種情緒。
日本是明治十五年(一八八二)開始實施離婚統計。根據紀錄,十五年至三十年為止的期間,平均每三對夫妻中,就有一對離異。由於離婚件數太多,離婚在當時似乎被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事,完全不成話題。因為幾乎都是「休妻」例子。
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信子離家出走是正確的選擇。
事實上,軍官收入微薄,無法養活一戶家庭,大部份人都仰賴妻子娘家的經濟援助。
按當時的慣例,女方娘家通常會保證十至二十年的經濟援助,但男方也必須在這期間苦幹實幹,一步一步加官進祿才行。否則岳父一聲「休夫」令下,男方不但會落人笑柄,也會失去經濟上的保障。
不過,他們也明白此道理在外國不通用。在外國人眼裏看來,這種風俗習慣可能會被誤解為一種「野蠻的風俗」、「未開化的習俗」,因此上流階層的男士始終盡可能避免讓外國人觸及此問題。
譬如福澤在該書第八篇中明言「生於這世間的所有人,男人是人,女人也是人」,這是日本女性首次被有識之士公認為「人」的例子。
也因此,福澤諭吉在《明六雜誌》中主張,即便無法立即廢除此陋習,納妾者也應該盡量隱藏愛妾的存在,應該先培養「納妾是可恥之事」的觀念。
所謂「天下獨立」,意思是與西洋列強並肩而行,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其中一員,晉身「大國」後,再仿效前輩各國獲得殖民地。說白一點,這正是福澤鼓勵民眾向學的真正目的。
他在書中鋪陳的新思維與自由的空氣,令大眾拍手稱快,也讓女性體會到開放感。
將校提交婚姻對象的資料給軍部人事局後,憲兵會徹底調查女方是否適合當軍人的妻子。家族、親戚、雙親是否健在、父親的職業、兄弟姊妹的動向、家族的財產、當事人的交友關係等,各方面都會查得一清二楚。只要稍微有可疑之處,上級便會命申報者延緩婚期。
外國傳教士的意見是,不應該因田村直臣向外國人介紹了本國特有的新娘實情,而剝奪他的職位。他們並非在干涉日本特有的風俗。田村直臣只是坦率地說出事實而已,這點又犯了甚麼錯呢?
閱讀國木田獨步的日記,多少可以理解明治時代的男人到底有多自私且霸道的生態。
那麼,明治時代的離婚統計數據到底有多少呢?
日本現代教育的先驅及首任文部大臣,亦是「日本現代教育之父」的森有禮,也在《明六雜誌》連載了四回《妻妾論》。
也因此,許多未婚女子在事前都僅知道對方的名字,然後在婚禮當天才看到對方的長相。不過,農村女子因必須到田裏幹活,比較有機會偷窺未來夫婿的長相或工作現場。
雖然也有一部份人認同田村直臣寫的《日本的新娘》這本書,但他們也是以「女兒年幼,不懂世間,她們之所以會奉父命出嫁,其實是信賴父母的眼光,夫家也都是門當戶對的姻眷」為由,支持父權至上的社會制度。
通過明治維新,日本對世界打開了窗口,以近代化為目標,性急地一往直前。然而,急劇的近代化底層仍然堆砌著舊俗道德觀。
有些男人故意讓愛妾精心打扮,乘著馬車在市內兜風以引人注目;有些男人則以三房四妾為傲,蓋了許多別墅,讓每名愛妾各別住在園林別館。
古籍《萬葉集》、《源氏物語》以及江戶時代的人形淨瑠璃作家井原西鶴,或歌舞伎作者近松門左衛門等人的作品中,便有許多男女戀愛事例。只是,這些自由戀愛的事例,通常被描寫為有違社會道德和社會秩序的特殊事件,而且是一種在人生中的異常心理。
但是,在這屆大會中,有不少外國人牧師認為這是一種迫害,高聲反對田村牧師的處罰。有人表示,在歐洲和美國都沒有這和_圖_書樣的審判;也有人抗議,只因出了一本書就被剝奪職位的話,實在沒有必要成為大會會員。
自古以來,日本便有「戀」這個字,但沒有「戀愛」這個名詞。「戀愛」的觀念是隨著其他西洋觀念傳入日本,再由某些文人翻譯成漢字的「戀愛」。往昔的中國則稱之為「兒女私情」。
