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閱讀

菊花與劍

作者:潘乃德
菊花與劍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手機閱讀請點擊或掃描二維碼
0%
第六章 萬分之一的償還

第六章 萬分之一的償還

B「義理」:這些債欠必須視所受的恩惠而等量償還,並且具有時限性。
婆媳之間的衝突最為厲害。媳婦嫁到婆家時是個陌生人,她必須摸清婆婆的脾性,然後照著去做。時常,婆婆根本就認為媳婦配不上自己的兒子;有些時候,我們可以看出婆婆對媳婦相當嫉妒。但是,正如日本俗諺所說,「被憎怨的媳婦卻生出可愛的孫子」,因而婆媳之間也常存有「孝」的關係。表面上,年輕的媳婦雖然百般依順,但是經過世代的變移,這些柔馴可愛的女人,自己也變成了婆婆;這時候她們的苛求吹疵絕不會輸於自己的婆婆。雖然她們做為年輕妻子時不能弄性尚氣,但這並不使她們永遠變成溫馴的人;到了晚年,他們就好像積了一團怨氣,整個發洩到媳婦身上。今天,日本女子公然談論嫁給一個不承繼家業的男人之好處,因為這樣她們就不必生活在婆婆的威勢之下。
1對世間之「義理」
「師恩」:受於教師之「恩」。
「恩」是必須償還的債,但是在日本,「報恩」與「恩」卻是屬於截然不同的兩個範疇。在美國人的倫理,或者像obligation(義務)、duty(任務)等涵義曖昧的字辭中,這兩個範疇是混淆的:這使得日本人對我們的道德標準感到奇怪。就像我們在某些部族中,發現他們的語言並不區分金錢往來的「借方」和「貸方」時,所感到的驚異一樣。對日本人而言,被稱之為「恩」、主要而歷久不滅的債欠,與積極、劍及履及的償還是迥不相同的。一個人的債欠(「恩」)不是德行,其償還則是;當他積極的進行「報恩」時,就是德行的開始。
對於貧乏的直接卑親的幫助,孝道並不要求必須出於敬意和慈愛。家庭內的年輕寡婦常被稱為「冷飯親類」——意即,她們吃的是冷菜飯,必須受家中其他人的頤指氣使,必須唯唯諾諾順從家人的安排。她們和其兒女是家庭中可憐的親類。如果在特殊例子中,她們的遭遇比上述的要好,那倒不是因為家長出於「義務」而善待她們。兄弟之間也沒有互相友愛的「義務」;有些兄弟雖然坦承同室操戈,但如果哥哥履行了對弟弟的義務,他還是受到眾人的讚揚。
註:上述這些給予「恩」的人,都是接受者的「恩人」(on jin)。
2對名分之「義理」:這是日本式的die Ehre〔德文,意為「名譽」〕。受辱或失敗時「洗刷」污名的義務;亦即報仇的義務(注意:這種惡聲必反的報復並不被認為是不當的攻擊行為)。
美國人若能記住上文所提金錢交往的類比,並且想到在美國財產交易場合裏,不履行債務所受到的制裁,那麼,我們就更易於瞭解日本人的這種德行觀念。在美國,我們認定一個人必須履行契約義務;巧取豪奪更是不可原諒的事。銀行的債款,也不是隨心所欲可以不償還的。債務人對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都必須負責履行。在我們心目中,這些是與愛國心以及對家庭的愛全然不同的。愛是發自心坎的情愫,能夠毫無條件的給予最為珍貴。至於愛國心——也就是說把國家利益置於一切之上——除非美國受到敵人的武力攻擊,我們則認為是不切實際的;何況人性並非盡善盡美,愛國心更是與之不能相容。我們並不像日本人那樣,認定每個人一生下來就自動的承受了巨大的債務。相反的,我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同情、援助貧乏的雙親,不可毆打妻子,必須扶養兒女。這些並不像金錢上的債欠,是無法以數目計量的;其報酬,也不像生意成功所獲得的報酬。但是在日本人的觀念中,這些就像是美國人心目中的債務清償一樣;而其背後,也像在美國,一個人必須償還抵押貸款的本息一樣,具有同樣強大的約束力。這些事,並不是只有在危機狀況——如宣戰或父母病危的時候——才必須加以注意;而是像紐約州小農擔憂抵押,或者像華爾街財界人士為股票買賣而扼腕一樣,是不時籠罩在一個人心上的陰影。
日本人把「報恩」分成下列兩個不同的範疇,並各自附有不同的規則:一種是在數量和期間上沒有限定者,另一種則是在數量上相等,而必須在特定的時機償清者。前者稱之為「義務」(gimu),他們認為:「(這種)恩是萬分之一也難於償報的。」「義務」又包含兩種不同的類型:對雙親之「恩」的償報稱為「孝」(ko);對天皇之「恩」的償報稱為「忠」(chu)。這兩種「義務」都是強制性的,任何人也不能免除。事實上,日本的小https://www.hetubook.com.com學教育被稱為「義務教育」,因為沒有其他名稱更能充分表達出「必修」的意思。雖然個人遭遇的不同,會使其「義務」有細節上的差異,但無論如何,「義務」是每個人都不得不承擔的,它超越於一切偶發事件之上。
有一位現居美國的「摩登」日本女士,過去在東京曾收容一位年輕的孕婦。這位少婦被婆婆強迫離開悲傷的丈夫;遭此打擊,她悲痛不已,又患上疾病,但她並不責怪丈夫。後來,她逐漸把心意集中在即將出生的嬰孩。但是當嬰孩降生後,那位婆婆卻帶著沉默順從的兒子來要求帶回嬰孩。嬰孩當然是屬於夫家的,婆婆把他帶走後,又立刻將之送入孤兒院。
「親恩」:受於雙親之「恩」。
不像中國,日本孝行的範圍並不包括幾百年前的祖先,也不包括這些祖先的現存後裔所構成的繁眾氏族。日本人的祖先崇拜,只限於最近幾代的祖先。祖先的墓石必須每年加以修整,以便於辨認;一旦生者對某位祖先喪失了記憶,其墳墓即棄置不顧,其牌位也不再放置在家內的祭壇上。日本人只對那些存有記憶的祖先,才重視孝行;他們所注重的是此時此地。許多作家曾評論日本人缺乏抽象思考以及建構已逝事物之意象的興趣;他們的孝行觀念,如果拿來眼中國對比,正印證了這種說法。但是,他們觀念最重要的實際意義,在於它限制了現存者之間孝的義務這一點上。
「盡孝」並不一定是要獲致家庭內的慈愛。在某些文化中,這是大家庭道德律的要點;但在日本並非如此。正如一位日本作家所說:「正因為日本人極度重視家庭,他們對家庭成員或他們之間的家庭關係,絕不尊重。」當然,實際情況未必盡然如此,但這句話確實描繪了大體的輪廓。其重點在於義務和債欠的償還,而長輩必須承負重大的責任。這些責任之一,是他們必須監督幼輩盡其必要的犧牲。幼輩如果反對這種犧牲,並不能改變事態;他們必須服從長輩的決定,否則就是忽怠了「義務」。
A「義務」:這些債欠無法完全償清,也沒有時間的限度。
一、「恩」:被動地承受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接受恩」、「承受恩」。換句話說,「恩」是從被動的接受者角度而言的義務。
遵守日本禮節的義務:例如循規蹈矩、嚴守身分、克制情緒等。