北村透谷將戀愛形容為一把「解開人生秘密的鑰匙」,褒讚戀愛可以提升人活在這世上的意義與價值。
他們來到此帝國,卻不知此帝國的歷史,他們和我國國民接觸,卻不知我國國民的風氣,徹頭徹尾根據自己國家的習慣,根據自我同族的意見而妄行。如果這不算一種迂腐,那就是無禮。
為何要如此執拗地調查呢?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但現代人的婚姻猶如主人(丈夫)雇女傭(妻子),女傭也懷著前往夫家當婢女的決心與丈夫結緣,這樣的婚姻形態令人喟然而歎。離婚習慣已經成為我國的正常風俗,眾人見怪不怪,誠可悲也!
因此,他提倡的「男女平等」,並非鼓勵女性外出工作,爭取經濟性的獨立。在他眼裏,女性最終仍是守護家庭的存在,只不過在家庭內擁有至今為止沒有的主婦權利而已。
再者,當時是富國強兵時代,女婿是帝國軍人這件事,就足以讓岳父走起路來一搖三擺。
「婚期律案」亦嚴厲禁止重婚,並聲明,妻子受到不當待遇或丈夫明顯不貞時,妻子也可以主動提出離婚要求。離婚成立時,妻子可以請求賠償費。
只是,佔最大多數的日本人牧師都投票贊成處罰,最終還是表決了。
這段文章正說明了當時的婚姻本質。
他在書中坦白敘述了日本的未婚女子完全沒有選擇配偶的自由,所有女子都是奉父親或養護權者的哥哥之命被迫出嫁。
一心朝富國強兵埋頭猛進的明治政府,用曖昧的「內部規則」語詞承襲了德川幕府的武士婚姻許可制。只要把「武士」換為「將校」,恰恰是江戶時代的幕府法令,而且明治政府的規則比幕府的形式上的制度更嚴格。也就是說,將校想結婚時,必須向上級報告,並請求正式的批准文件。
那麼,針對這些外國人牧師的發言,日本社會到底做何反應呢?
難怪第一任夫人的阿常會同其他男人私奔。
明治二〇年代,正是士族叛亂、自由民權運動受挫的時代,國家主義者呼籲「老百姓必須具有肩負近代國家之未來的『國民』意識」。
第四、第六任首相的松方正義亦擁有二十數名愛妾,孩子多達二十六個。有一次,明治天皇問他到底有幾個孩子,他當下答不出,只能回說「日後經調查再上奏」。松方正義因孩子太多,考慮到世間體面,據說晚年的孩子全都申報為「孫子」。
新法律本來是取代舊律令的近代化公法,才會取名為「新律」,另一方卻又理所當然地接納了一夫多妻制陋習。社會更傾向擁有小妾的男人才是有能者的潮流,「妾」成為男人誇示權力與財富的標籤。
合同書中第二條標明「認可夫妻雙方的義務」,第三條則確立「夫婦的財產權」。表面上看來,森有禮可以說積極地以身作則實踐了男女平等的口號。
不過,根據當時的統計,離婚件數大多集中在東北五縣和新潟、山梨、靜岡、鳥取、島根等縣。
田村牧師擔憂外國傳教士到日本傳道的風潮會隨之減弱,認為阿諾德爵士沒有認清事實,只看到表面,過於美化日本女性,於是決心執筆暴露真相。
思想家、教育家,亦是日本著名私立大學慶應義塾大學的創立者福澤諭吉,在其著《勸學》(一八七二~七六年)第八篇中,不但強調「生於這世間的所有人,男人是人,女人也是人」,譴責一夫多妻制及擁有愛妾的男人,並炮轟「妻妾同居」等同於「家畜小房」。
農村看似比較自由,不像都市上流階級那般死板。然而,事實正相反。農村的未婚女子的命運比都市女子更慘。這從當時的公娼制度問題可以看出。
森有禮在《妻妾論》中大肆抨擊日本的夫婦不是真正的夫婦,丈夫是主人,妻子是奴隸,當丈夫的除了妻子以外還納一妾或數妾,又明言「妻妾同居有違人倫大道,不合人性」。
他於明治八年(一八七五),在當時任職東京府知事的大久保一翁及福澤諭吉的見證下,與廣瀨常完成契約結婚。據說這是日本最初的契約結婚例子。www.hetubook.com.com
「婚期律案」的內容是,只要男子超過二十五歲、女子超過二十歲,都可以各自依照自己的意志結婚;結婚時,需要婚姻當事者雙方的同意,用威逼進行的婚姻無效。