有時候,這類事件被認為是孝行的表現,是對親恩應當的償報。在美國,這一類故事則被看作是個人正當幸福遭受外來干預的例子。由於日本人的負欠倫理信念,他們不可能把這些干預看作是「外來的」。在日本,這類故事——就像美國有關誠實人排除萬難而償清債款的故事一樣——所描述的是品格真正高潔的人:這些人贏得了自重的權利,他們證明了意志堅強,可以忍受個人願望的犧牲。然而,這種願望的抑壓不管是多麼有德的行為,終會在當事者心中遺留下憤恨感。關於這一點,亞洲各民族有關「最可恨之物」的諺語,頗值得在此一提。譬如在緬甸為「火、水、盜賊、官員、惡人」;在日本是「地震、雷、老頭、(家長、父親)」。
對遠親之義務:如伯叔、伯叔母、甥姪等。這一類義務的產生,並不是由於承受這些遠親的「恩」,而是由於承受共同祖先的「恩」。
以及平生與這些人所有接觸之中所受的「恩」。
當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宣佈投降時,全世界目擊了「忠」的力量幾乎令人無法置信的一次發揮。許多對日本有所知的西方人,都認為日本不可能投降;他們堅稱,要那些散佈在亞洲及太平洋諸島上的日軍和平的放下武器,不啻是妄想。許多日本部隊並未遭受過地域性的敗北,他們確信是為正義而戰。日本本土諸島也多的是主張拚到底的人,如果占領軍——其先鋒部隊必然兵員稀少——在日本登陸,一旦超出了艦砲射程之外,必然會遭遇到抵抗者的謀殺。在戰爭中,日本人從無任何顧慮,他們是個好戰的民族。這些美國論者沒有把「忠」考慮在內。天皇一開口,說停戰就停戰了。收音機尚未廣播之前,頑強的反對者在皇居前圍成了一道人牆,想要阻正停戰宣告。但是,一旦宣告之後,所有人都承服。無論是滿洲hetubook•com.com或爪哇的前線指揮官,或者日本內地的東條,誰都未加反對。美軍在機場登陸,受到禮貌的迎接;外國記者——正如其中之一所描述——也許早上登陸時還戰戰兢兢的手不離鎗,一到中午就把鎗丟開,到了晚上更悠閒地上街買東西去了。為了「安陛下御心」,現在日本人息兵偃武;而僅僅在一週之前,為了同一目的,他們還是矢志用竹槍也要擊退蠻夷的。
不管在中國或日本,孝行並不只是對父母及祖先的尊敬和順從。西方人認為對兒女的一切照顧,是倚仗於母親的本能和父親的責任感,但是在中國人和日本人看來,卻是倚仗於對祖先的孝心。日本人對這一點,有極為明確的看法:一個人把自己所受的照顧,轉移給兒女,以償報祖先之恩。日本語中沒有特指「父親對兒女之義務」的字辭,這些義務都包括在對父母及祖父母的「孝」之內。孝行迫使一家之長肩負下列這些責任:扶養兒女、教育兒子及幼弟、管理財產,必要時給予親戚保護,以及其他千百種相似的日常義務。日本制式家庭範圍的狹窄,大為限制了這種「義務」的對象。兒子死後,做父母的有孝行的義務來承擔扶養寡媳及孫兒女的責任,同樣,對於喪夫的女兒及其家人,也必領提供援助。但是對喪夫的甥姪女,卻不必承擔「義務」,如果這麼做,那是履行另一種迥不相同的義務。一個人負擔甥兒的教育時,通常就會收養他做合法的兒子;如果他依然保留甥兒的身分,那麼對他就沒有「義務」。
「皇恩」:受於天皇之「恩」。
「任務」(nimmu):對分內工作之義務。