軍人的結婚許可制

然而,寬子夫人是朝廷公卿的女兒,生在京都、長在京都,無法適應這樣的用餐方式。婚後,她一直很想吃一頓茶泡飯。

「日本的新娘」事件

簡要說來,就是有一位名為田村直臣的牧師,於明治二十五年(一八九二)寫了The Japanese Bride(《日本的新娘》)一書,在美國出版。內容是日本女人的婚姻實情。
由此也可看出,當時的有識之士都同意女子的婚姻自由確實犧牲在日本家族制度上,雖然這是日本特有的風俗習慣之一,但也是短處之一。田村正因為暴露出這種不能讓外國人知道的內情,才會給他冠上「國恥」、「賣國賊」等罪名,並實施變相的「公審」,以剝奪職位定罪。
既然如此,出身好,家庭經濟也寬裕的大家閨秀為何甘願嫁給窮漢軍官呢?
那麼,日本女子到底如何掙脫這個強而有力的父權制度呢?
不過,福澤於婚前、婚後的女性經驗始終只有妻子一人,這點倒是說到做到,值得讚賞。
然而,田村直臣不僅正面挑出了此問題,還出版成書,恰似對美國國民訴說日本人是個多麼未開化的民族那般。這對日本國內的知識分子以及上流階層男士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羞辱,絕對不能饒恕。
這要等到職業婦女層急劇增多後的大正時代中期至後期。女子只要在經濟上能夠獨立,想擺脫父權或夫權的控制也就沒有那麼難了。
然而,新刑法完全是虛假招牌,沒有登記戶籍的「婚外婚」依舊盛行不衰。
雖然當時也有相親這個手段,但是,相親只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之一,只要相了親,通常無法謝絕親事。
可是,這篇社論的邏輯其實很怪,完全牛頭不對馬嘴。
然而,從女性史的角度來看,福澤的「天賦人權論」中,其實並不包括女性及某些人。
這是福澤的論旨。
若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大概沒有人會相信親生父母竟然會賣孩子。無論家境再怎麼貧窮,哪有當父母的人會賣自己的孩子呢?
福澤在《勸學》中論述,所有人都應該向學、積極接受教育,並追求個人的自由獨立。而且,只要生而為人,人人皆具有此權利。
已婚女性被貶至必須絕對服從丈夫的地位,還有一條「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法令。所謂管理,意思是丈夫有權隨意處理妻子的財產,妻子不但無權擁有自己的財產,所有經濟性行為都要經過丈夫同意。
總之,福澤主張的「人人皆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中的「權利」,根柢仍與「該如何讓國家強大起來」的問題有關。他的「天賦人權論」也拘限在此次元內。也因此,他在當時提倡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近代化思想,與我們現代女性目前正在享受的男女平等實境,其實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當時批判此事件的文章中,不時出現「暴露國民的缺點,煽動外國人的感情」這類詞句。
福澤諭吉的著作《勸學》,在當時可以說是空前的暢銷書。
福澤諭吉在《日本婦人論》中,表明了他的理想女性形象是西式的賢妻良母,而且最好是「擅長家政」,亦即當時的英國上流階級婦女形象。
如果膝下沒有孩子,則由直系尊親(丈夫的父母)繼承遺產。若沒有兒子,但有女兒,就讓女兒招贅,讓女婿繼承遺產。
而在農村,相親習慣更被省略,通常都是父親一聲令下,便決定了女兒的終生大事。
某些有識之士認為日本若想和先進國家並肩而行,終究還是不能讓納妾制度存續。
福澤諭吉與森有禮的「女性觀」
日本的父權制度歷史很長。就此意義來說,田村直臣於明治二十五年告發的《日本的新娘》,確實是不能被忘卻的重要事件。
明治時代的評論家、浪漫主義詩人北村透谷,正是針對視戀愛為違反社會道德的舊觀念挑戰。
當時的女子也對這種婚姻形式不懷任何疑問,她們都認為這正是女人的命運,完全聽天由命。