「行仁義」含有另一種「在法律之外」的意味,那是用來指「盜亦有道」式的德行。德川時代,那些以殺人越貨為業的劍客——他們佩帶單劍,武士則佩帶雙劍——所標榜的「盜人的榮譽」就是「行仁義」。一個惡徒如果向另一個不相識的惡徒借宿,後者因怕前者黨羽報復,一定要答應其請求,這樣做就是「行仁義」。在現代的用法中,「行仁義」的地位甚至更為低下。人們時常在指摘惡行時提到它,譬如日本各報常見的評論:「下級勞工至今仍然大行仁義,這必須受到處罰。警察應該嚴格取締,遏止盛行於日本各角隅的仁義。」他們所指的當然是盛行於暴徒集團之內的「盜人的榮譽」。尤其是現代日本一些小規模工頭——就像本世紀初美國港口的義大利勞工工頭一樣——當他們跟非技術勞工建立法律之外的關係,而在承包工程時漁利私肥,他們所做的就是「行仁義」。中國「仁」觀念的變質,實無以為甚。日本人把中國倫理體系中最重要的德性加以全盤重新解釋,貶抑其地位,取而代之的,也未能使「義務」成為條件性的要求:因此之故,孝道在日本變成了一種必須無條件履行的義務——縱使是宥恕父母的惡行,也不能例外。除非是與對天皇的義務有所衝突,否則縱使父母不值得尊敬,或者父母在摧毀自己的幸福,也不能免除這種義務。
在近代日本,人們應用了種種辦法,把「忠」的對象單一化,特指天皇一人。維新後的第一位天皇是個傑出、可敬的人,在他長久的治世期間,理所當然的成為臣民所瞻仰的國體象徵。在他僅有的幾次公開露面場合,臣民對他極盡崇拜之能事;群眾向他跪拜時鴉雀無聲,也不敢抬眼正視他。所有二樓以上的窗戶都必須關閉,因為任何人都不得從高處下望天皇。他接見高級顧問官時,其場面也具有同樣的階層性禮儀。依照日本人的說法,天皇並不召見官員,而是一些有特權的「閣下」「受賜拜謁」。天皇對引起爭論的政治問題並不下詔敕;他所發佈的詔敕都是關於道德或節儉的誡示,或者在某項問題解決後,用來安撫民心的。當他臨崩時,整個日本彷彿變成了一座大寺院,全民都為他虔誠祈禱。
日本孝行的特徵,是家庭成員間顯著的怨恨;這種現象,在和孝行同樣是「義務」的重大義務——對天皇的效忠——中,是不存在的。日本政治家做了妥善的安排,把天皇孤立成為「神聖首領」,使他遠離俗世的騷擾:只有這樣,他才能使全國人民團結起來為國家盡瘁。單單使天皇成為人民之父是不夠的;因為家庭中的和圖書父親雖然可以要求兒女盡種種義務,卻可能是別人「絕不尊重」的人物。天皇必須是個遠離俗世雜務的「神聖首領」。而人民對他的效忠——「忠」,最高的德性——必須是一種對幻想、不為俗世所染的「善良之父」狂喜的嚮慕。明治初年的政治家視察西方各國之後,曾在撰述中指出:這些國家的歷史,是由統治者與人民之間的衝突所創造;這跟日本精神是不符合的。他們回國後,在憲法中制定:天皇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對國務大臣的任何行為不負責任。他的任務不是擔任國家的責任元首,而是代表日本人民統一的最高象徵。既然近乎七百年中,天皇一直不再是日本的實權統治者,如今則易於維持其幕後的腳色。明治政治家只需使日本人在心中對他抱持著絕對的、最高的德性——「忠」。在封建時代的日本,「忠」是對世俗首領——將軍——的義務;由於這種制度長期歷史的殷鑑,使明治政治家警惕到,為了實現他們的目標——日本的精神統一——在新局面中應該從事何種工作。封建時代幾百年裏,將軍雖然兼任大元帥及最高行政官,百姓對他也抱持著「忠」,但反抗其支配權及圖謀其生命的陰謀卻屢見不鮮。人民對他的忠節,常常和對封建主君的義務有所衝突;而前者往往比後者缺乏強制力。一個人對主君的忠節畢竟是建立在直接關係的基礎之上,相較之下,對將軍的忠節就顯得淡漠。動亂時期,武士也試圖逼迫將軍退位,擁立自己的封建領主。