田村牧師的懲罰

大部份的憤怒與反駁意見都來自有識之士階級。因為當時的有識之士階級正是父權體制、戶主統治制度的支持者。不過,他們也明白田村牧師寫的均是事實,更深知日本女子毫無擇偶自由的根源正是戶主統治制度。
兩人熱烈相愛,不顧父母及世間人的反對,以私奔形式毅然地結了婚。結果,婚姻生活僅維持五個月,信子即離家出走。當時的信子身懷六甲,卻瞞著此事與國木田獨步離婚。
然而,擋在這些剛覺醒的「自我」面前的障礙物,正是日本古來的「門戶制度」。
森有禮確實在《妻妾論》中大肆抨擊當時的納妾制度,並提倡婚姻自由、禁止男子重婚等,在當時算是思想極為先和*圖*書進的男士。
女性一旦結婚成為某人的妻子,只能在這種父權體制、戶主統治的制度下,放棄自己決定自我人生的權利,一切以丈夫的生活為基準,迎合並適應夫家。
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施行的民法典,不但讓「門戶制度」復活,且比之前更牢固地壓迫著個人生活,婚姻亦是「門戶」與「門戶」之間的聯姻。被父母強迫嫁出去的女性,往往過著奴隸般的生活,在家務和育兒、服侍丈夫及公婆的瑣事中,空虛地結束類似無薪工的一生。
日本小說家,亦是著名的思想家、評論家德富蘆花,於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十一月至三十二年五月,在《國民新聞》連載的暢銷小說《不如歸》,就某種意義來說,正是反映了當時的日本人無法脫離「門戶制度」,讓新婚夫妻重組小家庭的社會制度。小說內容主要描寫相思相愛的主人公武男和浪子,被婆婆硬性拆散的事例。
只是,妻子要求離婚時需要父兄陪同出席,由這點也可看出明治政府於各方面都在加強父權體制。而實際上,妻子基於經濟性理由,也很難主動提出離婚,但在法律上,妻子總算有權要求離婚,對女性來說,算是往前跨出了一步。
所幸,這種野蠻風俗習慣對外國人不通用。明治政府當時的最大課題是消除不平等條約,政府要人必須不惜一切代價修訂條約。為了向外國證明日本正在步向文明國家之途,最終不得不制定廢除男子納妾和妻妾同居的法令。
理解了上述這些明治時代的民法,再去閱讀夏目漱石的《虞美人草》,便能明白夏目漱石在小說中到底想表達甚麼。
但是,對男人來說,一夫多妻制與重婚制(當時非常多)是一種可以公然享樂的合法手段,不可能因有識之士提出異議而廢止。
總體而言,對於這類外國人的發言,基於個人的自由,雖然沒有必要防止,但假如他們的發言內容也表現在實際言行中,那就有必要發出異議。畢竟他們不是在外國傳道,而是在日本帝國內傳道。倘若傳道也是一種教育行為,身為牧師的人應該鑑於該國家的歷史、習慣、人情、風氣等,忠實並謙遜地考察該如何應用於傳道。
這篇文章刊登在明治二十五年(一八九二)二月號的《女學雜誌》,在當時的青年之間掀起極大反響。
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實施了民法,規定男女結婚和離婚都必須向政府申報,離婚率也隨之減半。

公然的一夫多妻現象

女子自己能賺錢的話,不但會促進自主性,也會提高發言權,繼而主張獨立。據說,當時的職業婦女大多是戀愛結婚。因此,父權制度下的婚姻形式變化,是源自都市女子的經濟獨立。
別忘了,當時的女性根本無權選擇自己的婚姻對象,都是「戶主」指定要選誰作女婿。
明治二十年(一八八七)左右,《女學雜誌》曾針對離婚問題刊載了數回文章。文章中提及:
簡單說來,就是直至明治二〇年代,「國民」的觀念還未普及於一般大眾。
武士門第社會直至天保年間(一八三〇~四四),始終沒有相親這個習慣,但在庶民社會中早就確立了。明治、大正時代當然也有相親習慣,只是,相親對象都由父母決定,完全沒有當事人插嘴的餘地。
文章的內容及口吻都相當傲慢。簡單說來,意思是「外國傳教士不理解日本特有的歷史以及習慣,所以最好別多嘴」。
說起來,此等外國教師(傳教士)對我國的習慣、感情、風氣、歷史等,均為門外漢也。假如他們明白何謂謙遜和禮貌,明白該如何敬重日本前輩的道理,便應該對這種問題也緘口不言才是。
他主張,民眾通過教育,可以除掉舊有的封建社會,有能力的人也能讓自己自由獨立:
小說的女主人公是日本小說家、詩人國木田獨步的第一任妻子佐佐城信子

明治時代的離婚

倘若女方曾當過藝妓或其他鄙賤職業、家庭經濟窮困、單親家庭等,統統否決。因為在上述環境中成長的女子沒有資格當「帝國軍人的妻子」。
在父權至上的制度下,當父親的人對女兒的感情會變質。他們會將女兒私有化,並視女兒為私有財產的一部份。在他們眼裏,「女兒」不再是人,而是「物」。
明治時代中期,日本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奇妙案件,名為「日本的新娘」。
總而言之,大多數的明治時代女性都沒有選擇婚姻伴侶的自由,只能遵循戶主(父親或哥哥、弟弟)的指示,嫁給一個從未見過面的男人。
日本有位牧師因在美國出版了一本批判日本家族制度的書籍,最後被剝奪了神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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