明治維新的先知和領導者,在百年之中不斷向德川幕府挑戰;他們所揭櫫的口號,主張「忠」的對象是隱翳在幽闇之處的天皇——他的相貌,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想像而描繪。明治維新是這一尊王派的勝利;也正是由於效「忠」對象由將軍而至象徵性天皇的轉移,才使得一八六八年的事態能夠冠上「復古」之名。其後,天皇仍然是隱翳的;他把權力賦予那些「閣下」們,自己並不指揮政府或軍隊,也不親身指令政策。同一類顧問——雖然較之過去是做了較好的選擇——擔當著政務的執行。真正的大變動是在精神方面。現在「忠」變成了每個人對「神聖首領」——最高祭司、日本統一及不朽的象徵——的償報。
對主君之義務
這種現象並沒有甚麼不可思議之處;會覺得不可思議的,只是那些西方人,他們不承認左右人類行為的情緒,是多種多樣的。有些人宣稱,日本的前途只有滅絕一途;也有些人倡議,除非自由主義者掌握政權推翻政府,日本便無法自救。這兩種見解,如果對象是進行了全民支持的總體戰之西方國家,都還說得通。但是,兩者都錯在把本質上為西方的行動方針套於日本之上。有些西方預言家在和平占領數月之後還認為,由於沒有西方式的革命發生,或者因為「日本人不知道他們被打敗了」,日本的前途無藥可救了。這種議論只是一種西方社會哲學,它所根據的基礎是西方人的是非標準;如果單就這點而論,它還算頗中肯綮。只可惜日本並不是西方國家。日本並不使用西方國家背水一戰的策略——革命,也不對敵方占領軍進行冥頑的破壞行動。他們利用日本固有的力量:他們能夠要求自己把戰鬥力未破碎之前就無條件投降這一鉅大的代價看做是一種「忠」。在日本人看法裏,這一鉅大的代價卻可以換取他們最珍視的東西:他們可以有這種權力,說下達命令——縱使是投降命令——的是天皇。甚至在戰敗中,最高的法則仍然是「忠」。
「主恩」:受於主君之「恩」。
經由這些方式,天皇成為超乎國內一切政爭之上的象徵。就像美國人對星條旗的忠誠是超乎政黨政治一樣,天皇是「不可侵犯的」。我們對國旗必須有肅穆的禮儀,這種現象是不適用於任何人的。但是,日本人對其至高象徵的人間性卻加以徹底利用;人民可以敬愛天皇,天皇也會相對反應。他們一想到「天皇關心他們」,就會狂喜而泣;他們獻身於「安陛下御心」。在日本這種完全建基於人際關係之上的文化中,作為效忠的象徵,天皇是國旗所遠不及的。受訓中的教師,如果把一個人的最高義務說為愛國,就無法獲得資格;一個人的最高義務應該是對天皇一人的報恩。
對姻親之義務
「忠」、「孝」兩種「義務」都是無條件的。由於日本人把這類德行看做是絕對的,因而有別於中國人的國家義務和孝道觀念。自從第七世紀以來,中國的倫理體系一再被日本吸收借用,「忠」、「孝」原來也都是中國字。但中國人並不把這類德行看成是無條件的;中國人https://www.hetubook.com.com有一項最高的德性——仁,它是忠孝的先決條件。「仁」這個字常被譯成「benevolence」〔慈善、博愛〕,但其意義實包含了一切西方人所謂的良好的人際關係。父母必須具有「仁」的德性。領導者若缺乏它,人民可以揭竿而起,因為它是人民盡忠的先決條件。帝王及其官僚必須行「仁」,才能維護統治權。中國的倫理觀把「仁」作為一切人際關係的試金石。
「忠」使臣民與天皇的關係形成一種雙重的體系。臣民可以不經任何中介者而直接瞻仰天皇;他可以藉自己的行動親自「安陛下御心」。但是,天皇的命令,卻必須經由天皇與臣民之間的許多中介者,才能達到臣民的耳中。「這是天皇命令」這句話,可以喚起「忠」,它所具有的強制力,恐怕比任何其他國家所能喚起的還強。洛里(Lory)曾描述一次平時軍隊演習所發生的事件。在一次團行軍中,司令官下令除非經他許可不得飲用水壺中的水。日本軍事訓練非常注重在困難情況下行軍五六十英哩而不休息的能力。這一天,整個團裏有二十個兵士途中因口渴和疲勞而倒下,其中有五人死亡。當他們的水壺被打開來檢查時,發現裏面的水一滴也沒有少。「司令官下了命令,他的命令就是天皇的命令。」
日本人義務及相對義務一覽表
日本古來的民間傳說,認為皇室是天照大神的後裔,這當然有助於使「忠」的對象轉移到天皇。但是這種傳說性的神性主張,並不像西方人所想像的那麼重要。完全否定這種主張的日本知識分子,絕不因此而懷疑對天皇的「忠」;而接受神裔論的大多數老百姓,他們對神裔的解釋也跟西方人有所不同。日文中的「神」(kami),英文翻譯為「god」,但其原義為「頭」,也就是階層組織的頂點。日本人並不像西方人那樣,在人神之間劃上一道鴻溝;每個日本人死後都變成一個「神」。事實上在封建時代,「忠」的對象是處於階層頂點而不具神性的人。把「忠」的對象轉移到天皇,更重要的一點是:日本整個歷史中,只有一個皇室不斷的擁有皇位。西方人大可不必因為日本皇位繼承規則與英國或德國的王位繼承規則有所不同,就指摘說日本的皇統連緜是捏造的。日本有日本獨特的規則;而根據這一規則,皇統是「萬世」一系的。日本不像中國那樣,歷史上經過了三十六個朝代的更替。相反的,日本是這樣的一個國家:不管經歷了多少變遷,她的社會組織從未被破壞得支離破碎,其基本模式是不變的。明治維新之前百年中,反德川集團所揭櫫的就是這一論點,而不是天皇神裔說。他們主張:「忠」的對象既然是處於階層組織最高點的人,那就應該是天皇一人。他們把天皇變成國家的最高祭司;但這個腳色並不一定意味著神性,它是比做為神裔還更重要的。
這一項中國倫理的要件,卻從未被日本吸收。偉大的日本學者朝河貫一,提及中日兩國在中古時代的差異時,曾指出:「在日本,這些觀念顯然不能與天皇制度相容,因此,就是做為一種理論,也從未被全盤接受。」事實上,「仁」在日本被剔除出倫理體系,喪失了它原來在中國倫理體系中所占的崇高地位。這個字在日語中的發音為「jin」(仍然用中文原來的字書寫)。而「行仁」或「行仁義」(jingi)已經不是身居最高位者所應具備的德性了。由於「仁」被徹底剔除出日本的倫理體系,以至於它含有「在法律之外所做之事」的意思。雖然這些事可能是值得讚美的行為,譬如捐款給慈善事業,或赦免罪犯等。但關鍵在於「行仁」是一種分外立功的行為;這表示,它不是職務範圍內所必須做的事
「孝」:對雙親及祖先(引伸而包括子孫)之義務。
對他人之義務:對沒有親戚關係者,視所受和*圖*書之「恩」而定的義務。這些「恩」包括贈金、恩寵、工作上的幫忙(例如「勞動互助」)。
二、「恩」之相對義務:一個人必須向恩人「償還」這些債欠,「回報這些義務」。換句話說,這些是從主動的償還者角度而言的義務。
下面是一部日本現代電影中的情節。在饑荒無以糊口的情況下,有一對父母想把他們在學的女兒賣入娼館。這位女學生的老師,於是向村民募集了一筆款子,想替她贖身。這筆款子卻在無意中被教師的母親發現。她自己開了一家相當不錯的餐館,生活並不貧困,但由於利慾薰心,卻把那筆錢偷走。她的兒子雖然知道她偷了錢,卻必須自己承擔責任。後來他的妻子發現了真相,寫下一封遺書,把遺失款子的責任全部擔在自己身上,然後抱著嬰兒投河自盡。這事件終於傳揚出去,但那位母親跟這場悲劇的關係,卻從未被懷疑。她的兒子履行了孝行的義務,隻身前往北海道,修練自己的性格,以便將來能更堅強的接受同樣的考驗。他是個品德高超的英雄。當我提出我明顯的美國人判斷,表示應該為整個悲劇負責的是那位偷錢的母親,這時我的日本友人提出了強烈的抗辯。他說,孝行常常跟其他德性發生衝突,如果電影中的主角較聰明一點的話,他可能會發現可以調和這種衝突而又不喪失自尊心的辦法。但是如果他譴責母親——縱令只在內心中——那就完全沒有維持自尊心的餘地了。
一個年輕人結婚後,必須履行孝行的沉重義務:這種事例在小說或實際生活中是不勝枚舉的。除了一些「摩登」人士之外,日本人認為良家娶親,當然要由父母決定媳婦的人選——通常藉著媒人的斡旋。主要關心選取好對象的是家庭,而不是兒子;這不但由於婚事所需的金錢往來,更由於媳婦將被列入家譜之中,而且傳宗接代,緜延家系。按照習俗,媒人會安排一次偶然的機會,讓男女雙方在父母的陪同下見面,但他們並不交談。有時候,父母打了一番如意算盤之後,為兒子決定一門親事:女方可以獲得一筆錢財,而男方則跟善良人家結了良緣。有些時候,他們選對象的標準則是女子的資質。由於好兒子必須報答親恩,因此,他不能對父母的決定提出異議。在他婚後,報恩的義務還要持續下去。特別是如果這個兒子是家的繼承人,則必須跟父母住在一起——而婆婆之不喜歡媳婦,乃是盡人皆知的事實。她會百般挑媳婦的毛病;縱令兒子對媳婦非常滿意,但求跟她一起生活,婆婆卻可以一意孤行,把媳婦送回娘家而解消婚事。日本的小說和自傳對這種情況的描述,不但強調妻子的委屈,也同樣強調丈夫的苦痛。當然,丈夫順從母親解除婚事的決定,是「孝」的履行。
否認自己(職業上的)失敗或無知的義務。
在一般行政中,「忠」具有強制使死到納稅各種義務的力量。稅吏、警察、地方徵兵官是臣民效「忠」的媒介。日本人認為,遵守法律就是對他們最高債欠——「皇恩」——的償還。這種看法與美國的民俗形成強烈的對比;對美國人來說,任何新法律——從有關停車表示尾燈的規定一直到所得稅法——都是對個人處理個人事務之自由的干預,而引起全國的憤慨。聯邦法律更加被懷疑,因為它更干預了各州自訂法律的自由。人們認為這些法律是華盛頓官僚集團所強加於人民身上,許多國民更認為對這些法律最極力的反對,也仍然沒有達到自尊心所要求的地步。因此,日本人認為美國人是目無法紀的民族;而我們認為日本人是缺乏民主觀念的柔弱民族。比較逼近事實的說法應該是這樣的:美日兩國人民的自尊心,是與不同的態度連結在一起;在美國,自尊心依存於個人對自己事務的處理,而在日本,卻是依存於債欠的償還。不管那一種態度,都有各自的困難:美國的困難,是甚至對全國有利的法規也難於被接受;日本的困難,是任誰都難於負欠如此巨大的債務,以至於整個生命都被其陰影所籠罩。恐怕每個日本人都會在某些時候想出可以迴避責任,卻又不違犯法律的巧妙辦法。他們也讚賞一些美國人所不喜歡的暴力、直接行動、私下報仇等方式。但這些例外,以及其他還能舉出的,並不致於使我們懷疑「忠」對日本人的支配力。
「忠」:對天皇、法律及日本國家之義務。
  • 字號
    A+
    A-
  • 間距
     
     
     
  • 模式
    白天
    夜間
    護眼
  • 背景
     
     
     
     
     
書簽